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一般買賣合同外,現實中也存在特殊形式的買賣,包括分期付款買賣、憑樣品買賣、試用買賣、所有權保留下的買賣、招標投標買賣、拍賣等。此外,由于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買賣中知識產權歸屬也存在特殊之處,故一并收錄。
法 典 條 款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買賣】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試用期限】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的效力】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試用買賣使用費負擔】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保留買賣】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條【出賣人取回權】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條【買受人回贖權與出賣人再出賣權】 出賣人依據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投投標買賣】 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百四十五條【拍賣】 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百條【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買賣中知識產權歸屬】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實 務 要 點
1. 第634條是關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規定。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也是一種特殊買賣,其根本特征在于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價款,而是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由于本條主要涉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解除的問題,在下一詞條“特定情形下的買賣合同解除”有具體解讀,本詞條不再贅述。2. 第637條-639條是關于試用買賣合同的規定。試用買賣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用或者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合同。
第637條就試用期限的確定作了規定,當事人對試用期限有約定的依其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本法第510條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需注意,標的物所有權在試用期限內并沒有發生轉移。
第638條就試用買賣的效力(買受人的選擇權與視為購買或視為同意購買)作了規定。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的選擇權是為了明確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權利。買受人對標的物是否認可進而是否選擇購買,完全取決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條件的限制。在以下情形,買受人雖未作出明確的認可表示,也視為認可:(1)超出試用期限買受人不作決定的,視為購買;(2)試用期內買受人有處分行為(對標的物出租、出賣、設立擔保或支付部分價款等)的,視為購買。
第639條就試用買賣使用費作了規定。如前所述,試用買賣是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生效條件的買賣。買受人如果經試用或者檢驗認可標的物,為條件成就,買賣合同生效;買受人不認可標的物,則為條件不成就,買賣合同不生效。在試用期間內,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是出賣人自愿承擔的義務,對其具有約束力,買受人無需為此支付使用費。需注意,出賣人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使用費,但若買受人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致標的物在試用期間毀損滅失的,出賣人雖不能向其主張違約責任,但可依據侵權責任法請求承擔侵權責任。
3. 第641條-643條是關于所有權保留買賣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第641條所謂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即體現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一種情形。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有利于出賣人的條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賣人躲避不能取得標的物價款的風險。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出賣人認為重要的義務以前,出賣人仍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樣就可以免去在出賣人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因所有權已轉移可能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但基于優化營商環境、消滅隱形擔保的目的,第641條第2款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另需說明,本條關于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并不適于不動產。
第642條在吸收借鑒買賣合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年),下同】第35條規定的基礎上,就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的取回權作了較為完善的規定。需注意的是,在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情況下行使取回權,增加了出賣人的催告程序。
第643條在吸收借鑒買賣合同解釋第37條規定的基礎上,就買受人贖回、出賣人的再出賣權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出賣人依據第642條的規定行使取回權后,買受人在合理的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事由的,可請求回贖標的物。回贖期一般包括法定期限和意定期限,依據第643條,出賣人單方制定的回贖期須是合理的,應根據標的物性質結合具體情況確定。買受人在回贖期內沒有消除相關事由的,出賣人就取得了對標的物的再出賣權。但出賣人再次出賣須以合理價格賣出。賣出所得價款滿足出賣人自身應得價款及所需費用后,剩余部分應返還買受人;所得價款無法滿足出賣人自身應得價款及所需費用的,有權繼續向買受人主張。
4. 第644條是關于招標投標買賣的規定。招標投標買賣指招標人公布買賣標的物的出賣條件,投標人參加投標競買,招標人選定中標人的買賣方式。招標投標買賣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出賣人(又可稱為招標人)、競買人(又可稱為投標人和買受人或中標人)。招標投標除可作為一種特種買賣形式外,還適用于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服務等合同的訂立。關于招投標買賣,本條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具體規定。
5. 第645條是關于拍賣的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從法律意義角度而言,拍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成立方式具有特殊性,其成立應經過出賣人出價、競買人應價、拍定三個階段。一經拍定,買賣合同關系即成立,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競買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相較于一般買賣,拍賣合同效力有三個特殊之處:一是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具有特殊性;二是出賣人對標的物風險轉移具有特殊性;三是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方式具有特殊性。當然,本條只是關于拍賣的原則性規定,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與拍賣程序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具體規定。
6. 第600條是關于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買賣中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買賣合同中,有些標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識產權的載體,如計算機軟件等。需注意,作為知識產權載體的買賣與知識產權買賣不同。知識產權的買賣是權利買賣的一種,一般稱為權利轉讓。權利轉讓中,當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與一般的貨物買賣是不同的。作為買賣對象的權利,盡管也有一定的載體,但買賣當事人看重的顯然不是該載體本身,而是通過它表現的一定技術以及對這一技術享有支配的權利而能帶來的利益。因此,如果一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本身體現著一定的知識產權,除非當事人明確表明或法律有相關規定,買賣可以影響知識產權,否則該標的物所體現的知識產權不轉移于買受人。
參 考 案 例
1.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委托拍賣執行復議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35號)案例要點:拍賣行與買受人有關聯關系,拍賣行為存在以下情形,損害與標的物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拍賣行與買受人惡意串通,依法裁定該拍賣無效:(1)拍賣過程中沒有其他無關聯關系的競買人參與競買,或者雖有其他競買人參與競買,但未進行充分競價的;(2)拍賣標的物的評估價明顯低于實際價格,仍以該評估價成交的。
2.青海紅鼎房地產有限公司與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3期)
案例要點:網絡競價交易具有即時性和公開性的特點,產權人、競買人、競買組織方均應嚴格遵守相關交易規則。雖然網絡競價系統自動生成《競價結果通知單》,但因違反交易規則,不能形成有效承諾的,交易依法不能成立。網絡競拍是拍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在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拍賣法》的一般規定。
3.曾意龍與江西金馬拍賣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饒市分行、徐聲炬拍賣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期)
案例要點:根據合同法、拍賣法的有關規定,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行業慣例,必須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拍賣活動中,拍賣師的拍賣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行業習慣做法,侵害有關競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認定其拍賣行為無效。
來源《民法典實用速查手冊》(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轉載自“走近民法典”刑法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例注釋版 市場價: 22元 ISBN號: 9787509326787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商品類型: 圖書 開本:32開 裝幀: 出版時間: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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