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
2013年12月1日,王某到某公司從事貨運卡車駕駛員工作。2014年9月30日,王某在等待裝煤時,被同事李某駕駛的本單位的另一車輛撞倒并碾壓受傷。2014年11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某為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六級,停工留薪期8個月。
王某發生工傷后再未到該公司上班。公司曾就返崗上班事宜與王某進行多次協商均未果。王某受傷后,公司僅支付其6個月工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已將王某的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核撥給公司,但公司一直未支付給王某。后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等相應的工傷待遇。同時,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其撞傷的司機李某支付其人身損害賠償。
爭議焦點
工傷職工能否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實踐中存在三種觀點:
1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是在該公司工作過程中受傷,經人社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即可,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向第三人司機李某追償人身損害賠償,不應獲得雙重賠償。
2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王某遭受了工傷,但王某的受傷系司機李某的侵權行為造成,不能免除李某的民事賠償責任,王某既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又可向第三人李某追償民事賠償。
3
第三種觀點認為,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要區別情況。王某所受工傷,是同事李某駕駛本單位車輛造成的,李某也屬于該單位員工,因此王某只享受工傷待遇,不能再主張民事賠償。否則,王某能夠獲得工傷和第三人民事賠償的雙重賠償。
處理結果
王某系工傷職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支持了其應享受的工傷待遇。同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工傷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能否兼得的爭議。
工傷保險賠償,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則由工傷保險機構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人身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人身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作為兩種并存不同的損害填補制度,在針對同一損害事故時,兩者之間到底是何種適用關系?受害人是否可以任選其一亦或是兩者兼得?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不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本案中,雖然王某受傷與李某有直接因果關系,但李某也屬于該公司的員工,該公司是李某駕駛車輛的權屬者,該車輛發生肇事后,承擔賠償責任主體系該公司而非李某。故王某只享受工傷待遇,不能向李某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提醒
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工傷責任承擔主體之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但需要說明的是,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中,項目相同部分只能享受一次。
文 | 高翔 方瑩珺
作者單位 | 寧夏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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