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國家公務員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實踐中,公務員往往指派其他人來投資設立公司,通過他人的名義來持有股份。
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現實生活中,公務員或者教師都是可以從事這類行業的,比如貴金屬,原油。只不過在簽約的時候把職位任意改下就可以了
您好,有以下四種人員法律法規禁止炒股: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3.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4.未成年人未經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或允許者。
有以下幾類人員不能炒股: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1)炒股就是從事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買入與賣出的行為。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投資者通過在證券市場交易股票,通過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實現套利。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征,源于資金的關注情況。
(2)作為一個股民是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的,而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買賣股票,而所謂證交所的會員就是通常的證券經營機構,即券商。你可以向券商下達買進或賣出股票的指令,這被稱為委托。
(3)委托時必須憑交易密碼或證券帳戶。在我國證券交易中的合法委托是當日有效的限價委托。這是指股民向證券商下達的委托指令必須指明:股東姓名、資金卡號、買入(或賣出)、上海(或深圳)、股票名稱、股票代碼、委托價格、委托數量。并且這一委托只在下達委托的當日有效。股票的簡稱通常為四至三個漢字,股票的代碼為六位數,委托買賣時股票的代碼和簡稱一定要一致。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通過國家公務員資格考試的人員;黨政機關領導;
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依此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主體只能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由此可見,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以及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等不能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上述人員從事營利性活動主要是由于這些人員因承擔法律職責而擁有相應的監督管理權或檢察權、審判權、處罰權等,這些權力是用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手段,要防止這些權力被個人用來謀取私利。
按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員主要是國家公務員,包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和司法人員,具體有:
《法官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規定,法官不一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檢察官法》第三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檢察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上述人員從事營利性活動主要是由于這些人員因承擔法律職責而擁有相應的監督管理權或檢察權、審判權、處罰權等,這些權力是用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手段,要防止這些權力被個人用來謀取私利。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依此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主體只能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由此可見,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以及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等不能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可以肯定的是。
這樣公司參加合伙給股東帶來的風險,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經營風險,我們可以認為《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條但書中的“法律另有規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合伙人因合伙企業債務而被起訴時,其他合伙人應當被列為共同被告,以及對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伙企業法第三條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依據公司法規定,此舉確實增加了公司作為出資人的風險,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資領域,對外債務應首先以合伙財產清償,不足清償時才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決定權在公司自己。股東是否同意參加合伙,主要取決于對投資效益和相應風險的權衡,連帶責任給公司帶來的風險也并非難以理解的。
首先,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債務清償作了如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如果“玩”不起,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 合伙企業法允許法人參與合伙,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
事實上,先由合伙財產清償債務。這一法條的規定,能夠有效的減小法人合伙給原始投資人的風險。
可見,法律承認合伙作為一個團體的“獨立性”。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進行轉投資。
只是,上市公司,是否參加合伙,其實是由股東自己來決定的1、公司法原則上禁止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但仍可成為有限合伙人。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資風險被不恰當地擴大了呢。 2、合伙企業法原則上允許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除非屬于本法第三條所列情形。據此、社會團體等均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但是相應的,公司投資計劃的決策權歸股東會/股東大會。
證券法規定的禁止持有、買賣股票或者獲得股票的主體主要有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因其所屬機構或者組織是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和證券經營業務的單位,他們不僅有獲得信息的便利條件,而且有業務的優勢。因此,要防止他們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資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
(2)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因其參與對證券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中包括擬定和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參與對股票公開發行的審核,以及對證券活動實施調查和檢查等,如果允許其參與證券交易活動,將與其所承擔的職責發生利益沖突,有失公正。
(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
因地位、職務和與有關人員的關系,而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他們也屬于禁止持有、買賣股票或者獲得股票的主體范圍。
1.電氣自動化行業有哪些法律法規 建筑電氣工程設計常用圖形和文字符號 00DX001 (12.28)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及應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電氣專業)04DX002 (12.31) 民用建筑工程電氣施工圖設計深度圖樣 04DX00...
1.中國關于電力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
1.關于供電有哪些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包括:《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電力監管條例》。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
1.與校園貸相關的法規政策有哪些 1、去年4月份,教育部與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范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日常監測機制和實時預警機制,同時,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應對處置機制。8月份,...
1.電氣自動化行業有哪些法律法規 建筑電氣工程設計常用圖形和文字符號 00DX001 (12.28)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及應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電氣專業)04DX002 (12.31) 民用建筑工程電氣施工圖設計深度圖樣 04DX00...
1.電力法規的目錄 第1章電力法總論1.1電力法的概念1.2電力法體系1.3《電力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義1.4電力法律責任1.5電力法的實施與修訂第2章《電力法》簡介2.1總則2.2電力建設法律制度2.3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法律制度2.4電...
1.中國關于電力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
1.用電管理條例及制度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js123安全用電管理制度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指導性文件,也是開工前必須做的一項重要工作,臨時用電設計是否合理直接關系用電人員的安全,同時也影響著施工現場的...
1.公司上市有什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
1.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