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來源:裁判文書網,中國基金報
“雙11”還沒到,京東和天貓卻提前開戰!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則裁定書,讓京東起訴天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的管轄權異議問題有了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天貓提出的“案件應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主張,認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而管轄權塵埃落定,也意味著“東貓案”或將進入實體審判。京東向天貓索賠10億元+200律師費等五大訴訟請求京東訴訟請求具體如下:1.確認三被告在本案所確定的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判令三被告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與被告進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與兩原告進行交易等行為;3.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連帶賠償因其實施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給兩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億元;4.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具體形式包括三被告在官網域名為tmall.com、taobao.com的相關網站首頁,以及相應APP主頁上刊登經法院認可的道歉及消除影響聲明;5.判令三被告連帶承擔兩原告在本案中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公證費、經濟分析費用、律師費等暫計人民幣200萬元。京東認為: 2013年以來,三被告不斷以各種手段實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貓商城開設店鋪的服飾、家居等眾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兩原告運營的京東商城參加618、雙11等促銷活動、不得在京東商城開設店鋪進行經營,甚至只能在天貓商城一個平臺開設店鋪進行經營行為(以下簡稱“二選一”行為)。三被告在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包括“二選一”行為在內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損害了中國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侵犯了兩原告、商家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被告應當對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而提出上述訴請!這場曠日持久的電商大戰,最終結果如何,估計還得等上一年半載!!!附:(2019)最高民轄終130號裁定書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19)最高民轄終130號上訴人(一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上訴人(一審被告):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上訴人(一審被告):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強東,該公司董事長。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裁定認為,被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不限于被告住所地和直接行為地,在反壟斷意義上,被控侵權行為對一審法院管轄的北京市產生了影響,因此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屬法律適用錯誤。1.被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產生影響地不同于法定的侵權結果發生地,不能作為管轄確定標準,應按一般侵權糾紛的管轄原則確定管轄,而不應不適當地進行擴大解釋。2.以侵權行為影響地確定管轄或將侵權結果發生地解釋為包括侵權行為影響地會導致管轄泛化,使有關法律規定失去其制度價值。上訴人作為被控侵權人,其可以控制侵權行為在何處發生;而對于被控侵權行為的直接結果發生地,被控侵權人也有或應有合理的預期。本案被控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的直接結果發生地都有明確的地理范圍,不能認為全國任意地區都是侵權行為地。因此,以侵權行為影響地確定管轄過分擴大了有管轄權法院的范圍,實際上架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規定,破壞了民事訴訟法對雙方當事人權益、訴訟負擔的平衡,導致管轄泛化,損害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可能難以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同時,以侵權行為影響地確定管轄有可能產生管轄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案件基礎事實發生地無實質聯系,不便于被告應訴和法院查明事實,也無法實現管轄制度便利當事人訴訟、便利法院審理案件的目的。(二)一審裁定僅根據被上訴人的主張即認定北京地區屬于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屬于事實認定不清,并因此得出錯誤的結論。(三)一審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非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移送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京東貿易公司、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辯稱,(一)本案被上訴人已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北京為本案被控“二選一”侵權行為實施地,已滿足當前司法實踐在管轄權異議階段提交證明確立地域管轄連接點事實的初步證據要求。