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判斷,并不因為一方當事人構成犯罪而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一、2010年,陸東武采用加蓋偽造印章、出具虛假文件、冒簽其妻潘冬英名字等欺騙手段,與靖江市潤元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潤元公司”,具備發放貸款經營資質)簽訂借款合同,取得3000萬元貸款,并將其中的1000萬元匯至潘冬英個人賬戶。
二、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陸東武未歸還潤元公司3000萬元本金及利息,致使該項貸款無法追回。
三、2014年,江蘇省泰州市中院作出(2014)泰中刑二終字第0068號刑事判決,認定陸東武以欺騙手段取得潤元公司的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三萬元。
四、潘冬英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請求認定陸東武與潤元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案涉3000萬元借款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最高法院對潘冬英的主張不予支持,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最高法院認為,陸東武實施騙取貸款的行為在刑法上構成騙取貸款罪,在合同法上構成單方欺詐,在潤元公司未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主張撤銷借款合同的情形下,合同有效。故潘冬英主張因陸東武構成騙取貸款罪,借款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01期)認為,“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時,不能僅因合同當事人一方實施了涉嫌犯罪的行為,而當然認定合同無效。此時,仍應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判斷,以保護合同中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約定本身不屬于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實施的涉嫌犯罪的行為并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簽署合同遭遇欺詐怎么辦?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主張撤銷。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判斷,當事人主張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實施犯罪行為而簽訂的,不必然構成合同無效事由。本案騙取貸款犯罪的行為構成合同法上的單方欺詐行為,受欺詐方有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
二、民間借貸參與者可以放心,司法解釋已明確民間借貸類合同不因一方當事涉嫌犯罪而當然無效,但是建議做好抵押等安排后再提供借款,否則可能“老虎借豬、有借無還”。2015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本院認為”部分關于此問題的論述:
(2014)泰中刑二終字第0068號刑事判決認定陸某構成騙取貸款罪,其本身并不包括對借款合同效力的評價。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判斷,并不因為陸某構成騙取貸款罪而必然導致其與潤元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陸某以加蓋偽造印章的方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潤元公司貸款的行為,在刑法上,構成騙取貸款罪,應當據此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為構成單方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之規定,潤元公司享有撤銷權。因潤元公司未按照該條規定主張撤銷案涉借款合同,故二審判決認定借款合同有效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靖江市潤元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陸東武、江蘇天盛工程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潘冬英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4)民申字第1544號]。
延伸閱讀
以下為筆者在寫作中檢索到的六個相關案例,其中五個判例均認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案例六認為因合同一方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已與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相沖突,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案例一:付學玲、沙沫迪等與周盈岐、營口恒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222號]認為,“此外,本院已經注意到,該《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存在以股權轉讓為名收購公司土地的性質,且周盈岐因此合同的簽訂及履行而被另案刑事裁定[(2015)營刑二終字第00219號刑事裁定書]認定構成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但對此本院認為,無論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該合同效力亦不必然歸于無效。本案中業已查明,沙建武欲通過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開發使用涉案土地,此行為屬于商事交易中投資者對目標公司的投資行為,是基于股權轉讓而就相應的權利義務以及履行的方法進行的約定,既不改變目標公司本身亦未變動涉案土地使用權之主體,故不應納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審查范疇,而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對該協議進行審查。本院認為,在無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對上述條款中的合同義務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關條款合法有效。”
案例二:李勤義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新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96號]認為,“判斷本案《貸款合同》和《貸款保證擔保合同》的效力首先需審查合同本身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經審查,案涉合同并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其次,針對本案所簽合同涉嫌犯罪行為的情形,合同效力問題應具體分析。本案平安銀行坪山支行與科瑞德公司簽訂的《借貸合同》由中房海外公司提供擔保,在出借人平安銀行坪山支行未涉嫌合同犯罪的情況下,其向科瑞德公司發放貸款均按銀行正常放貸程序操作,雙方是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進行的交易活動,科瑞德公司的員工涉嫌合同詐騙行為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不能因此而直接認定雙方簽訂的《借貸合同》無效。因此,綜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價值判斷、以及對各方權利義務的平衡與調整,對于類似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行為的效力,不宜采取一概否定的態度。故本案中的《貸款合同》與《貸款保證擔保合同》均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案例三:南京華新文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與南京華新文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093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即使樹信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受損害方紫金城中支行并未主張撤銷合同的情況下,亦不應否認借款合同效力。”
