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撤銷權糾紛中原告的認定
在業主撤銷權訴訟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業主是當然的原告這個無異議。但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投票表決過程中,投贊成票的業主,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禁反言的基本行為規則,其不能以合法權益受損害而行使撤銷權。
業主撤銷權糾紛中被告的認定
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于撤銷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業主撤銷權訴訟中被告應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但在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作為業主大會的組織者,通過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方式對相關事項進行表決,物業公司實際代行了業主大會的職責,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以作為業主撤銷權的被告。
可撤銷的只能是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撤銷權行使對象是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實踐中,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物業服務協議,因物業服務協議是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第三方的物業公司簽訂,并非業主撤銷權的對象,故業主起訴要求撤銷物業服務協議不符合業主撤銷權的客體范圍,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業主撤銷權的舉證責任問題
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對實體與程序兩方面進行審查,即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是否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議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組織者、表決票或者選票的持有者,對表決事項經過法定比例的業主同意負有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采用原告反舉證的做法,即由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并向法庭指出業主委員會的決議的真實性、關聯性方面有哪些問題,或者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哪些業主的表決票或者選票存在虛假或偽造。在明確有爭議的表決票或選票后,再通過雙方的舉證來核實證據的真實性。 業主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業主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該一年時間為除斥期間,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的問題。
民法典法律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 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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