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方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產權如何定性?
一方婚前買房首付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產權歸屬首先要看夫妻雙方的約定。雙方可在婚前或婚后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或是雙方共同所有。
如果沒有約定,則法院一般會將房屋產權判歸婚前買房登記的一方。但是只要不能證明還貸的款項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的增值部分,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獲得產權的一方應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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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78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婚前買房,婚后才拿到房屋的產權證明的,該房產歸誰所有?
首先,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財產歸誰所有。不論房子是一方婚前一次性付款購得,還是雙方在婚前共同出資購買,夫妻雙方都既可以約定房子歸某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房子為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
要注意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214條,房屋所有權自登記后取得,因此如果沒有約定,而產權證明是在婚后才拿到,那么屬于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權。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行政機關制作產權證明的滯后性,即使一方已經遞交了產權登記所需的全部手續,也可能在婚后才取得產權證明。在該種情況下發生產權爭議,司法機關一般認定房屋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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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14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1062條、第1065條。
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送給子女,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資,原則上將該房屋認定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于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把房子贈予男女雙方,比如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是送給雙方的。此時房屋產權屬于夫妻共有。
實踐中,為了避免老一輩辛苦奮斗的血汗錢無端流失,可以對贈與合同設置一定的條件,比如:
附有一定的生效條件,比如雙方結婚,那么當無法結婚時,贈與合同不生效。
或者把贈與合同附一個解除條件,比如希望婚姻存續,如果離婚或對方意外身亡,則贈與合同解除,此時當將來發生婚變或者對方意外身亡,則可以解除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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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8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29條第1款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送給子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結婚后,父母為其子女購置的房屋,房屋產權依贈與合同的內容來確定。父母可以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將房屋贈予自己子女,此時房屋產權屬于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原則上屬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此時房屋產權為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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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29條第2款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第1款第4項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1063條第3項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應如何認定產權?
結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送給子女,如果贈與合同中有確定房子歸誰,則依照約定處理。例如,可以約定該不動產為夫妻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上述行為的性質屬于父母贈與不動產給夫妻雙方,房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婚后所得,產權歸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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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29條
6、婚前房產A婚后出售,用賣房款再購得的房產B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全款買房A,產權也登記在出資一方名下,則房A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賣掉房A后買了房B并登記為出資一方,僅是財產的形態發生了變化,此時個人財產的性質并沒有發生變化,房B依然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但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A在婚后置換為房B,并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出資一方將自己房產份額的一半贈送給了另一方,此時房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中,舊房置換新房的情況大量存在,購房資金來源的復雜性增加了析產的難度,司法實踐中對個案權屬的認定和也有所不同,碰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比較典型的情況,是婚前一方首付按揭購買房A,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后,又置換房B的,此種情況下,在民法典出臺之前,各地法院的觀點不一致。
在民法典出臺之后,有待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統一各地區的裁判觀點,避免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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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江蘇高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發布日期:2019年)
《人民法院報一方出售婚前房屋并添加夫妻財產所購房屋的性質認定及分割原則》(發布日期:2016年) 7、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單位公房,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
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單位公房,即使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按照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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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8、夫妻共同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的,離婚時該房產應該如何處理?
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以一方父母的名義購買參加房改的房屋,該房屋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
但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債權進行分割,實踐中通常以經濟補償的形式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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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79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9、婚后與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該房產的所有權歸屬如何確定?
婚后夫妻雙方與父母共同出資買房,如果共同登記在夫妻和父母名下,則屬于夫妻和父母共有,夫妻的小家庭與父母大家庭之間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要依據各方的約定,如沒有約定則視為按份共有。對于夫妻之間來說,不論登記哪一方的名字或是雙方的名字,夫妻對其享有的份額都屬于共同共有。對于父母之間來說,老倆口對其享有的份額也都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如果是沒有登記父母的名字只登記了子女的名字,不論房屋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不論是一方父母還是雙方父母出資,一般應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產由夫妻共同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約定雙方父母的出資僅是贈與各自子女的,則房屋原則上屬于按份共有,子女所享有的份額即父母出資所占的比例,在分割房屋時按照夫妻各自所享有的份額進行分割。
如果約定父母出資是借給夫妻雙方的借款,那么父母的這部分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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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2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08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309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10、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該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擁有家事代理權,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但無權處分并不代表第三人購買房屋的合同可以被撤銷。當達成以下條件時,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第一、第三人善意購買;
第二、支付合理對價;
第三、已辦理不動產登記。
當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夫妻就喪失所有權,夫妻另一方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對于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給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應當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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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0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28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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