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包人無資質、超越資質等級或者借用資質承攬建設工程;承包人自己并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施工,又再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工人;承包人承接工程后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損害了發包人的正當權益。為了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及發包人的利益。上述行為被認定無效后,承包人須承擔相應處罰及責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的,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一、因違反建筑領域資質管理規定而無效的情形
0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條第(1)項規定,承包人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據此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02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施工的。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條第(2)項的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即“掛靠”情形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因非法轉包或者肢解發包、違法分包而無效的情形
01
轉包。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4條的規定,承包人承攬工程后非法轉包工程的,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02
違法分包。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4條的規定,承包人承攬工程后存在違法分包工程的,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發包人因合同無效向承包人主張損失賠償的范圍
一
實際支出的費用
因承包人的過錯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應賠償發包人因辦理招標投標手續支出的費用、合同備案支出的費用、訂立合同支出的費用、準備或者實際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等實際支出損失。
二
工期索賠
對于發包人而言,因工期延誤不能及時接收并使用建設工程,不僅造成其工程管理費用、投資成本增加,而且還導致其不能按計劃實現投資目的,失去 盈利機會,損失交易利潤。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合同約定的工期條款、違約條款均為無效。但這并不意味著承包人不再承擔工期延誤責任。故承包人逾期竣工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應當基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包人主張的工期延誤損失進行賠償,賠償的范圍僅包括實際發生的損失,對于尚未確定或發生的損失,發包人可在損失確定或發生后再另行主張。由于存在發包人對損失難以舉證的情形,作為無效施工合同中出現的逾期竣工損失,原則上仍應遵循無效合同的一般處理原則。
三
工程質量導致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281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因施工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主張損失賠償責任。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按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實踐中需要注意,合同無效與工程質量不一定存在因果關系。即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并不一定導致工程質量問題的產生。在處理時,應當注意區分合同無效的原因以及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清發包人與承包人的責任,才能妥善處理雙方糾紛。
四
其他人身財產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282條的規定,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缺陷造成發包人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堅錚律師評議
實務中,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引發的損失賠償一直都是合同雙方的爭議焦點,尤其是數額的確定、原因的界定,爭議較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出臺后,對施工合同無效后所導致的損失賠償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法條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一,處理合同無效所導致的損失賠償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
合同無效后的賠償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包括尚未實現的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損失。可得利益損失一般難以確定,只能借助于法官的自由心證行使自由裁量權,如一概納入損失賠償的范圍,易導致利益失衡。
對于因承包人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時,發包人可以主張辦理招投標手續支出、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費用、工期延誤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等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二,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
由于建設工程的復雜性,往往出現無過錯方很難舉證確定實際損失大小及雙方對損失大小爭議較大的情況,允許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等內容的途徑來確定損失大小,不僅有利于就損失的確定達成一致意見,也體現了利益平衡。
來源:網絡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
10月29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 當前,我國建筑業投資經營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2005]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有關工程款糾紛案件,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八大疑難問題:1、對嚴重拖欠工程款的背景下,作為最底層的農民工工資如何保護; 2、一個項目先后簽訂幾份合同即黑白合同,應以什么作為計價依據; 3、拖欠工程款應計取利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1)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
本周整理了最高法院權威來源案例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人民司法案例等最高法院權威來源案例),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熱門糾紛的裁判規則,為法律人提供參考和指引。今天推出建設工程...
實務問題1. 《內部承包協議》無效,基于該合同雙方簽訂的《結算協議書》中有關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約定效力如何?2. 既然《內部承包協議》無效,違法分包人是否可以基于該合同收取管理費呢?裁判要點1. 陳明與貴州八建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因陳明...
一、主體問題 1、發包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房地產開發則應當具有營業執照,但資質對合同效力不造成影響,僅面臨行政處罰。 發包人在項目實施前就當獲取立項批準、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通過環境、消防、人防等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出借用資質的責任承擔作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何識別和認定借用資質掛靠的行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內部責任如何劃分?小編為你推送權威觀點和裁判規則掛靠人和被掛靠...
【法官提示】 實務中,應當嚴格把握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準,不得隨意擴大范圍。司法解釋的目的在于保護農民工利益,但農民工請求工資報酬,并不具有實際施工人的地位。由于實際施工人收取工程款直接影響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司法解釋通過對缺乏施工資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