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則共計七條,規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強制招標范圍,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p>
(三)釋義:本條規定了招標投標法的立法目的。制定招標投標法的根本目的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1、《國發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及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要在“九五”末期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要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使市場主體在平等條件下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招標這種擇優競爭的采購方式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上述要求,它通過事先公布采購條件和要求,眾多的投標人按照同等條件進行競爭,招標人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訂約方這一系列程序,真正帝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原則??v觀世界各國,凡是市場機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大多都有比較悠久的招標歷史和比較完善的招標法律制度。因此,招標投標立法的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市場平等競爭秩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2、從上述根本目的出發,《招標投標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有以下四點:
(1)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招標投標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推行的領域不斷拓寬,發揮的作用也日趨明顯。但是,當前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推行招標投標的力度不夠,不少單位不愿意招標或想方設法規避招標;招標投標程序不規范,做法不統一,漏洞較多,不少項目有招標之名而無招標之實;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交易和腐敗現象比較嚴重,吃回扣、錢權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政企不分,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干預過多;行政監督體制不順,職責不清,在一定程序上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因此,依法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是《招標投標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從這一目的出發《招標投標法》有較大的篇幅(三章,41條)規定了招標投標程序,并在第五章規定了違反這些程序性規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提高經濟效益。招標的最大特點是通過集中采購,讓眾多的投標人進行競爭,以最低或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優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由于政府及公共部門的采購資金主要來源于企業、公民的稅款和捐贈,提高采購效率、節省開支是納稅人和捐贈人對政府和公共部門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這些國家普遍在政府及公共采購領域推行招標投標,招標逐漸成為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一種采購制度。我國從80年代初開始引入招標投標制度,先后在利用國外貸款、機電設備進口、建設工程發包、科研課題分配、出口商品配額分配等領域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工程建設和進口機電設備為例,據不完全統計,通過招標,工程建設的節資率達1%—3%,工期縮短10%;進口機電設備的的節資率達15%,節匯率10%。因此,制定《招標投標法》,依法推行招投標制度,對于保障國有資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從這一目的出發,《招標投標法》中別規定了強制招標制度,即規定某些類型的項目必須通過招標進行,否則項目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見第3條,以下還將詳細論述)。
(3)保證項目質量。由于招標的特點是公開、公平和公正,將采購活動置于透明的環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敗行為的發生,也使工程、設備等采購項目的質量得到了保證。在某種意義上說,招標投標制度執行得如何,是項目質量能否得到保證的關鍵。從我國近些年來發生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看,大多是因為招投標制執行差,搞內幕交易,違規操作,使無資質或者資質不夠的施工隊伍承包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下降,事故不斷發生。因此,通過推行招標投標,選擇真正的符合要求的供貨商、承包商,使項目的質量得以保證,是制定《招標投標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墩袠送稑朔ā返?條特別指出,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這些項目的質量狀況,不僅關系到國家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而且關系到國家的對外形象。正因為如此,《招標投標法》中才特別強調要對這幾類項目進行招標,并從保證項目質量的角度出發,規定了嚴格的招標投標程序。
(4)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個立法目的從前三個目的引伸而來。無論是規范招標投標活動,還是提高經濟效益,或保證項目質量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只有在招標投標活動得以規范,經濟效益得以規范,經濟效益得以提高,項目質量得以保證的條件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以維護。因此,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招標投標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從這一目的出發,《招標投標法》第五章對規避招標、串通投標、轉讓中標項目等各種非法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并通過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第7條)允許當事人提出異議或投訴(第65條),來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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