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趙某
法院經審理查明
根據該案件事實可以總結出兩個爭議焦點:
第一、原告趙某與被告項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成立并生效
第二、如果該借貸關系成立并且生效,被告何某是否負有還款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196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原告趙某和被告項某之間其實是成立了一個自然人借款合同。由于債權債務具有相對性,所以當項某不償還借款及利息時,趙某基于該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項某償還借款。但是項某辯稱該借款是其與妻子何某的共同債務,要求何某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因為最高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共同生活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所以如果趙某和項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的話,項某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提出該主張,因為項某與何某是05年9月20日結婚,10年7月開始分居,而項某向趙某借款是在07年7月20日,屬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而借款用于償還其和妻子何某的房貸和房屋裝修,屬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而事實上,經法院調查,在兩被告的第三次離婚訴訟中,項某也始終將本案借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何某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基于本案處理結果與何某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就是說如果趙某和項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何某要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所以法院依法將其追加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這里,何某屬于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對應。
我國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后來因為項某的上述抗辯,也就是說項某主張本案所涉?zhèn)鶆諡榉蚱薰餐瑐鶆眨善浜推拮雍文彻餐瑑斶€該債務,所以原告趙某申請追加何某為被告。
根據《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趙某主張其與被告項某之間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關系,其應就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實際交付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原告趙某提供借條來證明其與項某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關于借款交付,第一、趙某主張因其沒有使用銀行卡的習慣,所以家中常年放置大量現金,20萬元是以現金的形式一次性交付給項某。第二、趙某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產,且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其具有相應的現金出借能力。第三、趙某還表示向被告項某出借20萬元時,其本人因購房負擔著巨額銀行貸款。為此,法院給予原告趙某合理的舉證期限,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資產狀況和現金出借能力,并釋明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嗣后,原告明確表示拒絕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認為,原告明確表示放棄繼續(xù)舉證權利,而其提供的現有證據也并不能證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實以及原告本人的資金出借能力,其陳述的借款過程亦不符合常理,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對于原告趙某的上述主張,被告項某均表示認可,并且辯稱其收到借款后同樣以現金形式存放,并于07年8月2日以其中的10萬元提前歸還房屋貸款。我們可以注意到,11年2月27日,趙某再次向項某催討借款無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而此時,項某和其妻子何某的離婚訴訟案件已經在審理過程中,所以,基于兩被告目前的婚姻狀況以及利益沖突,被告項某對本案借款的認可,顯然不能當然地產生兩被告自認債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項某的妻子何某作為本案被告以及利害關系人,當然有權就系爭借款陳述其意見并提出抗辯主張。
并且,項某稱其于07年8月2日用涉案借款中的10萬元提前歸還房貸。然而,經法院依職權調查,項某銀行交易紀錄卻顯示當天有10萬元存款從其名下銀行賬戶取出,與其歸還的銀行貸款在時間、金額上具有對應性,也就是說項某是從自己銀行卡中取出10元用于歸還了銀行貸款。除此之外,項某的銀行賬戶在當時存有十余萬元存款,其購房銀行貸款也享有利率的七折優(yōu)惠,所以再以5%的年利率向他人借款用以償還該銀行貸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于2013年3月7日開庭時,項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明確表示拒絕到庭。上述事實和行為足以對項某相關陳述的真實性產生懷疑。
由于項某缺乏向趙某舉債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趙某對其所主張的和項某之間的借貸關系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由此,由原告趙某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所以對于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原告趙某與項某的借貸關系不成立。既然借貸關系都不成立,那么也無需討論項某妻子何某是否需要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至于項某個人對涉案借款的認可,因其與原告趙某之間并沒有什么爭議,所以項某可以自行向趙某清償,法院對此不予處理。也就是說那是他倆之間的事了。
由此,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于13年4月19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原告趙某負擔。一審判決以后,雙方都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就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所以在像這種標的額較大的民間借貸糾紛中,為了防止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使當事人所提供借條、欠條等證據均為真實,人民法院也會考慮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并結合個案中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對相關借款事實予以審查。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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