1.本案被控“二選一”侵權行為系以商家為媒介、針對被上訴人實施的一系列形式多樣、手段豐富的行為組成的集合,上訴人將本案被控“二選一”侵權行為僅僅理解為簽訂獨家合作協議、認為侵權行為實施地僅僅在杭州完全是錯誤的。2.本案管轄權異議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上訴人與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姿公司)旗下品牌阿卡邦、萬家簾品、ChemistWarehouse等品牌在北京簽訂獨家合作;二審中還補充提交了上訴人與戶外品牌商家DiscoveryExpedition在北京簽訂獨家協議的新聞報道。上訴人作為在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通過與大量商家簽署獨家合作協議、公開宣布達成獨家戰略合作,限定商家只能和上訴人進行交易,直接致使大量商家不能上線京東平臺或從京東平臺下線,排除、限制了被上訴人在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的競爭,顯然屬于本案被控“二選一”侵權行為。因此通過被上訴人提交前述新聞報道已充分證明上訴人在北京實施了被控“二選一”侵權行為。(二)本案直接、主要侵權結果位于北京,以北京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具有充分法律依據。上訴人脫離本案實際情況毫無依據地提出本案侵權結果發生地與侵權行為實施地為杭州市的主張,沒有任何依據。一審法院認定其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具有充分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符合民事訴訟管轄的兩便原則。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請求本院予以駁回,依法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京東貿易公司、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為www.jd.com網站的所有者和移動版APP的著作權人,京東貿易公司是京東網站的技術服務提供者,兩原告在京東開放平臺-京東商城為第三方商家提供網上零售的平臺和相關技術服務。天貓網絡公司為www.tmall.com網站所有者,天貓技術公司為天貓手機APP版權所有者,兩被告共同運營天貓平臺-天貓商城,為第三方商家提供網上零售的平臺和相關技術服務。阿里巴巴公司是在英屬開曼群島注冊的控股公司,其在中國等地注冊的關聯公司負責具體開展在中國的經營業務。阿里巴巴公司是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的最終實際控制主體,也是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經營的天貓平臺以及淘寶平臺的最終實際控制主體。2013年以來,三被告不斷以各種手段實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貓商城開設店鋪的服飾、家居等眾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兩原告運營的京東商城參加618、雙11等促銷活動、不得在京東商城開設店鋪進行經營,甚至只能在天貓商城一個平臺開設店鋪進行經營行為(以下簡稱“二選一”行為)。三被告在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包括“二選一”行為在內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損害了中國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侵犯了兩原告、商家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被告應當對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請求法院:1.確認三被告在本案所確定的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判令三被告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與被告進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與兩原告進行交易等行為;3.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連帶賠償因其實施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給兩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億元;4.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具體形式包括三被告在官網域名為tmall.com、taobao.com的相關網站首頁,以及相應APP主頁上刊登經法院認可的道歉及消除影響聲明;5.判令三被告連帶承擔兩原告在本案中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公證費、經濟分析費用、律師費等暫計人民幣200萬元。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稱,一審法院并非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被控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行使管轄權的基礎和法律依據,本案應當移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本案是京東貿易公司、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認為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提起的民事訴訟,界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侵權糾紛的侵權行為地和侵權結果地,應當根據糾紛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具體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系為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本案中,京東貿易公司、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主張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所實施的“二選一”行為,雖然行為的直接對象是在網絡平臺開設店鋪進行經營行為的各品牌商家,但基于網絡平臺特性,其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則不限于各被告的住所地或各被告實施上述行為的直接行為地,在反壟斷法意義上,上述行為將對該相關市場內的自由競爭產生影響,這當然涵蓋了一審法院管轄的北京市。