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齊精智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股權讓與擔保制度。在《民法典》公布后,股權讓與擔保存在三種基本類型,債權人實際支付借款給債務人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無對價方式轉讓股權給債權人作為主債權之擔保的被稱為狹義讓與擔保;債權人以股權轉讓或者增資名義實際支付價款后成為名義股東,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溢價回購股權的,被稱為買賣式擔保。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讓與擔保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讓與擔保,包括買賣式擔保和讓與式擔保。所謂買賣式擔保,又稱買與擔保、賣渡擔保等,是指以買賣的方式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以價金名義融通金錢,并約定日后將該標的物買會的制度。 狹義的讓與擔保,僅指讓于式擔保,又稱信托式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清償,將擔保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在債務清償后,標的物有就擔保物回歸于擔保人;在債務期限屆滿未能得到清償時,債權人有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主債權債務合同+債權人受讓債務人作為股東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從合同=股權讓與擔保 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真實且已經履行的主債權債務合同,債權人將借款支付給債務人后,該借款合同就是股權讓與擔保中的主合同。 債務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將自己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從而形成擔保從合同,用于擔保該主債權的履行。該股權轉讓協議中債權人受讓債務人的股權,不存在支付對價或者支付對價僅為象征性對價,以表明雙方之間不是股權轉讓關系,而是股權讓與擔保關系。 上述股權讓與擔保就屬于狹義的讓與擔保,讓于式擔保。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主債權債務合同+債權人受讓第三人作為股東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從合同=股權讓與擔保 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真實且已經履行的主債權債務合同,債權人將借款支付給債務人后,該借款合同就是股權讓與擔保中的主合同。 債務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第三人同意將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從而形成擔保從合同,用于擔保該主債權的履行。該股權轉讓協議中債權人受讓第三人的股權,不存在支付對價或者支付對價僅為象征性對價,以表明雙方之間不是股權轉讓關系,而是股權讓與擔保關系。 上述股權讓與擔保就屬于狹義的讓與擔保,讓于式擔保。 三、債權人以股權轉讓或者增資名義實際支付價款后后成為名義股東,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溢價回購股權。 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增資擴股協議,債權人實際向債務人或者目標公司實際支付股權對價,債務人承諾債務到期后溢價回購該股權。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未如約溢價回購股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股權的拍賣、變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請求返還財產,或者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在一定期間后再由債務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價款回購,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回購義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第二款規定處理。回購對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上述讓與擔保屬于廣義的讓與擔保,即買賣式擔保。 綜上,股權讓予擔保可能存在主債權及擔保從合同,也有可能只存在一個股權轉讓或增資合同,附帶溢價回購條款。【作者簡介】齊精智,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律師,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律師。
《民法典》實施后,明股實債作為一種債權融資工具,在投資方式上不同于純粹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而是以股權方式投資于被投資企業,但以回購(投資本金的全額回購或加息回購)、第三方收購、定期分紅等形式獲得固定收益,與融資方約定投資本金遠期有效退出和約...
甲公司由自然人張三、李四、王五、小七和有限責任公司乙公司于 2017 年發起設立。 五方約定:公司注冊資本 1000 萬元,其中 張三 認繳的出資于公司設立時一次性繳納完畢;李四、王五、小七 認繳的出資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釋義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條文】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
裁判要旨 盡管案涉股權從外觀上看已經移轉或登記至五礦公司名下,但是,五礦公司的締約目的并非是為了取得案涉股權本身,而是為了收回本金及獲得約定的固定收益,為此針對案涉股權約定了回購條款等方式實現退出,故本案涉股權轉讓并不符合股權轉讓合同的...
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約定,受讓方受讓股權后,其持有的標的股權仍由轉讓方負責管理,受讓方收到股權收益應當支付給轉讓股東,轉讓股東無論是否得到股權收益,應按照約定期限和固定標準向受讓方固定收益,當轉讓方按照約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后...
在市場經濟越來越開放的今天,普通人投資公司已經成為日常,三兩個人組合在一起,就可以成立公司,成為股東,作為股東享有哪些權利?在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股東的權利 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
裁判要旨以讓渡股權的方式設定擔保作為一種新型的擔保方式,并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該種讓與型擔保靈活便捷可以方便當事人融資、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繁榮,應視為當事人在商業實踐中的創新活動,屬于商業活力的體現,不應以擔保法未規定該擔保方式來否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丁廣宇 商業實踐中,基于隱私、成本、關聯交易等各種因素的考慮,股權代持行為較為常見,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高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2016股權代持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顯示,僅在該院,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年均...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
來源:《中國經貿》期刊【2017】(022)當前,在房地產行業中,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變房地產項目已經成為了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這種表面看起來合法的轉讓方式其背后蘊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在利益驅動下,無論是股權轉讓方,還是股權受讓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