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5月5日,徐元直入職大魏公司工作,職務為JAVA工程師,當日,其填寫了《員工入職履歷表》,其上載明在2007-2011年,徐元直在上海信息管理專修學院取得本科學歷。
《員工入職履歷表》中申明“我對每一個問題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資料都是真實的,同意公司獲取關于我過去及目前雇主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合適的資料,公司已經告知本人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員工手冊等相關制度已知曉其內容,我知道歪曲這份求職申請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無償解聘的”。
徐元直向公司提交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落款為“上海信息管理專修學院”并蓋章。
徐元直與公司訂立了期限為2年的勞動合同書。
自2017年3月起,徐元直的職務調整為技術部門項目經理,月工資調整為25000元。
2017年5月5日,徐元直與公司再次訂立了《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止,崗位為技術部門項目經理,……乙方(徐元直)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公司)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有疑義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017年11月1日,公司向徐元直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徐元直,由于你提交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在國家指定的查詢網站上查詢不到任何信息,且你在我公司對其提出疑問后,不能做出合理的說明或解釋,亦未提交任何材料證實你的真實學歷,我公司認為,你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入職時的承諾,亦構成對我公司的欺詐。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八條(后補正為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徐元直于當日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
后徐元直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勞動合同無效并要求徐元直賠償公司因勞動合同無效而造成的為徐元直補繳的社會保險費、多支付工資的損失205656.45元。
2018年3月12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3333.33元,駁回了公司的全部申請請求。
徐元直認可上述裁決的結果,公司對此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誠信入職本就是勞動者入職的最基本的要求,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屬采用欺詐手段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無效,公司解雇不用賠錢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徐元直在入職之時,其填寫了員工入職履歷表,為公司提供了證明其學歷的上海信息管理專修學院的畢業證書,且簽署了有關如實陳述的申明。因此,徐元直提供的所有關于其學習、工作履歷等相關的證明材料,系公司能否錄用徐元直擔任相關崗位的重要考量依據。
現徐元直自認其在入職之時,向公司提交的畢業證書為虛假證書,其行為顯然屬于以欺詐手段使得公司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徐元直雖表示其學歷并非公司錄用其所考慮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經得到了該公司的認可并續簽了勞動合同書,但法院需指出,誠信入職本就是勞動者入職的最基本的要求,徐元直本應如實向公司告知其真實的學歷狀況并提供真實的證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說明此情況,足見其提供虛假信息的主觀過錯。
綜上,法院對于公司提出的徐元直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采用欺詐手段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主張予以采信,法院依法確認徐元直與公司之間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屬于無效勞動關系,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鑒于此,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無效系因徐元直個人原因所致,公司因徐元直提供虛假學歷證明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故對公司要求無需支付徐元直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請,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徐元直已經為公司實際提供了勞動,該公司應當支付徐元直勞動報酬。
對于公司主張徐元直應當參照其他相同崗位的員工的待遇支付工資,要求返還其多支付的工資,法院認為,公司未能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與徐元直相同崗位的員工的工資數額,且徐元直已經付出了勞動,雙方就相應的已經支付的勞動報酬數額并無爭議,故對該公司要求徐元直返還工資的訴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公司要求徐元直返還為徐元直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于法無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1.確認公司與徐元直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2.公司無需支付徐元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3333.33元;3.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徐元直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誠實信用原則是勞資雙方均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采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勞資雙方均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徐元直在入職時向公司提交虛假的畢業證書,其行為顯然屬于以欺詐手段使得公司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徐元直入職時亦簽署了有關如實陳述的申明,其應當明知其欺詐行為的危害后果。
徐元直在職期間,雖然雙方又續簽了勞動合同書,但兩份勞動合同書系雙方一直存續的勞動關系在書面勞動合同文本中的體現,而不能割裂開來分而治之。因此,一審法院以徐元直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采用欺詐手段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由,確認徐元直與公司之間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鑒于此,公司要求無需支付徐元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徐元直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我的能力足以滿足崗位要求,勞動合同不應全部無效
徐元直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兩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我擁有人社部頒發的兩本OSTA職業資格證書以及社會培訓學校頒發的四本證書,皆可證明我自身的技能水平可以滿足公司對于java工程師的崗位需求,之后長達兩年半的合作時間也驗證了這一點。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又續簽勞動合同,也是公司對我認可才會續簽。勞動合同不應全部無效,勞動已經付出并且長達兩年半的時間。我并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直接辭退不給補償金給我造成了損失。
(二)兩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由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也是錯誤的。
高院裁定:誠信比能力重要
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勞資雙方均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本案中,徐元直在入職之時,其填寫了員工入職履歷表,為公司提供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且簽署了有關如實陳述的申明。
但經查該畢業證書為虛假證書,徐元直的行為顯然屬于以欺詐手段使得公司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兩審法院以徐元直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采用欺詐手段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由,確認徐元直與公司之間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并無不妥。
公司要求無需支付徐元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兩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并結合相應證據所做判決,并無不當。徐元直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綜上,北京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徐元直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9)京民申1485號(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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