同時,京東貿易公司、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亦主張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不僅在北京地區實際實施了被控的“二選一”行為,而且上述行為的后果也已經及于北京地區,從而進一步證明北京地區屬于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綜上,基于北京地區是本案被控侵權行為實施地和被控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故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在京東貿易公司、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已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所提管轄權異議均不成立,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提交了四份證據:1.天貓與ChemistWarehouse在北京簽約事宜問詢;2.阿卡邦與天貓合作事宜問詢;3.(2019)浙杭禹證民字第2045號公證書;4.《2016-2017年度天貓家裝戰略商家框架協議書》。其中對于證據4,上訴人稱因涉及其商業秘密,申請對該證據不公開質證,僅當庭出示保密證據原件供庭審質證,不提供保密證據復印件,保密證據僅供被上訴人律師查閱,被上訴人代理律師不得以任何方式復制、摘抄,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閱、復制、摘抄保密證據,請求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具結保密承諾書。對于前述證據,京東貿易公司的質證意見主要為:1.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對該問詢函形成與真實性存疑。2.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該證據無法證明阿卡邦未與上訴人簽署獨家戰略合作協議。3.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上訴人與商家能夠選擇以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將雙方的獨家合作安排公之于眾,這種形式本身就說明雙方已達成獨家合作的合意,形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并且相較而言,新聞發布會向更為廣泛的群體公布了獨家的“二選一”安排,這本身也是被控侵權行為的一種重要手段,而其確鑿無疑地發生于北京市。4.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上訴人提交遮蔽的協議作為證據,不符合完整性的要求。簽署紙質版協議并不是合同訂立的唯一方式,雙方選擇以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將雙方的獨家合作安排公之于眾,這種形式本身就說明雙方已達成獨家合作的合意,形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發布獨家合作本身也是被控侵權行為的一種重要手段,確鑿無疑地發生于北京市。該份協議未遮蔽部分顯示,上訴人與萬家簾品的合同有效期是自2016年10月24日生效,當日也是新聞報道雙方簽署獨家合作協議并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日期,這說明在該日已經產生了限定交易的侵權后果。該協議未顯示協議簽訂地為杭州市,而且公司公章被攜帶外出的情況并不少見,該份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的主張。對于前述證據,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的質證意見主要為:1.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該問詢函形成過程的真實性存在疑問,不能實現上訴人的證明目的。2.對證據2的關聯性不予認可,不能實現上訴人的證明目的:被上訴人提交的新聞報道明確與天貓達成獨家戰略合作的是朗姿公司旗下的阿卡邦品牌,而非朗姿公司本身。上訴人僅以朗姿公司單方面出具的問詢函即欲主張阿卡邦品牌未與天貓簽訂獨家協議,從行為主體上即存在瑕疵,不能證明除朗姿公司外,其旗下阿卡邦品牌等其他主體未與天貓達成獨家戰略合作、簽訂獨家合作協議。3.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不能實現上訴人的證明目的。首先,該證據不能證明該名為黃愛珠的女士確實系2015年時任天貓生活快消事業部總經理,確實系出席于2015年9月22日在北京朗姿大廈舉行的阿卡邦Agabang攜手天貓戰略發布儀式的主體。其次,該證據內容也明顯與事實不符。從被上訴人提交新聞報道來看,種種事實表明該發布會是天貓與商家共同舉行的、旨在對外廣而告之發布雙方達成獨家合作、商家獨家入駐天貓平臺消息的高配版發布會。以上事實Agabang商家方面亦予以認可并通過其官方渠道對外發布。4.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上訴人對該項證據進行了大面積遮蓋,不具有基本的證明內容,僅憑遮蓋后的協議無法證明其是否系上訴人與商家簽訂的獨家合作協議。對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不能實現上訴人的證明目的。