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梳理
二、主要問題
三、政策匯編
1.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2.證監會《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
3.上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4.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就《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特別規定》答記者問
5.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
6.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于享受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標準及申請流程》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中國證監會
2017年5月26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于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后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并計算。
第十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并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于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適用前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并計算。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2 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準,并負責采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 6 個月內或 12 個月內減持股份。
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范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設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號)同時廢止。
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8〕4號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減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 股份給予政策支持,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 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本規定:
(一)投資范圍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企業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通過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資方式限于股權投資或者依法可轉換為股權的權益投資;
(三)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合計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定發布前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本規定:
(一)本規定發布前的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者可轉換為股權的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
(二)本規定發布后的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合計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且投資范圍和投資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本規定發布前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其他投資基金符合第二款規定條 件的,可以在變更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后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所投資早期中小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后,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不滿 36 個月的,在 3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在 36 個月以上但不滿 48 個月的,在2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三)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在 48 個月以上的,在 1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投資期限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 額累計達到 300 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 50%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于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早期中小企業,是指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企業時,該企業符合下列條件:
(一)成立不滿 60 個月;
(二)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職工人數不超過 500 人;
(三)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 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 2 億元。
本規定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該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六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事項,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 會公告〔2017〕9 號)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自2018 年 6 月 2 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
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8〕9號
各上市公司:
近期,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根據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發布,于2018年6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
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創業投資基金發展,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創投減持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創投減持特別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創投基金)股東減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創投基金投資的早期中小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后,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開發行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創投基金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截至首次公開發行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創投基金在任意連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三)截至首次公開發行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的,創投基金在任意連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創投基金投資的早期中小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后,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開發行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創投基金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二)截至首次公開發行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創投基金在任意連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三)截至首次公開發行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的,創投基金在任意連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遵守《減持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條 創投基金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采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創投基金減持股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早期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投資期限”按照《創投減持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創投基金減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減持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九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就《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特別規定》答記者問
一、問:此次針對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出臺減持股份特別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9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創投國十條”)明確提出: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的制度安排。
為貫徹落實“創投國十條”精神,去年5月27日,我會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出臺時作出安排:將進一步研究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機制。6月2日,我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和《私募監管問答》,明確了關于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差異化鎖定期安排及適用該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具體認定標準。
創業投資基金是財務投資者,退出是其投資運作中極為關鍵的環節。為更好調動創業投資基金進行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積極性,便利投資退出和形成“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有必要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適當政策支持。《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即是進一步落實“創投國十條”反向掛鉤制度安排的重要舉措。
二、問:《特別規定》為何僅對創業投資基金適用?
答:一是創業投資基金作為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新發展理念、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力量。創業投資基金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的直接融資渠道,已成為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重要的“孵化器”和“助推器”。對創業投資基金股份減持給予政策支持,有利于促進更多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本形成。
二是根據“創投國十條”,創業投資基金適用反向掛鉤有政策依據。對創業投資基金減持實施差異化政策,有利于鼓勵兼做各類股權投資的混合型基金將創業投資與非創業投資業務區分開來,落實“創投國十條”提出的“堅持專業運作”原則和“防止同質化競爭”要求。
三是按照“創投國十條”要求,創業投資基金不得投資上市公司,投資限制較嚴,而目前對其他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限制相對寬松,因此,如果將享受政策主體擴大到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有可能引發各類機構假借“股權投資基金”名義套利,損害原有減持制度根基,不利于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三、問:《特別規定》對政策發布前與發布后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為何采取不同的認定標準?
答:我會2014年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以專章形式對“創業投資基金”概念作出了界定,但相對寬松。《特別規定》按照“新老劃斷”的慣例,明確了增量和存量創投基金適用反向掛鉤政策的差異化條件。
一是為體現“創投國十條”要求的“堅持專業運作”原則,對政策發布后新備案的創投基金,投資范圍限于未上市企業,投資方式限于股權投資或者依法可轉換為股權的權益投資;二是為引導創投基金更好支持創業創新,還要求“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合計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
為使已備案創業投資基金更好享受反向掛鉤政策,《特別規定》根據《私募辦法》“主要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要求,明確如果基金已有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即可在減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時享受反向掛鉤政策。已經備案為股權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其他類投資基金的,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均可變更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
若已備案創業投資基金(含變更為創業投資基金)同時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和該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應主動承諾僅對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減持時享受反向掛鉤政策,該部分股份減持完畢后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依據《減持規定》進行減持。
但是,為使享受反向掛鉤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標準逐步趨同,對于已備案的私募基金,應當承諾:新發生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未上市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合計金額占比達50%以上,同時投資范圍和投資方式符合相關要求。
四、問:《特別規定》與《減持規定》是何種關系?
