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16年2月,涂涂和鄧鄧簽署《股權代持協議》,約定涂涂作為實際出資人,委托鄧鄧代持股權,以鄧鄧名義與黃黃、安安合資設立萬家紅公司,鄧鄧代涂涂持有萬家紅公司20%的股權,鄧鄧將出資款交給鄧鄧,由鄧鄧代為出資。萬家紅公司成立后,蒸蒸日上,萬家紅公司將分紅支付給鄧鄧,但鄧鄧未按代持協議約定向涂涂支付分紅,涂涂多次催要未果,在遇到這樣尷尬的局面時,涂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呢?
律師意見: 一、涂涂可以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變更工商登記,要求公司直接將分紅支付給本人。當然,能否顯名,取決于涂涂能否提供如下證據: 首先,涂涂要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鄧鄧合法的股權代持關系,同時舉證其也實際支付股權對價,證明其是股權的實際所有人。 在證明其為股權的實際所有人后,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隱名股東能否顯名,取決于是否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隱名股東登記為公司股東。從實務案例來看,司法機關在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時,其是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如以股東身份參加股東會會議,簽署過相關會議文件,或者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在公司擔任一定職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證明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對于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隱名股東,隱名股東若能證明其他股東對股權代持情況知曉,也無需額外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證據,否則,出于對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考慮,需要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證據。
二、涂涂依據《股權代持協議》約定,通過發送律師函或者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鄧鄧支付分紅。 代持人代持股份,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均由代持人行使,道德風險巨大,實際出資人無法控制,隱名股東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的方式進行投資。
若確需代持,簽訂前,一定要咨詢專業人士,了解協議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否則有被認定無效的風險,《股權代持協議》作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權利義務關系確認的基礎,最好委托律師起草專業的代持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管轄等內容,最大化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實際出資人顯名的條件】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編者說:股權代持是許多高凈值人士選擇的管理財富的手段之一,在生活中也較為常見,同時也是家族財富管理中較為重要的一大主題。近幾年因隱名投資引發的代持股糾紛持續增長,近日上海二中院在《股權代持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中對2012年至2016年審理的...
員工持股跑路,老板傻眼了 商場征戰多年,投資集團公司老板身心疲憊,投資酒店讓自己信任的員工代持股份。不料員工跑路,股權被轉讓。遇到這種情況,該老板要怎么辦呢?他還能要回自己的股權嗎? 看過來,這就是股權代持 案情:李總是一個事業有...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有效 在法律上,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性已經被司法解釋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涉及股權代持的有關條款如下...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股權代持中,實際出資人與他人通過協議約定,實際出資人將自己對目標公司的出資登記在他人名下,由他人行使...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 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托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丁廣宇 商業實踐中,基于隱私、成本、關聯交易等各種因素的考慮,股權代持行為較為常見,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高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2016股權代持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顯示,僅在該院,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年均...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
在股權代持關系中,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方,而顯名股東卻作為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取紅利、對股東會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等,并承擔股東義務,包括繳納認繳出資等。 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關...
甲公司由4位發起人設立,每人出資250萬,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股東李某因缺乏足夠的出資能力,擬向朋友張某借款150萬元。 張某聽李某介紹該公司前景后,產生投資意愿,兩人遂商定張某作為隱名股東,投入...
從收購的角度來看,標的股權是合作的基礎,本篇將重點梳理并購項目中標的股權常存在的風險點以及規范建議。 一、目標公司股東未出資或者未全部出資 股東未能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內如期繳納出資,存在逾期繳納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