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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的法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與第三方支付密切相關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主要法規可參考下列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令〔2014〕第1號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 。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的法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與第三方支付密切相關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主要法規可參考下列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令〔2014〕第1號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7號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支付風險,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 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共利益。
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其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應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銀行要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第四條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規定。
第五條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發起行”,是指接受客戶委托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的銀行。
(二)“接收行”,是指電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開戶銀行;接收人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指電子支付指令確定的資金匯入銀行。 (三)“電子終端”,是指客戶可用以發起電子支付指令的計算機、電話、銷售點終端、自動柜員機、移動通訊工具或其他電子設備。
第二章電子支付業務的申請 第七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客戶的條件。 第八條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應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銀行名稱、營業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條件; (三)所提供的電子支付業務品種、操作程序和收費標準等; (四)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存在的全部風險,包括該品種的操作風險、未采取的安全措施、無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戶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提醒客戶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碼、密鑰、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爭議及差錯處理方式。
第九條銀行應認真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資料,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客戶簽訂協議。 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戶的申請資料,保存期限至該客戶撤銷電子支付業務后5年。
第十條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 認證方式的約定和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銀行要求客戶提供有關資料信息時,應告知客戶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安全保護措施、以及客戶未提供或未真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二條客戶可以在其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中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
該賬戶也可用于辦理其他支付結算業務。 客戶未指定的銀行結算賬戶不得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客戶與銀行簽訂的電子支付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名稱和賬號; (二)客戶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 (三)雙方約定的電子支付類型、交易規則、認證方式等; (四)銀行對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義務; (五)銀行根據客戶要求提供交易記錄的時間和方式; (六)爭議、差錯處理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戶應及時向銀行提出電子或書面申請: (一)終止電子支付協議的; (二)客戶基本資料發生變更的; (三)約定的認證方式需要變更的; (四)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的; (五)客戶與銀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客戶利用電子支付方式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銀行應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三章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和接收 第十六條客戶應按照其與發起行的協議規定,發起電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條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行應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對客戶身份和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記錄,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八條發起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發起行應確保正確執行客戶的電子支付指令,對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后,應能夠向客戶提供紙質或電子交易回單。 發起行執行通過安全程序的電子支付指令后,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條發起行、接收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指令傳遞的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條發起行、接收行之間應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并回復確認。
第二十二條電子支付指令需轉換為紙質支付憑證的,其紙質支付憑證必須記載以下事項(具體格式由銀行確定): (一)付款人開戶行名稱和簽章; (二)付款人名稱、賬號; (三)接收行名稱; (四)收款人名稱、賬號; (五)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六)發起。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有哪些法律關聯?首先,從法律關系說,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關系。
主要的法律關系都涉及到了。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是一種典型的民商事法律關系。
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監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關系比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二、網絡平臺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嗎?由于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規范,對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傳統的支付機構和電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進行簡單的劃分:一般來說,我們對電子支付機構所涉及的法律是從四方面考量的:1.支付主體涉及的問題,商業銀行法等。2.規范支付行為,比如支付結算、清算等一系列行為。
3.規范支付工具相關規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貨幣、信用卡等,管理辦法信用卡管理辦法條例等等。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法規,比如反洗錢法,除了洗錢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詐、掠奪等等金融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等。
原則上說四個方面的法律對第三方網絡平臺來說,定義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較實用的,具體適用法律還會有不同。比如最后一方面,打擊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錢、金融欺詐等等,支付第三方網絡平臺面臨的問題,據我們研究感覺到,比傳統支付領域還要嚴重一些。
為什么這么說?第三方網絡平臺面臨打擊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主要面臨四方面和傳統的不一樣的難點:1.主體的虛擬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實名的。2.交易本身的虛擬性,網絡發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實這個過程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很難控制,這樣的特點使得網絡支付可能更容易成為洗錢、套現等等金融犯罪的溫床。
