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不斷推進,規則體系也在持續搭建。
5月4日晚間,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共三十九條,通俗來說,就是對券商和基金公司兩大類金融機構“走出去”進行了規范。
其中,對“走出去”的機構從凈資產規模上做出規定,要求券商不低于60億元、基金公司不低于6億元,且持續經營需滿2年。此外,要求境外控股機構不得“返程”,即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境內設立機構從事經營性活動。跨境業務的進行意味著監管也將實現跨境,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將境外控股機構的財務數據和業務情況每月上報中國證監會。
“走出去”設財務門檻:券商凈資產不低于60億元
首先規范的,是哪些金融機構可以“走出去”?《管理辦法》整合了兩類機構“走出去”的條件,要求機構誠實守信、合規經營、財務狀況及資產流動性良好、內部控制有力。
具體要求列舉在第八條中,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經營構,應當符合五大條件。
第一,境外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二,近三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最近一年未因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第三,財務狀況及資產流動性良好,證券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0億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億元;持續經營滿2年;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如有)持續符合規定,且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后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仍然符合規定;
第四,具備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并制定完善的境外機構管理制度;
第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上述五大條件中,第三條對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凈資產規模給出了量化指標——券商不低于60億元,基金公司不低于6億元。據東方財務Choice數據庫統計,截至2017年末,目前A股30家上市券商中,凈資產最低的也達到86億元,這意味著A股上市券商的凈資產規模全部達標。
劃定“走出去”業務范圍:返程投資被禁
《管理辦法》還規范了“走出去”的業務范圍,要求境外機構突出主營業務,規范下設機構,限制返程投資,并給予現有機構24個月過渡期以達到法規要求。
第十一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的經營機構應當從事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業務中間介紹、金融信息服務、金融信息技術系統服務、風險管理、為特定金融業務及產品提供后臺支持服務等金融相關業務,不得從事與金融無關的業務。
而境外子公司,被明令禁止回到境內進行相關業務。這意味著,境內和境外機構的業務范圍將受到嚴格限制,無法交叉運作,從而避免了跨境業務可能產生的亂象。
第十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境外控股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境內設立機構從事經營性活動,從事為境外控股機構提供后臺支持或輔助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活動除外。
設立內控管理機制:抓合規、建風控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充分履行股東職責,加強對境外機構的管理,健全對境外機構及境外業務的管理制度,完善決策程序,明確責任主體,形成權責明確、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機制。
針對機構管理機制,文件還做出了多項具體規定,涉及境外機構股東會、董事會構成、董事的資質、董事會審議事項范圍等方方面面。
此外,《管理辦法》還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多項機制,包括境外機構、股東代表及所提名董事等相關人員的重大事項報告機制、境外機構的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與境外機構間有效的風險隔離墻制度和信息隔離制度、以及覆蓋境外機構及境外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等。
這些條款,旨在督促母公司加強管控,完善境外機構管理。
加強跨境監管:需每月報送境外機構財務數據和業務情況
《管理辦法》還從監管角度細化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信息報送要求,明確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在完善跨境監管合作方面,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的信息交流,并通過對違法情況的處罰規定,防范和處置跨境金融風險。
第三十一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監管信息平臺報送上一月度境外控股機構的主要財務數據及業務情況。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每月對轄區內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報送的境外機構有關文件進行分析,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轄區內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境外機構的經營管理、內控合規、風險管理等情況。
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也明確規定了機構可能面臨的處罰結果。“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五條更進一步指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處罰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處以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的是,金融機構“走出去”已經成為大勢所趨。
中信證券和招商證券兩家龍頭券商就剛剛獲得跨境業務的資質,此外,中金公司、國泰君安、廣發證券、華泰證券也都在年內獲得跨境業務資質。
據證監會披露,截至2017年底,我國境內有31家證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了56家子公司。總體來看,境外機構經營比較穩健,整體風險可控,發展趨勢向好。
同時,境外機構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發展定位不清晰,境內母公司管控不力。二是主業不突出,盲目擴張業務。三是組織架構復雜化,法人治理不完善,內部管控難度加大。四是主動合規意識不強,風險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證監會在5月4日的公告中指出,《管理辦法》主要遵循兩大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管范疇,細化監管規則,改進監管方式,加強持續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二是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堅持“突出主業、穩健經營、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資本約束、內控有力”的原則,統籌規劃國際化發展戰略,引導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強主業,清理精減業務體系和組織架構,完善法人治理,建立集體決策程序,提升合規、內控和風險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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