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會約定幾種不同的合同責任方式,本文就違約金條款與損害賠償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作以下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對此類合同的法律責任應如何適用呢?
從法理的角度上講,法律責任是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違反其他的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從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上來分析,大致可以分為三種:一是侵權責任,也就是違法行為。比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知識產權、或者精神權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二是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履行一定法律關系中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三是法律規定,一般是指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以上的三種法律責任是隸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但有時也會隸屬于同一個法律關系,而對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或同一個法律關系有時可能發生法律責任的競合。也就是說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有可能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的產生,而這些法律責任之間有可能相互沖突。這就涉及到法律責任競合的處理。而對于法律責任的競合,一般來說應按重者來處理。
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具有多種性質,但是最主要的性質是違約賠償金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那么違約金的適用就可能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發生沖突。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知,違約方賠償損失也僅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為原則,但并不支持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說,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是一致的,適用違約金,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時候,就是懲罰性違約金;在違約行為造成對方損害時,違約金就是賠償違約金。既然是賠償違約金,就應當與違約的損失賠償責任相結合。結合合同法所確定的原則是:
1.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原則上應當按照約定違約金執行。
2.當事人如果所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話,非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因為違約金具有損害賠償的性質,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損失,就應當予以彌補。
3.當事人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減少。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而當事人僅主張違約金而未主張賠償的,對其主張一般不應予以支持。合同約定違約金,但是當事人僅主張賠償損失的,法院應當支持其賠償損失的請求。
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且未約定兩者排斥適用的,則應當依照當事人的主張選擇適用。當事人既主張違約金又要求按照約定的計算方法支付損失賠償金的,如果計算的損失高于違約金的,且與實際的損失基本相符的,應予支持;如果計算的損失低于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的違約金確定,但是對方主張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除外。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是不能并用的,其中違約金責任應當優先適用,而其適用又以能夠彌補損失為原則,而不能夠從中獲取額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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