首先從協議名稱來看,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管轄權異議一審證據10,上訴人與萬家簾品在戰略合作發布會上簽署的協議是《戰略合作協議》(第二段第六行),而上訴人提交該證據名稱為《天貓家裝戰略商家框架協議》,二者名稱明顯不一致。因此上訴人僅提交該證據即主張這是上訴人與萬家簾品簽署的唯一的協議沒有任何證明力,不能排除上訴人與萬家簾品在發布會等場合還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等其他約定獨家合作事宜協議的事實。其次,根據前述證據十,上訴人與萬家簾品通過舉辦戰略合作發布會,并專門設置獨家合作協議簽約儀式等環節,對外廣而告之上訴人與萬家簾品達成獨家合作,更是上訴人實施被控“二選一”行為的典型體現。再次,上訴人該證據第七條顯示協議有效期起始日為2016年10月24日,亦與被上訴人證據所示獨家合作發布會召開日期相吻合,上訴人以該協議主張其未與商家在發布會上簽署合作協議明顯不能成立。針對被上訴人前述質證意見,上訴人回應意見主要為:對于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的說明,問詢函系由上訴人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準備并提出需要問詢的問題,連同《天貓國際與ChemistWarehouse在京簽署獨家戰略合作協議》的新聞報道一并通過郵件發送給被問詢主體即淘寶中國公司,再由其填寫答復內容并蓋章后郵寄給上訴人。上訴人在收到經被問詢主體蓋章的問詢函答復原件后,比對確定答復函已經回答了此前上訴人向其發出的問詢函中的全部問題后,加蓋了天貓網絡公司和天貓技術公司的公章。最后,問詢和答復內容出現在同一頁并不影響證據的真實性。對于證據關聯性的說明,上訴人提交的淘寶中國公司出具的問詢函確認,被上訴人證據中所報道的發布會涉及的內容屬于淘寶中國公司的業務,故不屬于被上訴人在本案中主張的由上訴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因此,其實施地無論在何處,均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本案確定管轄的依據。對于證據2,關于真實性、合法性的說明,上訴人認為,阿卡邦的這一問詢函的問詢內容由上訴人準備并提出需要問詢的問題,連同《阿卡邦Agabang攜手天貓發布儀式舉行》的新聞報道一并通過郵件發送給被問詢主體即朗姿公司,再由朗姿公司填寫答復內容并蓋章后郵寄給上訴人。上訴人在收到經被問詢主體蓋章的問詢函答復原件后,比對確定答復函已經回答了此前上訴人向其發出的問詢函中的全部問題后,加蓋了天貓網絡公司和天貓技術公司的公章。對于證據關聯性的說明,問詢函未標注出具時間并不影響朗姿公司答復的內容和真實性。關于證據3,有關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的說明。證據3中的《關于2015年阿卡邦·天貓戰略合作發布會的情況說明》系黃愛珠女士在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證處公證員的面前完成的簽名、捺印。該證據形式屬于書證,而非被上訴人所說的證人證言。被上訴人不認可證據3的主張沒有任何合理性。關于證據4,有關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的說明,如上訴人在庭審階段所述,上訴人提交證據4的目的在于說明上訴人與商家并未在北京簽署獨家合作協議。顯然,證據4中遮蓋的其他內容與該爭議焦點并無任何關系。上訴人認為在管轄權異議程序審理階段,目前上訴人所提交的證據已經涵蓋了協議的簽署信息,該等信息已經足以證明行為實施地并非被上訴人主張的北京市。如上訴人在質證意見中所述,鑒于該份協議并無簽字,僅有蓋章,明顯與被上訴人提供的新聞照片顯示的“簽字動作”不一致。而合同一方紹興樂加的營業地點為紹興市,根據一般慣例,公司公章通常應當被保存在其主營業地,而不會隨身攜帶,因此,紹興樂加對合同的蓋章地應為紹興市。此外,證據4系上訴人和商家簽署的商業合作協議,且證據4的第四條對雙方的保密義務進行了嚴格限制:除非經合同各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將協議內容透露給第三方。受該保密義務所限,上訴人有義務對證據中的商業信息進行保密。有關證據關聯性的說明,如上訴人在庭審階段所述,經上訴人內部核查,上訴人與萬家簾品并未簽署過任何被上訴人證據中所述的《戰略合作協議》。唯一和萬家簾品簽署過的,可能與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所指向的協議相關的即該份《2016-2017年度天貓家裝戰略商家框架協議》。被上訴人作為訴訟的原告方,如果其認為除該份協議外,被告確實與萬家簾品簽署過其他約定獨家合作事宜的協議,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進行證明,而非由被告來舉證證明沒有簽署過該等協議這一消極事實。關于前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和回應意見,本院認為,因本案系管轄權異議上訴糾紛,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本院只需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如果與建立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同時涉及案件實體爭議內容的,只需審查案件初步證據是否能夠證明一個可爭辯的管轄連接點事實即可,一般不對案件實體爭議內容作出明確認定,因此僅針對北京是否構成管轄連接點其中之一事實進行審理。本案中,上訴人提交了證據4《2016-2017年度天貓家裝戰略商家框架協議》,擬證明上訴人與萬家簾品于2016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舉行的發布會上未簽署合作協議,上訴人與萬家簾品協議簽訂地為浙江省杭州市。上訴人庭審之前提交的證據冊對該證據相關內容進行了遮蓋并申請對該證據不公開質證。在本院主持對該證據進行不公開質證時,上訴人出示了該證據未經遮蓋的原件,但稱“我們對這份證據,是僅露出的部分,非遮蓋部分才是我們要提交的內容”。本院與上訴人核實哪部分涉及其商業秘密時,其稱遮蓋部分、未遮蓋部分均涉及其商業秘密。本院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一般情況下應提交完整的證據供對方當事人質證及法庭查驗。因本案系管轄權異議糾紛,僅需審理建立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即可,該證據遮蓋部分涉及實體內容,對本案實體爭議內容的審理非本案審理范圍,故在管轄權異議審理階段,尊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形式及內容。