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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于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并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7、勞動類法律
公司經營離不開人,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要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是規定公司上市、退市以及股票的上市交易的相應法律規定,例如:上市申請需要提交上市報告書、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等文件等等。
9、《擔保法》
公司經營的時候,不僅涉及到為人擔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擔保,這方面就要受到《擔保法》的調整。
上市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于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并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擬上市公司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內容:① 主體資格方面,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立和存續,且 持續經營3年以上。
② 資產權屬方面,要求出資已足額繳納并且規范,主要資 產不存在瑕疵或重大權屬糾紛。③ 經營合規性方面,要求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 策,不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④ 股權及實際控制人方面,要求企業的股權清晰,實際控 制人最近3年(創業板最近兩年)沒有發生變更。⑤ 公司治理結構方面,要求企業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 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且“三 會”運作規范。
⑥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方面,要求相關人員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 關的法律法規。 ⑦ 對外擔保方面,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⑧ 獨立性與同業競爭方面,要求企業實現資產完整、人員 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及業務獨立,且不存在同業競爭情形。企業應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對上述情形進行規范運作。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
未上市的企業,通過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創業者資產得到膨脹,當股票賣出去時,可以得到一筆收益,用來擴大再生產。美國IPO劇增的背景是創業家精神、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開發性資本、財務、稅收、法律等業務和經營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一套完整的IPO體制。
這些股務參與到風險企業建立到股標公開上市的整個過程,形成IPO產業。 據“日興調查中心”調查資料顯示,美國的風險企業成長,一般經過三個階段。
風險企業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兒”(個人投資者)進行1~2年的研究開發性投資;風險企業運行2~5年后,產品出廠,這時風險資本進行投資;待產品銷售上了軌道,投資企業想擴大生產,這時可以通過IPO籌措大量資本。這一過程能否盡快完成?風險企業能否成功?關鍵取決于創業家精神和IPO產業的支援。
與美國相比,我國在這些方面還非常欠缺。 首先,充滿企業家精神。
美國人是不會讓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的巨大組織妨礙自己前途的,他們當中很多人進入大機關或大企業后,不久就轉到創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想成為一名創業家,作為一名創業家就要干出成績。
其二,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挖掘并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援IPO。在美國,安琪兒對企業進行初期投資,風險資本不單純向企業投資,而且參與企業經營、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
美國的會計法律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經營,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之外,還收取一定的顧問費。服務費一般非常便宜。
在美國,不僅像梅里爾林契等大投資銀行家擁有對高科技、生物、電子通信、因特網等很多大風險企業,而且,一些中小投資銀行家也擁有上千人以上的風險企業投資者,有的還擁有候補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全美到處挖掘發現風險企業,并著力把他們培養成上市企業。
在我國,情況大不一樣,一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安琪兒”,即使有,也是國有企業或國有研究機構,雖然有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風險資本和會計法律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經營,他們只是在企業開始成立或申請上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
我國風險資本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業的成長,這可以從A股市上的“基金內幕”“股票違規炒作”現象上得到體現。我國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托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未出臺,一方面大量的散戶投資者在技術、信息非對稱環境下進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
我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的投資理念是很難將自己的錢委托給別人管理的,這與缺乏信托責任與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收集風險企業,并對他們進行IPO培養,而我國,只是風險企業到了上市的時候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向會計法律事務所、券商以及投資銀行家等付費是相當昂貴的,特別是尋租費大大高于服務費。為建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現在迫切需要的是樹立創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國自己的“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自己的IPO產業。
我們知道,風險企業高風險來自于技術、市場、管理三個方面。 中小投資者由于技術、信息等非對稱性,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很難抵御市場風險。
因此,需要培養一大批機構投資者,比如,成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絡股投資基金、新材料股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資基金等,由這些投資基金進行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于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一批專家對所投企業進行深入研究與策劃,而投資基金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養一大批層次較高的專家,由這些高層專家去判斷和選擇IPO企業就能夠做到理性投資。
各種投資基金持有風險企業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許在股市上流通轉讓,實現投資基金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我們自己的IPO體制和產業。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法律問題系列(二)? 法律法規體系? 改制上市條件及程序 ? 企業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 律師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 1. 公司架構的設計 2. 獨立性 3. 規范運作 4. 員工持股 5. 稅務問題 6. 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處理問題一:公司架構的設計(1) 公司架構的設計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一)上市主體需有可連續計算的業績,主營業務突出,非主營業務應予剝離。(二)上市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不能發生變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基本未變,否則會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三)改制前的重組工作應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內,避免構成重大重組行為,否則將影響業績連續計算。(四)上市主體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同業競爭,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經營與上市主體相競爭業務的,應將有關業務重組進上市主體,或將有關業務轉出給非關聯方。
(五。
我國法律下的委托理財 -------------------------------------------------------------------------------- 您對這篇文章中涉及的股票有任何問題,您對手中持有的股票有任何擔心, 您對大盤走勢有任何疑惑,您還關心哪些股票的趨勢,隨時可以免費致電-- 金融界服務中心:010—66210650(30部中繼電話) 周一~周五:上午8:30~下午5:30,公休日:上午9:30~下午5:30 -------------------------------------------------------------------------------- 證券時報 有關法律體系初現輪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現低吸機會?) 一項完整的委托理財的安排通常都會涉及委托人或受托人兩個法律主體,因此,專門的調整委托理財的法律法規都會圍繞著這兩個法律主體展開,內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資格認定以及雙方在從事委托理財時應遵守的行業規范等。
而在本質上,委托理財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通過雙方合意的形式來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我國《合同法》的公平、誠實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則性規定在委托理財合同中同樣適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體,比如上市公司在成為委托理財合同中的當事人時,不僅要遵守委托理財的法律規定,還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關證券監管的法律規定,因此,該等特定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委托理財的條款也構成了委托理財的法律體系的一部分。
