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實務中,符合哪些特征的行為可被認定為
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這些行為與成員個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如何區分?
為使讀者對于上述問題有清晰的認識
本期小編推薦權威案例
并整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推薦案例
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應與維護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組織者、領導者要根據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來確定罪責——劉漢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案例要旨:故意殺人的犯罪雖然表面上看似是因組織成員與被害人的個人恩怨而引發,但實際上與維護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符合組織的紀律、慣例和共同遵守的約定,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者、領導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組織者、領導者在具體犯罪中承擔最重罪責,而要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來確定罪責。
審理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7期)(2015年第6期)
【評論】
可以看出,組織者、領導者并非對所有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承擔責任,純粹由組織成員個人實施的犯罪,不能視為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之所以要對一些并非由自己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的違法犯罪承擔責任,一言以蔽之,是與組織意志和組織利益有關。詳言之:
第一,“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是指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時原本未經組織者、領導者授意,屬于“越權”行為。但因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不言而喻能擴大組織的影響力,符合組織利益,且因得到了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可或默許,體現了組織意志,因而視為組織犯罪。
第二,“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的違法犯罪”。此類違法犯罪雖然行為人主觀動機上不一定是為了組織利益,但因上述行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經常實施的違法犯罪,通常手段上具有暴力、脅迫性,方式上為公開化或半公開化,犯罪的附帶后果能擴大組織的影響力和勢力,客觀上符合組織利益。而且,多名組織成員共同實施,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組織意志,尤其是得到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可或默許,可能體現組織的意志,因而視為組織犯罪。
第三,“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而實施違法犯罪”。顯而易見,這幾種情形都是為了組織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其中,為組織謀取經濟利益較為直接,而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維護非法權威與組織的潛在利益有關,有利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在今后的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從而謀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因而視為組織犯罪。
第四,“按照組織的紀律、慣例、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所謂組織的紀律、共同遵守的約定,是指組織制定或者自發形成的,并用以明確組織內部人員管理、職責分工、行為規范、利益分配、行動準則等事項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定、約定;所謂慣例,是指能夠體現組織意志、宗旨的一貫做法。可見,上述四種情形均能體現組織意志或符合組織利益,或者是組織利益和組織意志的統一,如果與組織利益無任何關聯,即使有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可和默許,也不能視為組織犯罪。
本案中,故意殺害熊偉的犯罪雖然表面上看似是因組織成員與被害人的個人恩怨而引發,但實際上與維護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符合組織的紀律、慣例和共同遵守的約定,屬于比較典型的組織犯罪。被告人劉漢崇尚暴力,漢龍集團從武術學校、退伍軍人中招募多名保安、保鏢,吸納在逃犯罪嫌疑人、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大量購置槍支、彈藥、刀具、警械,為實施暴力犯罪提供保障。該犯罪組織宣揚“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沖”“打架要打贏”“表現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開除”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縱容組織成員為組織利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如此,該犯罪組織還通過獎勵、提拔為組織利益“敢打敢沖”的成員和開除少數違反組織紀律的成員,不斷強化組織紀律和規約,對組織成員的行為產生導向作用。
裁判規則
1.不同于嚴重暴力犯罪的“軟暴力”方式,已成為當前黑社會性質組織較為典型的暴力特征——程德福等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持有槍支、開設賭場案
案例要旨:通過聚眾造勢、威脅、滋擾等違法方式,輔以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較輕微的暴力犯罪活動形成影響力,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威懾,以達到介入經濟活動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種不同于嚴重暴力犯罪的“軟暴力”方式,已成為當前黑社會性質組織較為典型的暴力特征。
案號:(2018)川刑終187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
