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主體是有嚴格限定的,應滿足以下條件方能提起公司決議撤銷之訴:
1、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限于股東,不包括董事、監事等主體。之所以公司法在該類訴訟原告范圍上做減法,主要是考慮避免其他主體通過任意啟動決議撤銷之訴的訴訟程序影響公司意志及其所涉法律關系的穩定。
2、起訴時應具有股東資格
這是公司法解釋四第2條的規定,只有起訴時具有股東資格,才具有訴的利益。如果起訴時對股東資格問題存在爭議,應當首先提出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現實中經常出現以提起決議撤銷之訴為名行確認股東資格之實的情形。
3、不以決議時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為要件
4、不受表決權之有無、會議出席情況、表決情況、持股數量之限。
5、訴訟中轉讓股權,決議撤銷之訴不受影響,這是當事人恒定原則的要求和體現。
由上可見,在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上有嚴有寬,嚴的是只有在起訴時具備股東資格的人才能提起決議撤銷之訴。寬的是除前述限定外,幾乎沒有任何其他限定,這主要是因為決議撤銷之訴本身屬于股東的共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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