對于該證據,經當庭查驗,該證據未遮蓋部分未寫明簽署地點。上訴人在其對該證據的質證回應意見中稱“鑒于該份協議并無簽字,僅有蓋章,明顯與被上訴人提供的新聞照片顯示的‘簽字動作’不一致。而合同一方紹興樂加的營業地點為紹興市,根據一般慣例,公司公章通常應當被保存在其主營業地,而不會隨身攜帶,因此,紹興樂加對合同的蓋章地應為紹興市。”因上訴人提交該證據擬證明上訴人與萬家簾品協議簽訂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見上訴人證據目錄證據四證明內容),由于本院已經當庭查驗該協議并未記載簽署地點,上訴人的前述回應認為合同的蓋章地應為紹興市,并稱系根據慣例推論。在未有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根據慣例推論,本院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2016-2017年度天貓家裝戰略商家框架協議》系在杭州市簽署。此外,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一審證據10,本院補充查明,2016年10月25日14:39分,搜狐焦點記載“天貓窗簾&萬家簾品獨家戰略合作發布會在京順利召開。10月24日下午,‘天貓窗簾&萬家簾品獨家戰略合作發布會’在北京釣魚臺大酒店順利召開……發布會進入后半場,天貓家裝行業總監江帆先生和萬家簾品總經理楊衛先生代表合作雙方鄭重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并且一同敲響開市鑼……”本院認為,根據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其認為三上訴人在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包括“二選一”行為在內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損害了中國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侵犯了兩被上訴人、商家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上訴人應當對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的管轄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根據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因此本案中焦點問題是北京高院對此案是否具有管轄權,即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被訴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是否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本案中,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相關新聞報道對上訴人與朗姿公司旗下品牌阿卡邦、萬家簾品、ChemistWarehouse等品牌在北京簽訂獨家合作協議的相關情況進行了報道。其中被上訴人一審證據10載明“發布會進入后半場,天貓家裝行業總監江帆先生和萬家簾品總經理楊衛先生代表合作雙方鄭重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明確表明了雙方當事人系在北京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雖然上訴人稱《2016-2017年度天貓家裝戰略商家框架協議》系在杭州簽訂,但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相關協議系在杭州簽署,上訴人亦未提供其他證據推翻前述戰略合作協議系在北京簽訂,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北京市屬于被訴侵權行為地,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并無不當。此外,上訴人還上訴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侵權行為影響地確定管轄或將侵權結果發生地解釋為包括侵權行為影響地會導致管轄泛化。本院認為,因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本院只需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之一即可,因此對能否以侵權結果地確定管轄不再予以評述。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上訴人稱本案應移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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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在網上購買的電子書,能像紙質書一樣,分享給別人看嗎? 近日,廈門市區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某網友將購買的電子書上傳至網絡圖書館,結果被告索賠20萬。一起來看看怎么回事吧! ...
癌癥患者因不忍病痛折磨在醫院跳樓身亡家屬向醫院索賠近16萬元如何認定醫院是否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和護理義務?近日,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在實地勘查中,法官發現涉案病房安裝了小于30厘米的窗戶行程限位裝置,窗臺雖然未安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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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的連先生安裝防盜門時,噪音吵醒了正在睡覺的鄰居李某。一個小時后,李某意外死亡。李某家屬將連先生、兩名安裝工人及防盜門生產廠家訴至法院,認為是噪音造成了李某的死亡,索賠129萬多元。 被裝修噪音吵醒 1小時后死亡 索賠129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