2.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并非依照組織意志實施犯罪活動而是為謀求個人利益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區瑞獅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搶劫罪等案
案例要旨:“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個人犯罪的根本區別所在。如果是組織成員僅僅為了個人利益,在組織意志之外單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領導者并不知情,則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而應認定為組織成員個人犯罪。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3.多人有組織、有目的的打砸同行,欺行霸市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但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梅士林等尋釁滋事案
案例要旨:多名被告人多次持械攔截、砸損競爭同行的汽車,并隨意毆打與其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市場的管理人員、經營戶和貨運司機,造成較大財產損失,情節惡劣、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因為被告人的犯罪組織尚不穩定,在案發前已經解散,參加人員不固定,有些被告人僅僅參加了一次犯罪,且其實施犯罪活動的時間尚未滿一個月,一個較長時間在一定區域有組織地從事犯罪活動的穩定的犯罪組織尚未形成。因此,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案號:(2007)虎刑初字第0039--2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8年刑事審判案例卷)
司法觀點
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認定
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都僅限于概括性描述,四個特征都“明顯”、“典型”的,認定處理不難,否則認定就難以統一,易現分歧。筆者在此結合多年來審判實踐,著重就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談點體會和認識,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助益。
考察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必須用聯系的觀點,把握其與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相互作用、相互關系,才能抓住行為特征的本質屬性。筆者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具有“組織性”、“違法性”、“暴力性”、“多樣性”和“主動性”等五個特性。
(1)行為的組織性
行為的組織性,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在于實現組織利益或者體現組織意志,同時也兼具有違法犯罪實施過程統一策劃指揮、多人參與、分工有序之意蘊。刑法對行為特征規定“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明確指出了“組織性”是行為特征最為關鍵的屬性。
行為具有組織性,除行為實施過程統一策劃指揮、多人參與、分工有序外,就其主觀目的而言,有兩種表現形式。體現組織意志,最簡單的判斷標準就是違法犯罪行為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策劃、指揮或參與實施,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得到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可或默許。“默許”以組織者、領導者對違法犯罪行為事先知情為必要,不能是事后的追認,這是刑法責任主義的要求。如果事先并不知情,或者說主觀上缺乏明知,即使事后組織者、領導者出面“擺平”違法犯罪行為引致的“麻煩”,如賠償被害人醫藥費,或者通過行賄等手段避免組織成員受追究,也不能認定得到了“默許”。但如果組織者、領導者與組織成員之間對違法犯罪行為有概括性的約定,可以認定形成了概括性、總體性的共同故意時,一般可認定得到認可或默許。
行為是為了組織利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利益或核心利益不是明白寫在“組織章程”上的,有些是通過違法犯罪行為體現出來的,因而兩者在司法認定上體現為一種雙向制約、雙向決定關系,即需通過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來認定組織利益,又要通過組織利益來限定歸屬于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范圍。司法實踐中,為了組織利益,一般而言,主要表現是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等。如果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發展壯大過程中已明確其“核心利益”,如以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為組織主要經濟來源,則組織成員為排除開設場、聚眾賭博障礙而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可認定是為了組織利益。在組織已基本明確其勢力范圍的情況下,為排斥其他力量對勢力范圍的介入而實施的違法犯罪,可認定是為了組織利益。在組織初步成形階段,為爭奪勢力范圍而與其他組織或團伙“火拼”,對確立組織強勢地位具有極其重要作用的,也可認定是為了組織利益。
(2)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意指行為違背法律規定,既包括違反刑法,也包括違反非刑事法律法規。與其他有組織犯罪情況不同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實施大量的犯罪行為,還在其成立、發展、做大過程中伴隨一系列違法行為。因此,一方面,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違法性,不僅僅體現在構成犯罪的行為上,也體現在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違法行為上;另一方面,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違法性需要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共同支撐,僅僅實施了違法行為而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糾葛互動,構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違法性的重要特點。
違法行為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刑法的評價范疇。事實上,違法行為在行為實施頻率、涉及事件、波及范圍等方面,有時還要多于、大于犯罪行為,如滋擾生事、輕微傷害和以暴力相威脅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重要依憑。要通過對違法行為、違法事實的分析認定,全面把握“組織”實施的犯罪行為和違法行為,理順違法行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的聯系,提高涉黑犯罪認定的準確程度。
