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管理人的權利是如何的
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的關鍵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產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國破產法都賦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職責與權利。我國新破產法第25條規定具體職權如下: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冊、文書等資料
破產程序一經開始,債務人失去對其管理與處分權,應由管理人接收。未經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財產中有屬于取回權的標的物,取回權人也必須經管理人才能行使權利。對管理人接收財產及簿冊的權利,債務人有移交的義務,違反此義務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當債務人拒絕交付財產及有關財產的簿冊時,管理人可以直接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及任職書,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管理人在清理債務人的財產時,有權詢問債務人、公司董事、經理或其他有關人員,并就相關事宜開展調查,最終制作財產狀況報告。債務人等對管理人的詢問有如實陳述與回答的義務。債務人違反此義務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債務人財產的收集、清理、核對,是管理人掌握債務人財產真實狀況的重要手段,雖然在破產程序開始的裁定前,也令債務人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等。但債務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債務人的實際財務狀況一般會有出入,僅憑債務人提供的文件,難以辨明債務人的真實財產狀況,因此管理人必須收集、清理、核對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理、核對后,應制成財產目錄表。
關于破產清算案件中,破產審計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經程序,目前尚有爭議。注冊會計師普遍贊同此一程序,但從法律角度看,應注意破產程序不應增加債權人的負擔,且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職責之一是諸如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聘用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給付等。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也是破產管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職責。財產的管理,即對財產的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財產被侵害或發生意外的損失。為保管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采取積極妥善的措施。
四、撤銷權的行使和抵銷權、取回權的承認
撤銷權是指破產法第31條規定的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所為的減少財產或其他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并使因該行為轉讓的財產或權益收歸破產財產的權利。第32條規定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內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時,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有權要求予以抵銷的權利。與一般民法上的抵銷權不同的是,管理人一般不能主動向債權人主張抵銷。但債權人欲主張抵銷時,應由管理人為之。
取回權是指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占有的財產時,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屬于債務人財產的財產,也歸入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管理人所占有的他人財產,并不能作為破產財產加以分配,而應允許真正的權利人取回其財產。
五、營業決定權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在管理人的職責中明確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法律均賦予管理人以經營管理權,該項職責主要在重整程序中適用。破產法第76條中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在該章中管理人主要履行監督的職責,但在特殊情況下債務人如不能自行管理財產,管理人即接管并參與營業活動。第78條規定,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六、訴訟權
我國新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可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
破產程序開始后,與債務人有關的一切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均應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惡意放棄權利或作出不利于債權人的妥協。當管理人被選任后,訴訟與仲裁程序應繼續進行,原債務人的訴訟地位由管理人繼受。除此之外,在管理人執行職務期間,若發生關于債務人的財產或對債務人的債權發生爭議時,管理人可以主動提起訴訟。
七、召集債權人會議請求權
我國新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有請求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職責。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是法定債權人會議,是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必須召開的債權人會議。那么,債權人會議的任意召開可在破產程序進行中,根據實際需要由管理人請求或法院決定召開債權人會議。應當指出,管理人申請召開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批準。
八、擬定和提出破產分配方案
破產宣告后,管理人負責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等事宜,破產法第125條規定,管理人應當適當時準備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賣破產財產。
九、接受并處理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破產企業所欠的職工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52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破產管理人的權利把偶偶召集債權人會議請求權、擬定和提出破產分配方案等九項權利,在文中有詳細的介紹。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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