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
夫妻共同債務 家庭日常所需 司法認定
【內容摘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在審判實際中,法官應當綜合考慮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職業、夫妻收入、消費習慣、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債務金額等情形,認定債務是否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
簡要案情
2015年12月,債權人柯某借給債務人徐某6萬元,月利率為5%,并簽訂汽車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當日,債權人柯某向人徐某匯款5.7萬元(已預先扣除一個月利息3000元)。
債務人徐某與張女于2004年登記結婚;2017年,張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判離。
另查明,債務人徐某有賭博惡習,成天在外賭博,有家不歸,對家庭不顧。
本案焦點
張女是否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具體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丹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夫妻感情長期不和。本案借款月利率5%,顯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正常利率水平。本案所涉債務金額顯然超出了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原告需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兩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兩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合以上各方面情況判斷,本案債務不屬于被告徐某、張某夫妻共同債務。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解決了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單一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局面,同時也重新分配了舉證責任的問題,為提高債權人借款風險意識與保護夫妻一方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該解釋施行以后,在審判實務中,對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的情況,債權人通常會以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系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由主張夫妻另一方承擔責任。此時,關于何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顯得尤其重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在審判實際中,法官應當綜合考慮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職業、夫妻收入、消費習慣、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債務金額等情形,認定債務是否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文章來源:北京法院網重慶市五中院|戴秋漢、蔡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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