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2020年5月,經歷了長達了五年編纂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終于面世,其中一大亮點是對自然人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
新時代新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各種APP層出不窮,線上交易愈來愈多,許多商家和門店也愈發依賴手機小程序點單、付款。交易越來越便捷的同時,隨之而來的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也越來越多,外賣平臺、視頻平臺、電商銷售平臺,甚至連商業銀行等都有可能泄露用戶個人信息,有的甚至發展成為嚴重的電信詐騙。《民法典》的頒布,在民事方面成為個人信息保護的堅實護盾,更好地保障公民隱私權益。
我們企業正面臨著非油經營管理綜合改革的重要時期,在適應電子化發展浪潮,不斷發展壯大自身的同時,勢必會吸引更多客戶,掌握更多用戶的個人信息,如何保障用戶的個人隱私不被泄露,確保每一環節都做好相應的保密工作,是每位員工,也是整個企業都需要投入更多關注的事情。
什么是“公民個人信息”?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哪些行為屬于侵犯公民隱私權?
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騷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進入、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前外賣平臺騎手周某男,許久未跑單,賬號已被平臺封鎖。卻能以某女性用戶的賬號點餐,獲取該女性的電話及住址后,再自行取餐并送餐,屬于冒充騎手送餐的行為。據警方調查,涉事用戶的信息由某外賣平臺騎手徐某的后臺訂單泄漏,是該次事件的關鍵原因。
案例二:2020年4月,某市群眾舉報稱,他在境外聊天軟件上認識一名自稱可以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網友并受到相關樣板,付費后立即受到該網友發過來的數十條個人隱私信息。經過公安部門的縝密偵查,專案組民警立即分赴全國多地展開收網行動,成功抓獲犯罪嫌疑3人。經審訊,該團伙通過在“暗網”上大量發布帖子,并組建電報交流群用于查詢交易的方式以吸引商機,當有人詢單后,再建立點對點聯系,利用比特幣交易,再聯系中間商進行查詢反饋,層層牟利。
案例三:2020年5月份,脫口秀演員王某發文,稱他在處理合約糾紛時,收到來自對方的案件材料里包含他在某銀行的個人賬戶交易明細。銀行泄露交易明細引起網絡熱議,次日凌晨,該銀行發布致歉信,并稱該行已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并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
保障公民個人信息,
企業應該怎么做?
1完善企業規章制度,從嚴管理用戶隱私
企業在對客戶信息保護方面,需要建立一整完整的流程制度,并需要根據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不斷更新完善內部制度,加強各單位各部門的執行力度,嚴抓嚴管。一旦出現個別員工未嚴格按照制度操作,即反應了企業制度執行力度不到位,企業需要立刻處分主要責任人員,并進行深刻反思及整改,堅決避免此類問題再度發生。
2提升員工法治意識,加強法律法規學習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特別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兩高也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詳盡描述了侵害公民財產信息刑事立案標準所需要達到的數量,又特別規定,那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獲得的個人信息出售或提供他人的,刑事立案標準只需要達到普通案件的一半即可。《民法典》頒布后,加強了對這一方面的保護,即使加害人所作所為沒達到《刑法》可處罰的標準,受害者也可根據《民法典》條文維護自身權益。對此,企業需要加強普法宣傳,對員工進行相關法治教育,提升員工遵紀守法意識,使每一位員工清楚明確認識到侵犯個人隱私的法律后果,規范自身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篇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四編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隱私權侵害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個人信息的定義】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和條件】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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