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文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關于管理人可行使撤銷權規定,與舊法相比較,增加了在破產案件受理的臨界期內(六個月),債務人對個別到期債務進行清償可予撤銷的新制度,使得原有破產程序撤銷權的觀念,發生了重大變化,由此在實務界引起了爭論。仔細斟酌,該項撤銷權制度在實踐中的確難以操作,其司法理念未必符合我國國情。相反,此項撤銷權的不當行使,容易造成對現有交易安全制度、交易習慣的沖擊和破壞,其結果很可能是弊大于利而得不償失。因此,有必要對該項撤銷權制度在實踐中的運用,進行深入研究,并予以完善。筆者撰文旨在拋磚引玉,以求司法解釋之明定。關鍵詞:破產臨界期撤銷權一、民法撤銷權與破產撤銷權比較1、相對人的撤銷權。民法規定的撤銷,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的民事行為。“當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銷民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權利即為撤銷權”<<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了兩種,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54條較民法通則規定增加了一種,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的撤銷權為形成權,除斥期間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期間內因權利的行使而引起民事行為效力的消滅。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2、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在合同法第74條中,“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本為相對權,其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依其債權人而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通說認為,賦予債權人的撤銷權由于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讓債權的效力加以適當的擴張”,故與代位權一起歸類于債的保全研究范疇。除此之外,對除斥期間計算略有不同,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上,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間,從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3、破產撤銷權。破產撤銷權是指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的臨界期內,實施有害于債權人團體利益的行為,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使因該行為轉讓的財產或利益回歸破產財團。破產法規定撤銷權的目的,在于恢復因破產人不當處分而失去的利益,保護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機會。國內也有學者稱之為否認權,并定義為:對于破產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害于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過管理人行使撤銷權而予以消滅,使財產回復到行為發生以前的狀態的行為。否認權理論實為日本學者提出,在英美法系則稱為“可撤銷交易制度”。通過比較,可以發現破產撤銷權與民法債的保全中的撤銷權相類似,在本質上是民法撤銷權在破產這一特別程序中的擴張或者延伸。除撤銷權人、除斥期間及可撤銷行為類型規定略有不同外,二者在行使后果上沒有根本區別,都是將債務人所實施的有害行為最終歸于無效,并使依該行為所導致的財產變動恢復原狀。我國破產法在第31條和第32條中,肯定了由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并規定了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具體條件。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得到法院支持后,將引起兩個法律后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于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于無效;二是被破產人轉讓或被放棄的財產得被依法追回,納入債務人財產范圍,從而增加破產財產總量,有利于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二、破產撤銷權的研討用意
【摘要】 作為破產法的基本原則,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在破產法的理論、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現行破產法中沒有確立該原則,進而導致我國現行破產立法缺乏內在精神,破產司法實踐缺乏必要的依據和標準。本文認為該原則應在我國立法...
一我國現行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一)適用范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破產法中適用范圍調整為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產法擴大...
破產界限的含義是什么破產界限,習慣上又稱破產原因,是破產法律制度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破產界限,是指企業破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申請破產和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基本條件。它關涉到破產程序的啟動標準及啟動效力、破產撤銷權效力的起算時點、確定董事個人責...
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宗旨是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而破產撤銷權,雖對外名義上代表債務人,但實際上所操作的具體事務均是為了所有債權人的根本利...
(一)破產抵銷權之意義 破產法上的抵銷權(簡稱破產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即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標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前向管理人主張相互抵銷的權利。我國新《企業破產法》(下稱新破產...
破產管理人的權利是如何的 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的關鍵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產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國破產法都賦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職責與權利。我國新破產法第25條規定具體職權如下: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冊、文書等資料 破...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企業破產案件逐年增加。在我國沒有專門的破產清算人制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為惟一的組織破產清算和實施破產清算監督的部門,承擔著繁重的案件審理工作。從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況來看,審理好企業破產案件還需要及時建立法律制度上...
可以對破產企業進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已經審結但未執行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
【出處】中國民商法律網【摘要】企業重整期間,往往需要正當經營以保證最大限度的降低進入破產程序給債務人財產帶來的負面影響。與一般企業經營控制權相比,重整期間企業控制權范圍既擴張又受到局限。企業控制權主體制度主要存在兩種模式。我國現行破產法確立...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債務人在破產臨界期內無償轉讓財產是沒有對價的行為,必然會減少其責任財產,影響對債權人的清償能力,進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