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哪些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訂立的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是政府強制的一個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必須高于這個標準,至少不能低于這個標準。
要理解這個概念重要的要掌握法定工作時間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勞動等幾個概念。法定工作時間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不超過20.83天或166.64小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只能等于或小于法定工作時間,當然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作時間制度的,在一個周期內也要符合這個規定。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應當特別強調的是,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假等期間,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
為什么要建立最低工資制度?
建立最低工資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調整工資分配關系,直接拉動職工工資增長,保障勞動者...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哪些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是政府強制的一個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必須高于這個標準,至少不能低于這個標準。
要理解這個概念重要的要掌握法定工作時間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勞動等幾個概念。法定工作時間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不超過20.83天或166.64小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只能等于或小于法定工作時間,當然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作時間制度的,在一個周期內也要符合這個規定。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應當特別強調的是,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假等期間,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
為什么要建立最低工資制度?
建立最低工資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調整工資分配關系,直接拉動職工工資增長,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同時也使廣大職工能夠分享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
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主要參考政府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社會平均工資、勞動生產率、城鎮就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還要考慮勞動者個人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多少。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適用范圍?
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勞動者;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
這里還應注意的是,勞動者包括用人單位所稱固定工、臨時工、農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試用、熟練、見習期的勞動者等 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和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主要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主要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流動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在扣除哪些項目之后,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主要是指: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對職工進行培訓的費用;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費用和用品,以及企業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企業為了樹立自身形象而發給職工的工作著裝);發給職工的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洗理衛生費、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用人單位支付伙食補貼、大額住房補助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等。
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由國家規定的報酬項目所組成。一般來說,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得到的實際勞動報酬都應當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超過法定時間所得的報酬屬于超額勞動報酬,不得計算在工資之內。勞動者在完成規定工作所得的獎金因為已固定地作為報酬的組成部分,因此也包括在最低工資之內。
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17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列入最低工資的范疇:
第一,加班加點工資
第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第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保險和福利待遇在現階段主要包括:企業對職工進行培訓的費用;因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有關方面的規定而發放職工的防護用品及企業自身的各項用品;職工所得的計劃生育補貼、特別困難補助等;因住房改革發給的職工住房補貼;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第四,根據1994年10月8日原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第五,除此以外,職工所得的非經常性獎金,如競賽獎、體育獎、合理化建議獎等也不得納入企業最低工資的范疇。
職工有事請假若干天后,當月領取的工資水平沒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是否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答:單位沒有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規定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后,所在企業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職工沒有出全勤,單位扣除缺勤工資后,在出勤的工作日內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折算日工資,雖然當月職工領取工資時沒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但單位并沒有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如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定額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科學合理制定勞動定額基礎上,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超額計件單價用于計算勞動者超出正常勞動的工資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能否以實物替代?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因此最低工資標準不能以實物替代。
職工在試用、熟練、見習期間,用人單位能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確定試用、熟練、見習期是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一個相互的選擇過程,雙方已確立了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務,其所得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居民家庭的全天性保姆是否享受最低工資規定的保護? 居民家庭自己直接雇用的保姆,目前還沒有納入最低工資規定的適用范圍。如果是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到居民家庭從事家政服務的勞動者,應享受最低工資規定的保護。
企業內部放假休息待崗、內退和享受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的人員是否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這些人員均在本單位離崗未上班,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不存在領取勞動報酬的問題,自然也不享受最低工資規定的保護。但是,他們的生活費或疾病救濟費都與最低工資標準相聯系。因企業生產經營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沒有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息工人員(放假休息待崗)和離崗退養人員(內退),用人單位應支付生活費,不得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離、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是否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這類人員不適用《最低工資規定》,其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決定。 用人單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將受哪些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 勞動者如何利用《最低工資規定》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要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領取工資手續,妥善保存工資記錄。當用人單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資權益時,應及時向工會反映或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同時,在發生勞動爭議的60日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1.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規定:由于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工資水平與物價水平差別較大,因此《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頒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這兩個文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提出了具體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
全國各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在綜合考慮各地居民每年的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職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水平、失業率等因素的基礎上得出的。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收入水平有較大差別,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差異也會較大。天津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一、天津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天津宣布從今年7月1日起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1950元調整為每月2050元;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9.5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20.8元。我國是加強了對勞動者的利益......
張三2014年1月1日入職于甲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試用期一個月,工作崗位為品牌導購,試用期間工資每月900元,轉正后工資每月1200元。
根據相關規定張三勞動用工所在地2014年最低工資為1680元,2014年張三被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會訴請要求甲公司補足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試用期工資差額780元,201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工資差額每月480元。
法院判決
經查,張三勞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