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要約邀請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二、要約邀請是指什么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三、要約邀請有哪些分類
(一)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條所述的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不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數人)邀請發出要約,還提出了某些交易條件。商業廣告則分為提出交易條件和單純宣傳兩種情況。當事人還可以在要約邀請中提出交易條件的保障。
以格式條款為例可以說明問題,因為格式條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條件。格式條款既可以以要約的形式表現出來,也可以以要約邀請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經營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條款的一種表現方式)提出:“假一罰十”,這個“假一罰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約(因為它缺少合同必要條款),只能是要約邀請;在嚴格意義上它也不是交易條件,而是交易條件的保障。經營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給付,“假一罰十”,是第二次給付,是第一次給付不符合約定的演變,是締約責任(合同無效時)或者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時)的承擔。要約邀請中“假一罰十”、“缺一罰十”這一類諾言如果不能確認為先合同義務或者不承認其可以演變為合同義務,則相對人就會二次受害。
本文認為,提出交易條件或提出交易條件保障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這種要約邀請之所以是法律行為,是因為它依據邀請人的意志,在邀請人與受邀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受邀請人是權利主體。這個權利是依照邀請人單方面的意志產生的。
(二)未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詢價”就是如此,甲方給乙方去信,問:“你公司的自行車以多少錢一輛銷售?”此詢價盡管被學者們習慣地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條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條款,因而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夠產生私法上的效果,能夠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在民法之所謂意思表示,乃就以其為法律行為構成部分即要素而為觀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為之內容,不得稱為意思表示。”
我國《合同法》把要約邀請都規定為意思表示,已經偏離了意思表示的本質。對不能因當事人意志內容產生法律關系的要約邀請,也不是事實行為,因為它仍然是一種表示行為。現行《合同法》第15條把所有建議相對人發出要約的行為,都規定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學者的一般觀點,它的危害是否認或者忽視了要約邀請作為意思表示的效力。
以上分析表明,要約邀請的法律意義不僅在于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還在于提出交易條件以及與交易條件有關的條件,而且這些條件可以拘束邀請人,可以構成先合同義務,也可以進入合同,演變成合同義務。如果作為意思表示的要約邀請,沒有合同的內容或者條件,還能發生效果意思嗎?還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嗎?答案是不能。如果要約邀請不能發生效果意思,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它的存在價值就受到了挑戰。
上述就是小編對“要約邀請的范圍”問題進行的解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邀請的范圍很多,其中就包括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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