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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的一種具有 中國 特色的強制措施。
其強制力介于刑事拘留,取保候審之間,具有其獨特的法律地位。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活動中一項重要的強制措施,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保證辦案的法律效果和 社會 效果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一方面可以保障訴訟的須利進行;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離正常的家庭生活和 學習 崗位。
同時還可以減輕國家司法資源投入。刑訴法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對象和條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當權益給予了保護。
能夠促使其悔過自新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監視居住仍存在一些有待補充和完善的 問題 。
筆者,就現行監視居住制度存在的問題與解決辦法談一下自己的淺見,懇請老師予以斧正。 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活動中一項重要的強制措施,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保證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一方面可以保障訴訟的須利進行;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離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學習崗位,同時還可以減輕國家司法資源投入。
刑訴法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對象和條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了保護,能夠促使其悔過自新具有重要作用。 一、刑訴法關于監視居住的規定。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機關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處或指定的區域,不準其擅自離開,并對其行動予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訴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規定。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證據還不充足的;(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75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要求。 二、司法實踐中監視居住存在的問題。
1、濫用監視居住。 刑訴法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對象和條件,但一些偵查機關在適用中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
一是將檢察機關以不構成犯罪而不予批捕,應作撤案處理的案件轉為監視居住;二是以監代偵,對不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的人監視居住;三是把監視居住作為處理因民事糾紛導致輕傷害案件的手段;四是某些特殊的案件,由于行政的干預,過多地適用監視居住措施。 在執法過程中,一些辦案單位在人情的干擾下不注重嚴格把握監視居住的條件,對不應當采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監視居住,并對被監視居住者“降格”處理。
司法實踐中,有些辦案單位不注重把好案情關和條件審查關,置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于不顧,隨意適用監視居住,對大量不具備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泛濫,直接為結案、證人作證環境、案件質量帶來了比較嚴重的消極 影響 ,致使被監視居住者在解除羈押后翻供、串供、誘使證人翻證等情況屢屢發生,一些案件不得不被擱淺,使訴訟工作陷入了被動,以致造成一些案件無法結案,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壞的影響。
2、非法收取費用,缺乏統一管理。 監視居住的對象主要是罪行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對其行動自由又必須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執法過程中,一些偵查機關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向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單位非法收取費用的現象比較突出。收取的費用由各辦案單位自行管理,由辦案單位自收自支。
個別素質不高的執法人員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的請客送禮后就拋開法律規定監視居住的條件,對一些不該采取監視居住的人采用了監視居住措施,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為了開脫或者減輕其罪責,抱著破財免災的想法盡快交錢以求脫身,出現竟相“拿錢買監視”的現象。對收取的費用。
缺乏統一的管理,隨意截留、挪用,導致司法人員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降低了司法機關的威信,影響了群眾對司法公證性的可信度,形成了一種拿錢就能買罪的錯誤認識,使法律失去嚴肅性。 3、監視場所不合法,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訴法第57條規定,監視居住的場所是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對無固定住處的,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實踐中,監視居住場所違反法律規定的現象突出,表現為將監視居住場所分別設在“招待所”、“地下室”、“辦案點”、“保安公司”、“行政拘留所”等。
在這些“指定的居所”內將被監視居住人都關押在內,由警察看守,被監視居住者負責其本人和看守人員的食宿費用。有的偵查機關規定被監視居住人不得會見任何人,并在其住所安裝監控設備進行監視。
還有些偵查機關對無固定住處的或者雖有。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我國著名的法學學者——人民法學張新寶教授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總結為以下十類: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隨著社會文明進程的不斷推進,個人權利與人身尊嚴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隱私權已成為當代公民保護自身人格的一項重要權利。科技手段和現代傳媒的普及,使獵取他人隱私、滿足好奇心理、或達到商業及政治目的的社會現象已屢見不鮮,如今,涉及隱私權的案例呈上升趨勢。
隱私權是什么?所謂隱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隱私權的特征有: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得隱私權以及隱私觀念,它至少是一個人格尊嚴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體現一個人,人格,人格尊嚴這樣一個東西。“支配或控制隱私權”和別人分享、在總結由純屬我個人事件當中可以闡發出來的公共的意義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隱私的權利。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傳播或者未經公安機關通知查看、復制機房系統采集保持的信息;監控視頻管理人員若私自把公園里、道路上攝像頭拍到的視頻放到網上傳播,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條例還規定,安裝監控設施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提醒公民自我保護隱私權;同時,禁止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安裝監控系統。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一般很少會把自己裝得相機去看別人家得,除非是鄰里有矛盾或者這人有特俗嗜好。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即肖像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侵擾他人私生活、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既是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監視、窺視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記、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計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屬于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當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執法機關依法調查和公開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則不屬于侵權行為。
尊重他人隱私,就要樹立隱私意識。明確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破除我國傳統文化中 “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這類宣揚人格依附的陳舊觀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間,不搬弄是非、揭人短處、擾人安寧;不因好奇而熱衷于打聽別人私事、傳播別人的秘密。我們要矯正不尊重他人隱私的若干陋習。
尊重他人隱私,需要強化責任和榮譽意識。個人隱私權里無不包含著兩種最忠實的守護——責任和榮譽。親人、朋友之間常常會分享一些個人秘密,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時,我們要承擔起對這份隱私的責任和信譽,這不但能保護自己的隱私,也是對他人隱私的保護和尊重。人與人之間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隱私。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是道德的呼喚,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不合法,因為涉及他人隱私安全!法律法規如下,但是不全!
(1)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2)。根據我國具體情況,結合國外有關的理論科研成果,隱私權的內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住址、住宅電話、身體肌膚形態的秘密,未經許可,不可以刺探、公開或傳播。(2)公民的個人活動,尤其是在住宅內的活動不受監視、窺視、攝影、錄像,但依法監視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窺視或騷擾。(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干預、窺視、調查或公開。(5)公民的儲蓄、財產狀況不受非法調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財產狀況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開,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受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7)公民的社會關系,不受非法調查或公開。(8)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9)不得非法向社會公開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強奸等,不得進行搜集或公開。(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可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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