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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比如:一、基本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6.基金會管理辦法17.儲蓄管理條例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二、機構與人員管理規則1.金融機構管理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3.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4.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5.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6.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8.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9.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10.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1.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范本)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19.關于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20.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暫行規定 三、業務經營管理規則 (一)信貸資金管理1.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貸款通則3.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及風險管理1.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2.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3.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4.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鳳險暫行辦法 (三)存款與利率管理1.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2.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5.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于規則 (四)現金管理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五)會計結算管理1.銀行賬戶管理辦法2.票據管理實施辦法3.支付結算辦法 (六)外匯外債管理1.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2.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3.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5.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7.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8.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9.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10.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七)債券管理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2.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八)內部控制及監督檢查 l.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2.非現場稽核監督管行規定3.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規程(試行) (九)信用卡管理1.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四、其他有關規則1.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3.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4.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出處:/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大數據法律保護現狀 (一)版權外的數據保護 大數據是很多it企業的核心資產。
據不完全統計,僅國內a股上市公司中主營大數據相關業務的企業就有數據技術提供商超圖軟件、科大訊飛、拓爾思,數據服務提供商上海鋼聯電子、廣聯達、大智慧、四維圖新等20多家。 上市公司卷入的新類型數據權利侵權糾紛不斷涌現,包括同花順集團兩家子公司在2012年底被萬得信息技術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索賠9,920萬元人民幣,以及上海鋼聯電子最近在上海、江蘇、北京、廣東等全國各地法院起訴多家網站未經許可使用原告網站的鋼材交易數據。
數據集合根據不同情況可能受到多項法定權利的保護,數據保護并不是單項選擇題。根據中國法律,在版權法(著作權法)之外就有商業秘密權、隱私權、人身權、合同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保護可能被主張。
1。商業秘密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根據該項規定,滿足秘密性、保密性、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即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隨著司法實踐對商業秘密認定不斷傾向做寬泛解釋,通過主張商業秘密權保護數據的案例呈增多趨勢。
在衢州萬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周慧民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中,一審被告周慧民等是一審原告萬聯公司的前員工,在2004年5月底至6月初從萬聯公司離職后創辦與其相競爭的網站,利用從萬聯公司擅自截取的50多萬個注冊用戶信息,通過在互聯網公告和通過qq群通知等方式引導原告注冊用戶到被告網站。 兩審法院均認為雖然單個用戶的注冊用戶名、注冊密碼和注冊時間等信息是較容易獲取的,但是(原告)網站數據庫中的?、注冊密碼和注冊時間等信息形成的綜合的海量用戶信息卻不容易為相關領域的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此外,上述用戶信息又具有實用性,萬聯公司也對上述用戶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法院由此認定萬聯公司的網站用戶注冊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判決五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2。
合同法保護 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下稱上證信息)訴新華富時(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違約案緣由是上證所信息公司曾通過合同授權新華富時使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授權明確禁止使用上證指數開發衍生產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依法有效,新華富時利用上證指數開發指數期貨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高度抽象性和個案中寬泛解釋的彈性,能夠對成文法靜態保護的權利形成兜底的動態保護。