案例四:上海閩路潤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鋼翼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01期,(2015)民申字第956號]認為,“在沒有證據證明閩路潤公司明知或者參與李強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情況下,閩路潤公司與鋼翼公司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效力不受李強犯罪行為的影響。鋼翼公司關于《購銷合同》因李強構成犯罪而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五:安徽肥東農村合作銀行與合肥康寶衣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終字第00655號]認為,“首先,刑事犯罪與民事行為分屬刑法和民法兩個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民法規范與刑法規范的競合必然引起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共同存在,某一行為在刑法領域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并不當然否定民法上的評價。其次,騙取票據承兌罪是指行為人為取得貸款,采取欺騙的手段或虛構事實騙取金融部門的信任,而后與金融部門簽訂借款合同。刑法評價的標準是采用虛假的手段,騙取銀行貸款行為的本身,而對在此過程中訂立的合同效力仍應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作出認定,只有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的,才應認定合同無效。再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是指合同雙方有共同非法目的,即雙方有共同規避法律的故意。如果合同一方對于另一方采用非法手段的事實不知曉,而是在受欺騙情形下簽訂的合同,此種情形下簽訂的合同應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系可變更、可撤銷事由。本案中,從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看,劉玉良作為玉榮祥批發部的業主,同時又是康寶公司的總經理,向肥東農合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編造資金用途等,騙取肥東農合行的信任與其簽訂了《承兌協議》及《最高額抵押合同》,肥東農合行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對劉玉良的詐騙手段并不知情,而是作為一個民事主體與之進行正常的交易活動,無證據證明肥東農合行參與了劉玉良詐騙資金等不法行為。因此從雙方的民事關系看,劉玉良的違法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而是屬于變更、撤銷合同的事由,是否行使撤銷權,肥東農合行具有選擇權。本案肥東農合行未請求撤銷合同,故案涉《承兌協議》仍應按有效認定。”
案例六:嚴大生與紹興薩博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羅招妹、金百炎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民事判決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商提字第33號]認為,“現根據本案情節及再審情況,在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紹虞刑初字第859號生效刑事判決書已將本案借款作為羅其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定的情況下,應認定金百炎與薩博公司、羅其能、羅招妹訂立的本案借款合同無效。”(本書作者注:該裁判規則與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相沖突。2015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在二手房交易時,為逃避,少交稅費,一些機構和個人想方設法在合同上做文章,簽訂陰陽合同,這種方式極易引起糾紛,給當事人帶來法律風險。在進行二手房交易時,買賣雙方要認清陰陽合同的危害和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到底二手房陰陽合同有哪些風險呢,下面...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文章內容有什么技巧避免 1、社會政策,是通過國家立法和政府行政干預,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安全,改善社會環境,增進社會福利的一系列政策、行動準則和規定的總稱。其核心是解決市場經濟下公民的社會風險。2、社會政策的實質...
陰陽合同,即合同雙方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不同的合同。其中一份對外,一份對內。對外的合同是為了逃避稅收,或是其他不正當的目的。而對內合同才是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既然陰陽合同可能損害國家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陰陽合同有效嗎?來看陰陽合同有什么法律效...
法院一般如何處理陰陽合同 根據司法實踐來看,法官對陰陽合同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1、對于差價以裝修名義并且差價較小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 2、對于差價太大,一般會認定無效。 3、對于賣方不想賣,主張中介與買方惡意串通以?陰陽合同 低價過...
作者:楊文戰律師 轉載自:實用法律知識 前言:什么是陰陽合同? 二手房買賣,為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稅費,買賣雙方往往會簽訂兩份交易價格不同的合同。真實的交易價格比較高,但并不提交到稅務和房管部門,而是把另一份交易價格比較低的合同備案...
1.產交所并非司法機構,并不具有處置法律糾紛的職能,其無權對于股東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等作出法律意義上的認定。 —中靜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上海電力實業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雖然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產權交易所進行公開交易...
1.砍頭息 法律如何制裁 砍頭息法律只是明文禁止,但是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來制裁。附法律條款明細: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條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另按照最高...
1.產交所并非司法機構,并不具有處置法律糾紛的職能,其無權對于股東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等作出法律意義上的認定。—中靜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上海電力實業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裁判要旨】雖然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產權交易所進行公開交易,但因產權交...
生活中,當我們看中了新車新房,準備簽合同進行交易時,你有沒有思考過一個問題:對方給出的合同中有很多所謂的“格式條款”,這是什么?格式條款會有什么風險呢? 其實所謂的格式條款,又稱為...
閱讀提示:本文所載裁判指引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謝原作者),并結合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出民間借貸糾紛審判實務中常見的49個疑難問題裁判規則,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