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項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中有規定。
代位執行的適用條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法院不能依職權適用,必須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且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再強制執行。
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分情況對待:
①第三人無異議的。第三人應當在15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包括第三人在15日內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據裁定強制執行。筆者提醒:此時,該第三人是不能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的,否則,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要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外,還可能被追究妨礙執行的責任(拘留、罰款等)。
②第三人有異議的,且必須提出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的異議,法院不得對其強制執行的。另外,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者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的法律關系,不屬于異議的范圍。此時,申請執行人需要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來救濟自己的權益。
我們來看看《民訴法解釋》對代位執行這一問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條文分三款來闡述了代位執行問題:
第一款主要內容要點在于: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僅限于到期債權。凍結該債權需要作出裁定。執行法院以收取命令的形式允許申請執行人直接收取被執行人對于第三人的債權。
第二款內容要點在于:第三人對其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不得繼續執行,應由申請執行人通過代位權訴訟來救濟權利。如果相關權利人對該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比如主張是該到期債權的真實權利人,可以按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來救濟,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案外第三人及相關權利人要提出異議,必須提出“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的異議。
第三款的要點在于: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第三人不能予以否認。但是要注意,該款只規定了當事人不能否認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但是如果在判決作出后履行了該債權,則有權提出債權已履行的異議。
最高院指導案例36號正是對《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三款的具體應用。因該到期債權已經經過法院判決確定,故第三人不能提出債權不存在的異議,代位執行后,案外第三人就代為履行的部分對被執行人的債務即歸于消滅,就很好理解了。
最后,筆者提醒在理解代位執行這一制度過程中,要注意只有案外第三人及相關權利人對債權無異議時,才能予以執行;一旦其有異議,申請執行人就無法通過執行程序向案外第三人及相關權利人求償,而是應該通過代位權訴訟的途徑來主張權利。
裁判要旨:案情介紹:裁判要點及思路: 實務要點總結:相關法律: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民訴法解釋》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到期債權,該他人對于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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