答:《減持規定》通過完善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監管安排,完善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后的減持規范,完善減持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完善減持信息披露制度及完善懲處機制等對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特別規定》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減持特定企業股份時作出的特殊安排,主要體現在維持現有減持比例不變的前提下(集中競價不超過1%,大宗交易不超過2%),減持節奏快慢與創業投資基金在公司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創業投資基金股份減持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信息披露、違法責任等方面,仍需適用《減持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五、問: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節奏加快,對市場影響如何?
答:《特別規定》主要加快投資期限較長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節奏。創業投資基金股東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后,大部分情況下,平均持股比例不到5%,規模較小,即使不享受差異化減持政策,亦可在一年左右完成股份減持,對市場影響小。對部分持股比例較高的,根據《特別規定》在基金層面和投資項目層面的要求,符合享受反向掛鉤政策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數量有限,且每次減持比例維持《減持規定》要求,因此,不會對市場穩定產生影響。而且,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持股比例達到控股股東、大股東標準的,需履行《減持規定》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
六、問: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如何享受反向掛鉤政策?
答: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應當自行比對是否符合《特別規定》關于享受反向掛鉤政策的條件,并按照自愿原則決定是否享受反向掛鉤政策。
下一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出臺具體實施細則,并將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建立協作機制,為創業投資基金股東享受反向掛鉤政策提供便利。
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20170602)》
(一)首發審核中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鎖定期的一般性要求有哪些?
答:根據《公司法》第141條的規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根據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對于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為確保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正常生產經營不因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審核實踐中,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承諾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的總數不低于發行前股份總數的51%。
(二)首發審核中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答: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支持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對于創業投資基金作為發行人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發行審核中按照下列原則和要求進行處理:
1、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于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上述“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認定程序,由創業投資基金股東向保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后認為符合相關認定標準的,在收到相關首發項目反饋意見后由保薦機構向證監會發行審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證監會發行審核部門在認定時應當征求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4、對于存在刻意規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證監會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要求相關股東參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限售期進行股份鎖定。
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于享受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標準及申請流程
證監會 2017年7月7日
問:近期,財稅部門出臺《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提到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享受該稅收試點政策,請問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哪些創業投資基金可申請享受該項政策?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指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企業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權基金。
享受該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除需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有關私募基金的管理規范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創業投資基金實繳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工商注冊后5年內實繳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二、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限不短于7年;
三、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團隊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者相關業務經驗的人員負責投資管理運作;
四、創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該創業投資基金總資產的20%;
五、創業投資基金未投資已上市企業,所投資未上市企業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購)后,創業投資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創業投資基金未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
問:近期,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規定,創投企業在年度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時,應報送發展改革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復印件。請問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如何取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年度證明材料?
答: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比對創業投資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試點政策的各項條件。創業投資基金符合相應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4月底前,向擬申請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格式見附件),并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收到申請后,根據日常監管情況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監管情況,在收齊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申請機構出具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試點政策的年度證明材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對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享受稅收試點政策資格情況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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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國有證券投資基金是在公平、正義理念引導下的制度創新,能促進股市的誠信和公平建設。 依現有的制度安排,由于政企不分,上市公司在大股東(無論是國有股、民營股或外資股)的操控下,三會形同虛設;各種各樣的關聯交易廣泛存在,使得虛假包裝、虛...
產業基金的退出方式,分為到期清算方式和非清算方式兩大類。清算方式項目清算退出是指產業投資基金資金投入到PPP項目公司后,在項目投資公司完成項目任務(或階段性投資任務后)后,通過項目投資公司清算(或注冊資本減少)的方式,返還產業投資基金應當獲...
1.注冊制:發行人在發行新證券之前,首先必須按照有關法規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于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實性、可靠性。——關鍵在于是否所有投資者在投資之前都掌握各證券發行者公布的...
因股票質押逾期違約被動減持處罰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通過質押股票來獲取資金。然而,由于質押股票的復雜性和風險性,股票質押逾期違約事件時有發生。一旦發生,企業將面臨被動減持的處罰。那么,因股票質押逾期違約被動減持處罰多...
1.證監會對大股東增持是怎么規定的 繼證監會前天發布《關于修改;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后,昨天兩市交易所火線推出了配套細則《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下稱;)》。《指引》規定,大股東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均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