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公司在特定情況下,為了自身組織架構的穩定性,進而維護公司正常的經營、規劃,是否可以提起訴訟確認原股東已不具備股東資格,即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股東資格的消極確認之訴?本文將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對此作出回答。
股東資格確認概述
(一)股東資格得到確認的實質條件
1、請求確認股東資格的當事人已經取得涉案公司的股權。如:已經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或者已通過受讓等形式獲得了股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2條);
2、涉案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當事人成為股東。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當事人持有股權的事實,且對其成為股東未曾提出異議(《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9條)。
由上可知,股東資格能夠得到確認的實質條件為:當事人已經實際取得涉案公司的股權,且公司或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已通過將當事人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認可當事人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等方式,事實上已經認可了當事人的股東資格。
(二)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程序性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應以公司為被告,與涉案的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1條)。
根據21條的規定,當事人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應以公司為被告,但是該規定并未禁止公司作為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同時,從現有的裁判案例來看,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可以是積極確認之訴,也可以是消極確認之訴。換言之,公司作為原告提起的股東資格消極確認之訴,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就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法院可以對相關糾紛進行審理、裁判。
(三)股東資格確認的基本原則
1、公示公開原則。公司在進行股東資格確認時,首要必須遵守的原則就是公示公開原則,股東資格確認公示公開原則主要體現了商事法律中的外觀主義的基本要求,是商事外觀主義的顯性體現。同時,公示公開原則也是公司股東確認的基本要求和準則,具有法律效應。這個原則的主要內容是指對于交易活動中涉及到交易雙方利益的一切事實,必須對交易雙方進行公開告知,要避免隱瞞和欺騙行為,公司公開原則是具有法律要求的,也就是說這項原則具有強制性。因此,公示公開原則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確認所必須遵守的原則。
2、公司自治原則。公司自治最早是出現在近代民法中,在近代法這種規定公民個體作為私人成為發案率關系中的主體,也就是主要形成者,法律不可以妄自干預公司自治,而在近代法中公司自治就是所謂的股東自治。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法律制度也更加完善和全面,公司自治的實質含義也隨之發生了改變,在現代法律中規定,公司自治的本位是社會、國家法律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對公司自治進行干預,這就是說在股東資格確認行為中法律干預和公司自治是共存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國家法律不能隨意干涉公司自治,公司內部的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都是具有一定的自主空間的,國家法律必須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原則,不能隨意介入。同時,法律干預又是公司自治重要的組成部分,法律干預主要是為了防止公司自治權利的異化和擴張,起到的是監督作用。
3、利益平衡原則。利益平衡是公司運行下去最為重要的原則,公司利益的分配關涉到每位股東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見,利益平衡原則對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一位出資人對公司進行投資,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得到相應的利益分配。但是公司的股東資格確認途徑不正規不合法,就使得公司其他合法股東的利益受到影響,會大大稀釋公司合法股東的利益,這也對公司合法股東的不公平。股東資格的確認糾紛的實質,就是對利益的爭搶,不論是從何種角度來看,都是為了利益的分配,利益分配是股東資格確認的根本目的。所以,要想所有對立方都能得到自己合理的利益,就要找到利益中的平衡點,滿足所有人的利益需求以及保障每個人都能分配到合理的利益。
4、公司維持原則。公司維持原則中最重要的是人合性,這也是公司維持原則中的核心內容。公司不是一個個體,而是一個大的團體, 其中關涉到的利益主體和法律關系非常多,所以需要維持的法律關系也非常多,這就需要公司做好這些處理關系的事情,打理好這些利益關系,自然而然法律糾紛事件也會隨之而減少,才能確保公司穩定有序的經營下去。所以,在處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過程中,除了要審查當事人是否已取得公司的股權,還要著重審查公司大部分的其他股東是否同意當事人成為股東,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的人合性。
5、禁止規避原則。公司股東資格確認中的規避,主要是指通過各種不正規的手段和途徑對自己應該履行的法律義務進行逃避,根本目的也是想要通過逃避法律義務來和法律責任來獲取自己利益,這不僅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也對維持經濟市場的穩定以及公司的 正常運行非常不利,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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