概言之,有關委托理財 的專門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基礎性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特定條款等構成了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委托理財法律體系。(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逼出來的直接規范 事實上,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有關委托理財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經大量存在。
據報道:根據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報,當時涉及委托理財的上市公司達172家,金額累計216。65億元。
然而,直到這一年的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通知》”)的頒布才真正為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通知》規定,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托人的投資意愿,與委托人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托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通知》從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受托人的行為規范等方面對證券公司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進行了全面規定。 根據《通知》的規定,只有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才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而所有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均不得從事此項業務;而在委托人方面,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非銀行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委托人委托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投資。
集合受托投資怎么走 目前,由于單個的自然人資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所占的比例較小。但是,根據最新的統計數字,中國的民間儲蓄已經突破十萬億元,這是一個龐大的數字,不少證券公司因此希望通過某種形式的安排使這部分資金進入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市場,從而使證券公司目前日見頹勢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所起色。
集合投資就是其中的一種形式。 所謂集合投資,就是從事受托理財的證券公司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來開展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證券公司在開展此項業務。但是,由于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太多,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過于復雜,監管難度較大并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中國證監會已經在2003年4月29日發布《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暫停了此項業務,并要求已經開展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將有關的合同、產品說明書等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查。
因此,在中國證監會發布新的規定之前,證券公司通過集合投資的形式進行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均存在法律障礙。 上市公司得謹慎委托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最大的委托人群體。
自2001年以來,每年進行委托理財的上市公司都有幾百家,涉及的資金成百上千億元。但是,上市公司在進行委托理財的時候,必須要遵守有關的證券法規,就公司委托理財的詳情在公司的季報、中報和年報中進行詳細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該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則可能會構成虛假陳述等嚴重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于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公司是否存在將大量的資金用于委托理財之情形,委托理財的金額、委托理財所涉及的投資內容、是否經過公司內部適當的程序批準等等事項,是監管當局在 決定公司是否符合資格發行新股時重點考慮的因素,如果一個上市公司已經存在大量的資金閑置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很有可能會否決該公司繼續發行新股的申請。 同時,法律嚴禁上市公司。
1992年以來,中國企業境外上市出現了持續不斷的熱潮,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為了加強監管,《證券法》第238條作出如下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并從事經營業務的企業,無論其是否有外資背景、外資所占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須經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國務院和相關主管部門就企業境外上市先后出臺一系列法規和文件,對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有關政策作了明確規定。其中1997年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就是一個綱領性文件。
該文件規定: 一、在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包括中資為最大股東,F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進行分拆上市、增發股份等活動,受當地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但其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事后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加強對股權的監督管理。 二、在境外注冊的中資非上市公司和中資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擁有的境外資產和由其境外資產在境內投資形成并實際擁有3年以上的境內資產,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依照當地法律進行,但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征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其不滿3年的境內資產,不得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報中國證監會審 核后,由國務院證券委審批。
上市活動結束后,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凡將境內企業資產通過收購、換股、劃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將境內資產通過先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者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后,由國務院證券委 按國家產業政策、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審批。
四、重申《國務院關于暫停收購境外企業和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通知》(國發[1993]69號)規定的精神,禁止境內機構和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權的方式,進行買殼上市。 該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1998年2月22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1998]5號),該通知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審核并經國務院證券委批準上市或注資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資活動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其國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將發行上市或注資的有關情況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政府名義就有關企業境外上市向境內、境外機構出具承諾函或類似函件。
有特殊情況的,應事先征求中國證監會意見。嚴禁中方駐外人員利用內幕消息在境外股市違法、違規牟利。
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應遵守上市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運作,嚴禁中方駐外人員進行內幕交易;凡涉及境內的資產經營和業務活動,應遵守境內的有關法律法規。各地區、各部門應采取切實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內幕消息泄露,嚴禁境內參與決策人員將內幕消息透露給境外第三方進行內幕交易;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對泄露內幕消息及進行內幕交易的駐外人員嚴加懲處。
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若發生重大變動,對中資控股地位有影響的,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事后按本通知第2條規定的時間要求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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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梳理二、主要問題 三、政策匯編 1.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2.證監會《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 3.上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4.證監會...
如何成為管理 作為管理,最重要的是要每個員工知道企業把什么看成最有價值的。為企業建立一套成功的價值觀念,建立公司精神要讓工人知道你的主張是什么?維護什么是標準?什么是企業所鼓勵的?什么是企業反對的? (1)主張什么?你的個人風格。在...
1.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參考法規匯編有必要買嗎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參考用書:本書包括:會計法律制度部分、稅收法律制度部分、金融證券法律制度部分、其他法律制度部分四部分。書 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參考法規匯編作 者財政部會計資格...
1.深圳中小企業板上市規定有哪些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特別規定新華網 ( 2004-05-17 08:02:12 ) 稿件來源: 上海證券報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強化對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制...
一、業績承諾的市場現狀2013年以來,我國并購重組數量逐年遞增,在國內A股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日益火爆。具體如下圖所示:雖然成功實施的并購重組數量逐年遞增,但從國內外并購重組的發生頻率來看,七成都以失敗告終,而在中國并購的成功率僅為兩成,并購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