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是否競合
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能夠競合。法律上的競合,是指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規范,根據被觸犯的不同法律規范的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一種違約行為同時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有缺陷時,當事人既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主張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22條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追究違約方的侵權責任。
2、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由于承包方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既可以依據《合同法》確定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也可按《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追究其侵權責任。
3、加工承攬合同履行中,由于承攬方的保管不善,致使定作物或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損壞、滅失的,既可要求承攬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4、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承攬方的過錯造成貨物滅失、短少,同樣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5、租賃合同中,因承租方的過錯,造成租賃物毀損的行為,既是違約行為,構成違約責任,又侵犯了出租人的財產權益,是侵權行為,構成侵權責任。
6、另外在債務合同、贈與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合同中,許多情形都會出現同一違約事實,具有違約行為、侵權行為的雙重性質的現象,因此而產生責任競合。
二、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的區別
1、在構成要件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采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系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后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
2、在賠償范圍上。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范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3、在責任方式上。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4、在免責條件上。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5、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后果負責。
因此,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承擔何種責任,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以上就是網小編針對“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是否竟合”的法律相關知識所進行的一些解答。如果您的情況相對較為復雜,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一、主要法條 (一)《合同法》 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二)《民事訴訟法》 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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