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承包后,承包人可能將工程的一部分合法轉包,也有可能出現違法的分包,相對于建筑工程最后的實際施工人來說,前序的轉包人和違法分包人有時還不止一個,有時實際施工人都不一定能弄清到底自己前序的分包人和違法分包人是哪些。這個時候,實際施工人的權利維護就成了一個很有技術含量的工作。
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有關規定,實際施工人通過訴訟保護自己權利,應該注意以下3個問題: 1、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做為被告起訴; 實際施工人向自己的前序轉包人,或者是違法分包人都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實際施工人也可以將發包人直接作為被告主張權利; 法院審理時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實際施工人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實際施工人到期債權實現,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
建筑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才是真正需要保護其物化的人力勞動價值的一方。在實際施工人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應該主動向法院尋求保護,無論是起訴前序的轉包人還是違法分包人,或者直接起訴發包人,都是正常的維護權利行為。為了打破可能存在的發包人與承包人聯手損害實際施工人利益,提起代為權訴訟也是一個法律明確保護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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