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是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的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威脅和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萌生滋長,其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囂張,在很大程度上是與某些國家機關人員對他們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縱分不開的。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背棄己責,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互勾結,或者向其屈服低頭,放任甚或助成他們危害國家、社會和民眾,還將造成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特別是國家機關預防、遏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管理活動的侵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所謂包庇,是指行為人積極實施的一切庇護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其中、既應包括掩飾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性質,幫助其隱匿、毀滅違法犯罪證據或者作假證明的行為,還應包括為他們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向他們通風報信、替他們說情、游說等一切妨害有關部門查辦、懲處、打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既應包括利用職權、地位、影響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條件實施的包庇行為,也應包括沒有利用上述條件實施的包庇行為。
所謂縱容,是指行為人放棄、背離其職責范圍內阻止、抑制、查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放縱、容忍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負有一定的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的神圣職責,如果他們不履行或不積極履行這一職責,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漠視無睹,置若罔聞,放縱容忍,便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縱容與單純的知情不舉不同,前者是以行為人負有一定的打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為前提的。單純的知情不舉,如某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知道一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走私毒品的罪行但未予舉報等,尚未進人我國刑法調整領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為犯,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不論其情節輕重,危害結果如何。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仍應依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以不認定為犯罪為宜。
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犯罪活動
是本罪客觀構成要件的兩種表現形式,行為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若同時實施,仍應以一罪論處,而不能實行并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可成為本罪主體。其他人員若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包庇,或者放縱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特征的,應以該其他罪論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組織中擔任職務的人員,也不包括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在諸多方面均存在相似之處,表現在:其一,二者都侵害了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其二,二者在客觀方面都有可能表現為給黑社會性質組織制造生存發展機會,或者給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可乘之機的行為;其三,二者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即都要求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侵犯的則是單一客體,即僅是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侵害。(2)客觀方面要件不同。首先,前者之行為方式僅能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后者則包括一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務的玩忽職守行為。其次,前者系行為犯,只要有包庇、縱容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后者系結果犯,在有玩忽職守的行為的同時,尚需發生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方可構成犯罪。(3)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過失犯罪。
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方面存在相同之處,即都實施了 "包庇"行為。其主要區別如下:(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后者侵犯的則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2)犯罪客觀方面要件不同。前者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后者則表現為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的行為。二者雖都有"包庇",但含義不盡相同。在方式上,前者之包庇要廣于后者,即不只限作假證明一種,還包括其他一切妨害有關機關查辦、懲處、打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在包庇對象上,前罪之包庇又要窄于后者,即僅限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及其他犯罪組織或犯罪人;此外,后者之包庇必須系事后之幫助行為,易言之,若行為人與其所包庇的對象事前有通謀的,則應直接按其所包庇的犯罪人的共犯論處,后者則無此限,亦即無論行為人事先是否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存在共謀,都可構成犯罪,若系事先有通謀的,則按想象競合犯處理。(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構成;后者則是一般主體,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其主體。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案。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 依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 據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2000.12.5 法釋〔2000〕42號)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 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 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律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 追繳、沒收。
[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黑社會犯罪如何判罰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王立科涉嫌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案提起公訴 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涉嫌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分別調查、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設立涉惡罪,一般是指涉及黑社會、惡霸勢力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在《刑法》中設立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處罰設定: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
涉及黑社會、惡 霸勢力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在《刑法》中設立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 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 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黑 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設立涉惡罪,一般是指涉及黑社會、惡霸勢力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在《刑法》中設立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處罰設定: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設立涉惡罪,一般是指涉及黑社會、惡霸勢力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在《刑法》中設立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處罰設定: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
概念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刑法第294條第1款),是指組織、領導和...
概念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
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犯什么罪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
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