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刑法第294條第1款),是指組織、領導和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社會公共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的主體要件,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為了達到罪惡目的而干的非法勾當帶來了販賣武器、增長暴力、城鄉失去安全,甚至干預政治事務,構成對國家當局的正面攻擊,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價值取向是企圖在以刑罰等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為后盾的反社會秩序,因此黑社會組織的存在是對以憲法為基礎的法治秩序的極大威脅,它對社會的破壞是自覺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體犯罪對社會關系某一部分或具體某一成員的權利的侵害。它動搖的是社會的根基,是社會群體的信念,給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種邪惡當道、正義不存,善良的人們只能向邪惡低頭的錯覺。因此,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客體要件是社會秩序。
"黑社會"為外來語,即英語Under一worldSociety,直譯為"地下社會",主要指秘密從事賣淫、盜竊等非法活動的社會集團。在國際社會中,包括聯合國預防與控制犯罪機構的官方文件中,均視有組織犯罪為黑社會犯罪。所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數人,以獲取非法的經濟、政治利益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業化或幫會等方式組成的犯罪組織。依本條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同于黑社會的有組織犯罪,也不同于我國刑法規定的 "犯罪集團"。它的主要特點為:一是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有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二是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個層次;三是紀律森嚴,違者格殺勿論;四是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瘋狂地聚斂社會財富,經濟實力雄厚,五是建立勢力范圍,以獲取非法的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機關進行腐蝕和滲透,賄賂黨、政、司法官員,尋找政治靠山,建立保護傘。
有人主張,我國有強大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解放初期我們就摧毀了黑社會犯罪組織,現在沒有出現也不可能出現黑社會犯罪組織,沒有制定有關法律的必要。我們認為,產生這種看法的原因有兩個:一是黑社會犯罪組織的認定標準過高,他們往往以西方的黑手黨、南美的麥德林販毒集團和我國解放前杜月笙、黃金榮的青紅幫組織為藍本,象這樣有雄厚實力、嚴密組織、禍國殃民的龐大犯罪集團才稱得上黑社會組織,而我國沒有出現如此大規模的犯罪組織;二是對我國目前犯罪發展態勢和犯罪對象的內在發展規律缺乏科學的認識。現階段我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是觸目驚心的,就團伙犯罪而言,在整個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有的犯罪團伙已發展到了相當的規模,如遼寧的段氏四兄弟集團、黑龍江的喬四集團、江蘇的吳家珍集團等集團都是初具規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退一步講,即使現在沒有高級形態的黑社會犯罪組織,根據犯罪發展的規律,有組織犯罪必將向規模化的黑社會組織發展。因此,制定懲治黑社會組織犯罪的刑事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否則,等到黑社會犯罪組織破繭成長、終成大患時再進行打擊,為時已晚,我們應吸取意大利懲治黑手黨失敗的教訓。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的行為。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自愿而積極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即構成犯罪。同時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犯本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分別定罪,依本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了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后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參加時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則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錢和權力。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應當立案。本罪為行為犯,只要組織、領導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加了該組織,并不要求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和造成犯罪結果,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何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 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2000.12.5 法釋[2000]42號)
為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尋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律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 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七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節
從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輕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節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
[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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