援引鄭成思老師的著名比喻,就是如果把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這類知識產權單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當競爭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賴以漂浮的海洋。 尤其在對不滿足版權法對獨創性要求的數據集合進行保護的案件中,禁止不正當競爭往往是原告和法院的標準選項。
上海霸才數據信息有限公司與北京陽光數據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原告霸才公司的sic實時金融信息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信息產品應屬電子數據庫,在本質上是特定金融數據的匯編,這種匯編在數據的編排和選擇上并無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但霸才公司作為特定金融數據的匯編者,對數據的收集、編排,即sic實時金融信息電子數據庫的開發制作付出了投資,承擔了投資風險。
該電子數據庫的經濟價值在于其數據信息的即時性,陽光公司正是通過向公眾實時傳輸該電子數據庫的全部或部分而獲取收益,陽光公司對于該電子數據庫的投資及由此而產生的正當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4。
人身權 個人信息受隱私權保護,2013年引起不小風波的大規模開房記錄泄露事件屬于對當事人人身權中隱私權的侵害。以dna基因序列為代表的個人信息同樣是典型的隱私權保護客體。
(二)數據庫的版權保護 1。匯編作品模式的數據庫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匯編作品是在選擇或者編排中體現獨創性的作品集合或其它信息集合。
《著作權法》對匯編作品的該條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第五條規定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十條二款的規定實質相同。從以上著作權法規定和中國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規定可知,著作權所保護的匯編作品可以由電話號碼、交易行情、股票走勢等不能單獨構成作品的信息、數據或其它材料組成,這一點使著作權保護在理論上延及數據。
但匯編作品并不能覆蓋很多極具利用價值的數據庫,以匯編作品版權模式保護大數據有先天不足,致使立法本意與法律實踐可能產生南轅北轍的效果。
1、構建協同監管中樞體系打造覆蓋事前預警、事中監管、事后監管的執法監管系統,建立數據動態更新機制,涵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聯合獎懲、投訴舉報處理等內容。
2、打造監管風險預警機制圍繞重點領域、重點對象,通過對投訴舉報數據、互聯網及第三方數據、監管行為數據、風險分析數據等挖掘分析,加強風險研判和預測預警,及早發現防范苗頭性風險,為輔助決策、開展重點監管、協同監管提供支撐。3、協同監管,提升監管決策分析水平提供批管同步任務、聯合監管任務、重點事件跟蹤反饋、統計分析、全周期記錄協同監管過程,實現任務執行全過程“看得見”、可追溯,提高事前預防、事中監管和事后處置能力,有效促進監管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和業務協同,最大限度滿足各級領導及用戶對監管決策的使用需求,實現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可視化。
沒有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管理法規,適用相關的其他金融管理 法規即可。
部門規章有一部。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絡,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絡,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絡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移動電話和無線網絡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絡,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于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
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
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
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投資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
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
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借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
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
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
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
1.金融科技巨頭可能產生數據壟斷
一些金融科技巨頭憑借其在互聯網領域的固有優勢,掌握了大量數據,客觀上可能會產生數據寡頭的現象,可能會帶來數據壟斷。一些機構掌握了核心的信用數據資源,由于缺乏分享的激勵機制,導致與征信的共享理念存在沖突。
2.存在數據孤島現象,數據融合困難
政府和企業都面臨數據孤島難題。大數據時代,數據已經成為核心資源,企業出于保護商業機密或者節約數據整理成本的考慮而不愿意共享自身數據,一些政府部門也缺乏數據公開的動力。數據孤島現象的存在,將導致大數據信用評估模型采用的數據維度和算法的不同,大數據征信模型的公信力和可比性容易遭到質疑。
3.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難度升級
目前,大數據的獲取大致有四種方法:自有平臺積累、通過交易或合作獲取、通過技術手段獲取、用戶自己提交的數據等。但是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數據交易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甚至出現數據非法交易和盜取信息的現象。大數據來源復雜多樣加大了用戶隱私泄露的風險,其一,我國金融大數據行業的發展乃至Fintech行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互聯網應用場景的發展,而大數據從互聯網應用場景向金融領域的轉移往往發生在一些金融科技企業的集團內部,這個過程缺乏監管和規范,可能會侵犯到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其二,應用數據存在多重交易和多方接入的可能性,隱私數據保護的邊界不清晰;其三,技術手段的加入,加大了信息獲取的隱蔽性,一旦出現隱私泄露糾紛,用戶將面臨取證難、訴訟難的問題;其四,大數據采集數據的標準不一,用戶的知情權、隱私權可能受到侵犯。可見,在大數據環境下,個人數據應用的隱私保護是一個復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涉及到道德、法律、技術等諸多領域。
隨著政策逐步實施與落地。
近年來,全國各地積極發展大數據產業雖然大數據的概念已經熱炒了數年,但我國依然處于市場的早期階段,以大數據為核心手段,相關政策明確提出推動大數據發展和應用。預計未來5到10年,金融大數據產業將迎來黃金增長期,大數據也將成為助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浪潮的有力抓手。
據《中國大數據金融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2016年我國大數據金融市場規模為15.84億元、核心驅動力的產業金融,將邁入時代發展正軌成為主流趨勢,預計2018年中國金融大數據應用市場會突破1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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