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證監會終于出臺減持新規,以應對可能出現的“解禁潮”以及安撫市場此前的擔憂。Wind資訊統計發現,截止5月31日,2017年全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共計為68.43億股,參考市值為802.84億元,其中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的股本市值達675.28億元,在全部減持規模中占比達到84.16%。
大宗交易:“過橋減持”受到制約
去年1月份,證監會曾發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對于市場擔憂的減持潮問題,證監會將關注點放在集中競價交易和協議轉讓這兩種減持方式上。不過,對于大宗交易這個重要股東主要減持途徑,減持新規卻“一字未提”。使得近一年半的時間里此類大宗交易減持更為活躍。
截止5月30日,2017年全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共計為68.43億股,參考市值為802.84億元,其中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的股本市值達675.28億元,在全部減持規模中占比達到84.16%。
在減持新規出臺前,就有大宗交易資深人士向記者表達擔憂,“與當前股價相比,重要股東在大宗交易上與接盤機構的交易價格通常都是有折價的。而接盤機構在大宗交易低價獲得股票后,完全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出貨”。
興業證券也在研報中提到,根據機構投資者的反饋,他們擔心減持新規“關了大門,而減持則從側門溜走”,“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轉讓之后,大宗交易接盤者直接在二級市場賣出,或者多次轉手“化整為零”,最后仍反映為二級市場的拋壓。
雖然證監會的減持新規也有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不過,從目前來看,大宗交易也可能存在類似的“化整為零、曲線減持”情況,有分析人士認為,這也需要相應的監管完善到位。
首發限售股:次新股減持壓力驟降
根據減持新規,監管范圍放大,首發前股東也將與大股東和董監高一樣受到規則約束,同時,在原有的減持限制比例下新增大股東和特定股東三個月內集中競價減持不得超過總股本1%,大宗交易減持不得超過總股本2%的規定,換句話說,端午節后,次新股首發限售股拋售壓力會驟降。
從5月31日至今年年末,兩市還將有涉及260家的343億股限售股解禁。而5月31日有首發限售股解禁的為吉祥航空、東興證券、高偉達、四方精創以及天順股份。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定是單一限售股股東在二級市場減持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但是如果涉及多股東持股,且持股比例不高的情況,股價同樣還是會受到減持沖擊。
定增股解禁:至少鎖定萬億元減持籌碼
2017年A股定增股解禁市值將達到14571億元,較2016年的10198億元增長約42.88%。而定增股解禁規模再度擴大到1.72萬億元,同比增長18.27%,續創新高。
按原有規則,自6月1至今年年末,總計有約9220.25億元(最新市值)的定增股份將迎來解禁,而根據新規,即使只考慮“鎖定期滿后12個月內只能減持一半”的要求,將有約4610億元定增籌碼要繼續鎖定。
將時限進一步推延,目前已經實施完成的定增中,約有1.72萬億元股份在按原規則將解禁,而根據新規,其中8616億元的籌碼將無法立即套現,需再持有12個月。
以此來看,僅在未來19個月里,就有約1.32萬億元的定增股份將再延后12個月才能獲得減持機會。
“減持十條”全方位規范股東行為
對于此次修改完善減持制度的總體思路,證監會介紹,遵循“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合理規制、有序引導”的原則,通盤考慮、平衡兼顧,既要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也要關注市場的流動性,關注資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保障資本形成的基本功能作用的發揮;既要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也要保障股東轉讓股份的應有權利;既要考慮事關長遠的頂層制度設計,也要及時防范和堵塞漏洞,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投資者信心。
《規定》中的限售股減持新規可概括為“減持十條”,具體包括:
第一,鼓勵和倡導投資者形成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理念,進一步強調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股份鎖定期的要求,并切實履行其就限制股份減持所作出的相關承諾。
第二,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過橋減持”。明確有關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時,出讓方、受讓方的減持數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第三,引導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股份鎖定期屆滿后規范、理性、有序減持。明確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后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進一步規范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的減持行為,要求其每3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該部分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第五,健全減持計劃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轉讓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報告、備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進行“精準式”減持。
第六,強化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誠信義務,防范其通過辭職規避減持規則。
第七,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八,明確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其持股應當合并計算,防止大股東通過他人持有的方式變相減持。
第九,切實加強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對于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的減持行為,證券交易所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
第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減持行為,對于利用減持進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加強稽查執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嚴格追究違法違規主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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