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就會比較清楚啦: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可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與此相比,企業的范疇要遠大于公司。我國的企業債券發行主要根據是1993年出臺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當時,《公司法》尚未出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也尚未成為國有企業組織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1994年之后,雖然相當多國有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革,名稱上也掛上了“公司”二字,由此,似乎企業債券就是公司債券的代名詞了,但事實上,由于國家計委只管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投融資安排,不管非國有企業的類似活動,所以,企業債券自一起步就限制在國有經濟部門內,與眾多的公司數量相比,它所涉及的發債主體比公司債券要窄得多。鑒于1990年代中期,一些地方發生了企業債券到期難以兌付本息的風險,國家計委上收了企業債券的審批權,從而,形成了企業債券由國家計委集中管理審批的格局。這一歷史過程表明了,企業債券并非公司債券。 第一,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我國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券狹窄得多。在我國各類公司的數量有幾百萬家,而國有企業僅有20多萬家。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范疇,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注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由授權機關審核批準。 第二,發債資金用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的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并購和資產重組等等,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但在我國的企業債券中,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并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 第三,信用基礎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于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發債成本有著明顯差異。雖然,運用擔保機制可以增強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但這一機制不是強制規定的。與此不同,我國的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于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注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權限制其發債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發債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監管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中,發債需經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審批,由于擔心國有企業發債引致相關對付風險和社會問題,所以,在申請發債的相關資料中,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而且要求有銀行予以擔保,以做到防控風險的萬無一失;一旦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就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了。這種“只管生、不管行”的現象,說明了這種管制機制并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 第五,市場功能的差別。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在上世紀80年代后,又成為推進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國,由于企業債券實際上屬政府債券,它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不僅明年的發行數額遠低于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于股票的融資額,為此,不論在眾多的企業融資中還是在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業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公司債券。符合工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屬于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考慮的是發行前由承銷商將發行材料向證券交易所備案。其發行條件主要是: 1.中小企業私募債辦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對于中小企業定義的標準。 2.辦理中小企業私募債必須有企業納稅規范。 3.......
私募債券的發行相對公募而言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私募的對象是有限數量的專業投資機構,如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和各種基金會等。一般發行市場所在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私募的對象在數量上并不作明確的規定,但在日本則規定為不超過50家。 什么是私募公司債? 私募債券的發行相對公募而言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私募的對象是有限數量的專業投資機構,如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和各種基金會等。一般發行市場所在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私募的對象在數量上并不作明確的規定,但在日本則規定為不超過50家。這些專業投資的投資機構一般都擁有經......
一、私募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以存量股票作為質押,如果換股則實現了換股減持,如果贖回或者回售則實現了低息融資。 私募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公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能超過二百人。 二、私募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主要法規背景 2015年以前私募可交換債主要是延續發展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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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法明確規定其調整和規范的對象是必須實行公開發行原則的債券 企業私募債券是實行定向非公開發行原則的私募債券,有別于實行公開發行原則的股票、公募債券。而根據《中華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章總則部分第三條明確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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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7日,西政資本團隊就當前金融形勢下地產企業融資以及私募基金產品設計及實操問題進行了相關專題分享。本團隊特就相關分享內容編輯成文,以饗讀者。《私募基金備案須知》強調私募基金的本質系投資而非借貸。2018年2月12日之后,底層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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