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刑法第413條第2款),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顒?。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威信,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過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一種嚴重違背職責義務的行為。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對檢疫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一系列的職責,如對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應依照該法規定實施檢疫;對輸入、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檢疫機關應簽發檢疫單證或檢疫證書,經檢疫不合格的,應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輸入、輸出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需調離海關監管區檢疫的,檢疫機關應簽發《檢疫調離通知單》,等等。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不履行或不忠實履行所規定的這些職責,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期限檢疫出證,或者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檢疫單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符合本罪的客觀特征。就方式而言,可分為3種情況:(1)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既包括對全部應當檢疫的檢疫物未進行檢驗,又包括只對其中部分應當檢疫的檢疫物進行檢疫,對其他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進行檢疫,如只檢疫動植物本身,不檢疫其裝載工具、包裝物等。(2)延誤檢疫出證。雖然對應當檢疫的檢疫品進行了檢疫,但卻未按規定的檢疫時間出具檢疫結果證明,即超過了檢疫期限。超過了檢疫期限,不論其所出具的檢疫結果是否錯誤,如果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都可構成本罪。(3)錯誤出證,即對檢疫物在檢疫后出具了不符合檢疫物實際情況的虛假的檢疫結果證明,如將不合格檢疫為合格,將合格檢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種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方式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所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引起動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動植物疫情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國家的對外貿易關系,損害國家的聲譽等等。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系和國家聲譽的。
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
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二)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四)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五)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系和國家聲譽的。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依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據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系和國家聲譽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 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五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 瀆職犯罪案件(二十五)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依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據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系和國家聲譽的。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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