3.由于網絡的遍及性,使得傳播范圍廣。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布央行令,制定并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辦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遠程開立人民幣賬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10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證監會《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人民銀行《非銀行機構網絡支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擴展資料:
產生原因:
第三方支付采用支付結算方式。按支付程序分類,結算方式可分為一步支付方式和分步支付方式,前者包括現金結算、票據結算(如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承兌匯票)、匯轉結算(如電匯、網上支付),后者包括信用證結算、保函結算、第三方支付結算。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結算歸屬于貿易范疇。貿易的核心是交換。交換是交付標的與支付貨幣兩大對立流程的統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體之間,交換遵循的原則是等價和同步。同步交換,就是交貨與付款互為條件,是等價交換的保證。
在實際操作中,對于現貨標的的面對面交易,同步交換容易實現;但許多情況下由于交易標的的流轉驗收(如商品貨物的流動、服務勞務的轉化)需要過程,貨物流和資金流的異步和分離的矛盾不可避免,同步交換往往難以實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第三方支付
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的法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與第三方支付密切相關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主要法規可參考下列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令〔2014〕第1號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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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7號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的法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與第三方支付密切相關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主要法規可參考下列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令〔2014〕第1號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7號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
辦理支付結算的具體要求: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未使用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其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受理。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一、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法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首先是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絡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依賴于計算機及其網絡自身的安全程度。
雖然從20世紀80年代起,國家相關部門就已經開始著手制訂涉及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維護經濟秩序的相關法律法規,但到今天上述兩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以至到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因而面對迅速發展的這種商品交易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結合的新的交易形式難以出臺較為完善的安全保障規范性法律條文。所以,如何充分利用已經公布的有關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正常進行,并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就成為當前非常迫切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聯合國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 1、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 (1)《電子商務示范法》的制定 電子商務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主要是指傳統的法律體制如何接納、調整這種新型的貿易方式,從而使其合法化。從世界發展現狀來看,電子商務無論從體系上、組織上、模式上、法律上、管理上、技術上均還未完全成熟,各國也都處于摸索階段。
電了商務是無確定界限的商務活動,它在提供新的商機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不確定因素。盡管電子商務是全球性的活動,但調整它的法律卻屬于國家范圍內的,公司和企業面臨的是不同國家法律體系的制約,而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間并不完全兼容,甚至有的是相互矛盾的。
而各國法律均具有規制電子商務的可能性,這將會使電子商務的發展受到嚴重的阻礙。因此,聯合國以及各國政府均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來規范電子商務活動,并逐步取得各國的認同,使其成為全球電子商務的法律規范。
為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以下簡稱“貿法會”)作為EDI國際立法的中心論壇,自80年代初期即開始探討EDI的法律問題,但各國法律均有對單證必須簽字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為此,貿法會建議各國政府: ① 重新審查涉及使用計算機記錄作為訴訟舉證的法律規則,以便消除對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礙,確保這些規則符合技術的發展,并為法院提供適當的辦法來評價這些記錄具有法律上的可采納性; ② 重新審查關于某些交易和與交易有關的文件要用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以期酌情允許把該項交易或文件的計算機識讀形式記錄下來或予以發送; ③ 重新審查關于以親筆簽字或其他書面辦法認證與貿易有關的文件的規定,以期酌情允許使用電子認證辦法; ④ 重新審查關于提交給政府的文件須用書面形式并親筆簽字的法律規定,以期酌情允許以計算機識讀形式向購置了必要設備并建立了必要程序的那些行政部門提交此類文件。 自1990年起,聯合國貿法會(UNCITRAL)就做出了題為《對利用電子方法擬定合同所涉及法律問題的初步研究》的報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該報告指出,在今后有關電子商務的工作中將用“電子數據交換”替代以往的“自動數據處理”,由此電子商務的概念正式出現在聯合國貿法會論壇上。 貿法會在向各國政府作出上述建議后,為了給各國制訂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提供相應的范本,1996年5月,貿發會召開了第29屆會議,認為《電子數據交換電子商務及有關的數據傳遞手段法律事項示范法草案》通過以來的兩年間,國際貿易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電子商務的發展勢頭強勁,迫切需要統一的法律參考。
1996年6月,聯合國貿法會提出了制訂《電子商務示范法》設想,同年12月,將其多次修訂的《電子數據交換和有關數據通信手段法律方面的統一規則草案修訂條文》交由聯合國大會討論,并且以大會51/162號決議的形式通過,正式命名為《電子貿易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個范本。
《示范法》是迄今為止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該示范法出臺的目的是促進協調和統一國際貿易法、消除因貿易法不充分和差異而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礙,為各國在制定相關法律時提供一個值得參考的示范法規。
它不僅能夠幫助那些在傳遞和存儲信息的現行法規不夠完善或者已經過時的國家去完善和健全其法律法規和慣例,也有助于所有國家增強他們使用的通訊和信息辦法的立法,并有利于那些目前尚無這種立法的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隨著信息高速公路和國際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等現代化通訊手段在國際貿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
然而,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使用這種電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或這種電文法律效力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 《示范法》的目的即是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如何為“電子商務”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
此外,《示范法》中表述的原則還可供電子商務的用戶個人用來擬定為克服進一步使用電子商務所遇到的法律障礙可能所必需的某些合同解決方法。 《示范法》。
第三方網絡平臺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首先,從法律關系說,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關系。主要的法律關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是一種典型的民商事法律關系。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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