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何某美與周某系夫妻,雙方于2011年1月登記結婚。
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3日,周某通過其工商銀行卡向羅某轉賬共計255500元,通過農業銀行卡于2014年3月1日向羅某轉賬10000元,上述共計265500元。
2018年3月12日,何某美報警稱在龍湖睿城,小三威脅安全。
報警信息:“報警人何某美上門報警,稱羅某因為和丈夫周某之前耍過朋友,現在分了,但羅某不放手,非要周某離婚,羅某之前到龍湖睿城小區門口鬧過,被保安攔住了,羅某有可能繼續來騷擾報警人,揚言要作出過激行為,報警人現到派出所備案。”
【一審情況】
后何某美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
1、確認被告周某贈與被告羅某的315500元行為無效。
2、判決被告羅某將前述款項返還給原告。
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庭審中,何某美變更前兩項訴訟請求為:
1、確認周某贈與羅某的320500元行為無效。
2、判決羅某將前述款項返還給何某美和周某。
庭審中,羅某提交了自己的工行卡從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期間的歷史明細清單,擬證明周某向其借款的事實,而周某于2015年至2017期間向其轉款系歸還該借款;原告何某美對此不予認可,因該工行歷史明細清單中記錄的是ATM取款、跨行費、信使費、卡年費等記錄或其他轉賬記錄,并無向周某轉款的記錄。
庭審中,何某美提交了一份其與羅某于2018年9月24日的通話錄音,周某在場,該通話涉及了周某與何某美離婚、與周某結婚的相關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
本案中,周某違背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義務,在與何某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羅某產生婚外戀情,轉賬付給羅某共計265500元,雖然羅某抗辯稱該轉款系歸還借款,周某亦認可,但羅某并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向周某提供了借款以及雙方存在借款關系,因此對羅某提出的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周某給付羅某265500元的性質應當認定為贈與關系。
因何某美與周某對婚內財產未約定分別所有,故該筆財產應當認定為何某美與周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未經何某美同意的情況下,周某的該贈與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應認定無效。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
一、被告周某在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期間贈與被告羅某的265500元的行為無效;
二、被告羅某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何某美、被告周某265500元;
三、駁回原告何某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34元,減半收取3017元,由被告周某、羅某負擔。
【二審情況】
一審判決做出后,羅提出上訴,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
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1、周某向羅某借款共計328700元,雙方均認可;
2、周某向羅某轉賬共計265500元的行為是償還借款,一審認定為贈與行為屬事實認定錯誤。
何某美辯稱,無證據證明周某與羅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周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羅某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了何某美的權益。
周某辯稱,因生產經營在羅某卡上取過三十余萬元,后向羅某轉款二十余萬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本案案由的問題,一審法院確定案由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中,羅某稱其與周某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而何某美予以否認。一、二審何某美均認為周某給予羅某金錢是贈與行為,要求確認該民事行為無效,并要求羅某返還受贈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和何某美的請求權基礎,本院確認本案案由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針對羅某及周某的抗辯,認為二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對此,本院作如下評析:
一、羅某稱周某所轉款項系其償還借款,本院不予支持。
第一、雖然周某對羅某主張的借貸事實沒有異議,但由于周某的自認明顯涉及損害共有人何某美的利益且無其他直接證據予以印證,本院對周某的自認不予采信。
第二、羅某提供的證據所反映的借貸關系是將辦理好的銀行卡及其密碼直接交付周某,由羅某向該銀行卡存入款項,周某在該卡上的支取行為為借款,這種民間借貸關系明顯不符合生活常理;而且羅某沒有提供向該卡存入款項的直接證據,并對向該卡轉入款項的賬號不能說明戶主名字。同時,雙方對借款的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均無約定,不能確定雙方達成了借貸關系的合意。
第三、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間,周某在收到款項的當時或之后并沒有及時向羅某出具相應的借條或收款憑據,而是在本案訴訟中才認可雙方是借貸關系,不符合借貸關系應有的邏輯。
第四、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間,羅某并不持有該銀行卡,該卡存款既有現金存入,又有轉賬存入,且羅某不能說明向該銀行轉賬的對方賬戶戶名,無法證明現金存款及所有轉賬均是羅某所為,與該卡由羅某存款相矛盾。
第五、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間,該銀行卡有歸還貸款的記錄;在2013年6月之后,該銀行卡仍然有償還貸款的記錄,均向同一賬號轉入資金歸還貸款。
因此,本院不認可案涉款項系周某與羅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的款項。
二、對于周某向羅某共計轉款265500元行為的效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何某美與周某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本案中,周某共向羅某轉款265500元,顯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羅某與何某美既非親戚,也非朋友、同事;羅某和周某之間僅是普通同事。羅某與何某美之間無正常的經濟往來情形,羅某接受周某轉款的行為也非善意。周某向羅某轉款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作出決定,周某未經何某美同意擅自轉款,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周某向羅某轉款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理論,原告是指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侵犯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執的人。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并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
本案中,周某并未請求羅某返還案涉款項,故羅某返還案涉款項時應當向何某美返還。周某作為被告,未提起反訴,未主張其權益受到侵害,一審判決羅某向周某返還案涉款項違反了周某的意愿,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案涉款項的返還后,因案涉款項屬夫妻共同財產,可基于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由何某美、周某二人自行處理。
綜上所述,羅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410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410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三、羅某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何某美265500元;
四、駁回何某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17元,由羅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283元,由羅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轉自:博雷茲,案號:(2019)渝01民終10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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