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醫療侵權證據不被法院采信(《侵權責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證據采信,不是所有的證據都是有用的。這里的有用指的是能否被法庭采納,作為最后判案的依據。也就是證據采信問題,法庭對證據采信的原則就是所謂的證據三性問題,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醫方對患方證據保全要求不予配合,或者醫方自身對證據保全措施不當,也可能影響到病歷資料證據的采信問題。應該復印或者封存,但沒有復印給患方或者封存,醫方以后向法庭提供,可能真實性和合法性就會受到質疑而不被采納。按照規定病歷書寫要及時、完整和規范。還有所謂的真實、客觀和準確,實際上是一回事,即所謂的真實性問題,這是病歷記載內容的真實,只要在前面提到的“及時、完整和規范”沒有問題,從法律角度上看就不存在偽造問題,哪怕確實存在不“真實、客觀和準確”。“及時、完整和規范”中關鍵是“及時”,“及時”事實上與“原始”相關。也就是說在規定時間完成之前可以修改,完成之后就不應該再改動,就是保持書寫的“原始性”。醫方規避醫療損害賠償風險最好的措施之一,當然是在保持病歷原始性的同時,在形式和內容上做到完整和規范。但事實上要做到既原始、又完整和規范是一個艱巨的任務,最低要求就是做到“原始性”和形式上的“完整性”。當然這個“原始性”也還是法律意義上,并非客觀意義上的,即真的對所謂的原始病歷動了手腳,患方沒有證據證明,仍然還是“原始”的。極而言之,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就是患方無法證明不是原始的和形式上不完整的病歷就是真實的。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醫療過錯的推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三)項就是針對病歷資料是否是“原始”的而規定的,所謂“偽造”就是對原始病歷的改動或者替代。
“篡改”是對“原始”病歷的改動,涂改、添加,主要是指在原件上進行改動,“銷毀”是“原件”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貌似原件的“原件”。“銷毀”同時對法庭而言也是“隱匿”,也是“拒絕提供”。
二、醫療事故怎么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步驟如下:
(一)受理
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組成鑒定組
醫鑒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
(三)組織鑒定
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鑒定專家三方。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不影響鑒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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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醫療事故侵權案件審理中,還存在著沒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法院也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后,證明了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法院對因果關系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被訴的醫療機構不予舉證否定因果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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