(3)行為的暴力性
行為的暴力性,是指體現組織利益或意志的違法犯罪活動一般不能缺少暴力手段。以暴力為后盾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又一個重要屬性。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發展過程中往往經常實施暴力行為,從而使群眾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依據刑法條文,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手段可以是“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即不僅僅限于暴力手段,因此,單純的文義解釋無法得出行為必須具有暴力性的結論,其違法犯罪行為似乎可以不需要暴力手段,而可以僅僅是“威脅”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對刑法規定進行體系性解釋,要求一般要采用暴力手段是合理的。其一,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響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征,但要實現對一定區域或行業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造成對群眾的心理強制或威懾,對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致使基層組織不能正常行使職權,不依憑現實的暴力手段幾乎是不可能的。其二,“威脅或其他手段”雖不是現實的暴力,但其要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現非法控制的行為方式,離不開暴力手段的支撐。“威脅”顯然以暴力為后盾,而其他手段中的“談判”、“協商”、“調解”等也是以暴力為基礎的,即利用了組織勢力先前的暴力對他人的心理強制或威懾。離開了先前暴力手段的支撐,“威脅或其他手段”就難以奏效。
刑法沒有對暴力的程度、后果作出明文要求,但要成為“其他手段”中的“談判”、“協商”、“調解”的基礎和后盾,要使“威脅”足以奏效,要形成對群眾的心理強制或者威懾,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前的暴力必須達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的后果。筆者認為,對暴力程度的要求,實踐中一般掌握在致人重傷以上的程度比較適宜,對無故意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如多次致人輕傷或聚眾造勢的,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要慎重,只有確實足以形成對當地群眾的心理強制或威懾,才可以對暴力程度相對從寬掌握。
(4)行為的多樣性
行為的多樣性,是指多次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性質不同,觸犯多個罪名。
雖然刑法只是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多次違法犯罪行為需要采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并沒有明文要求其必須實施性質不同的多種犯罪,但因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危害性特征所決定,犯罪的多樣性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重要特性。從實踐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實現非法控制,要獲取經濟收入維持組織基本運轉并發展壯大,要尋求非法保護避免打擊處理,要形成對他人的心理強制或威懾,需要“多管其下”,實施多種犯罪,僅憑單一犯罪行為幾乎不可能實現非法控制。為獲取經濟利益,黑社會性質組織往往從事組織賣淫、販賣毒品、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為尋求非法保護逃避打擊,往往需要賄買國家機關特別是政法機關工作人員;為形成對群眾的心理強制或威懾,往往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犯罪活動。從已經審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看,沒有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是實施多種犯罪的。
與行為的多樣性及刑法規定“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要求相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持續一定時間。為使自身的組織架構不斷趨于穩定完備,黑社會性質組織需要在較長時間內實施性質不同的多種違法犯罪來“磨合”。同時,非法控制也并非短時間內實施少數犯罪即可完成,需要以較長時間段內不斷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為手段,多種違法犯罪共同支撐達成非法控制目標。
(5)行為的主動性
行為的主動性,意指違法犯罪行為不是為了應對外界力量的侵害和挑釁而被動、被迫實施的,而是帶有能動、積極進攻的性質。行為的主動性不是認定單個違法犯罪行為是否組織犯罪的標準,其是針對體現組織利益或意志的違法犯罪行為總體傾向而言的,即違法犯罪行為的總體顯示出主動性,或至少其中某些重要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主動性,以“主動出擊”謀求對一定區域或行業的非法控制。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的“保安隊”、“護衛隊”,為維護企業的正當利益,或者為維護客觀合法要件尚不完備但主觀上認為合法的利益而實施了一些違法犯罪活動,但因其系為應對其他勢力挑釁,違法犯罪行為不具有主動性,不宜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摘自楊學成:《析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司法認定》,《人民法院報》2012年02月01日,第六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9.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10.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或者按照紀律規約、組織慣例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1)為該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尋求非法保護、增強犯罪能力等實施的;
(2)按照該組織的紀律規約、組織慣例實施的;
(3)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
(4)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5)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6)其他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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