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于2008年11月3日在吉水縣一家鄉鎮衛生院進行雙側輸卵管手術,因王某在此前有“剖宮產”史,給手術帶來一定的困難,衛生院的經管醫生在手術中用絲線縫扎止血時過深,致王某的膀胱損傷。術后,王某出現血尿、尿頻等癥狀。2008年11月14日王某在永豐縣中醫院進行膀胱鏡檢查,經檢查診斷認為膀胱裂傷為絲線縫合。2009年2月24日王某在永豐縣中醫院進行手術,拆除原絲線。事后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王某向法院起訴,在訴訟中,經吉安市醫學會對王某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認為:手術操作基本符合原則,但對手術中用絲線縫扎止血時過深,致膀胱縫扎損傷存在一定醫療缺陷,本病例不屬醫療事故。
【分歧】
手術致膀胱損傷,衛生院應否承擔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衛生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衛生院在為王某進行雙側輸卵管手術時均按醫療操作規程進行,沒有違規操作的行為。手術后,用絲線縫合并無不當。其次,王某的膀胱損傷不是由于醫院的醫療行為引起,而是由其自身身體因素所致,王某于6年前行剖宮產手術,原切口周圍疤痕粘連嚴重,致使醫生在手術中解剖層次混亂無法具體分辨出血點在哪里。總之本病例不屬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衛生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只要王某能證實是在這家衛生院做的手術,且受到傷害,而衛生院不能證實其行為與王某的損害之間無因果關系和過錯責任,則衛生院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雖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是行政法規處理醫療事故的規定,我們不能把《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行政處理責任構成要件照搬為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應當按民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來審查和認定民事賠償責任。只要醫療損害事實符合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醫療機構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是構成行政處理的條件,而不是認定醫方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過錯。衛生院在對王某行手術時雖操作基本符合原則不屬醫療事故,但手術中用絲線縫扎止血時過深,致膀胱縫扎損傷存在一定醫療缺陷,即衛生院的行為存在一定違法性,也既存在一定的過錯;衛生院致王某的膀胱損傷是事實,存在損害結果;至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個舉證責任在衛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衛生院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實,其對王某實施的手術與王某的膀胱損傷及手術后出現的頭昏、尿頻、尿急的癥狀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醫療過錯,衛生院提不出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衛生院應承擔對王某的身體損害賠償責任。王某僅對醫療關系的存在、損害事實、損害后果負有舉證責任,對于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有無過錯等方面的舉證,則屬于一種可選擇的權利。對此可以舉證,也可以不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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