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是不是與工資一起發放的
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與工資一并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勞動者離職后,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是勞動者離職時結算。
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領取
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發放呢,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發放,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自行確定。但是平時支付的費用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在工資中劃出一部分作為保密費或競業限制的做法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國家對工資是有嚴格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轉發的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同時,在第十條規定:“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費不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確需特殊保護,建議將保密費單列作為企業的一項獨立費用支出。
有關限制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很明確地說“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只能在合同終止或解除合同后給予,如果在事先給付的費用,是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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