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掛名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債務與他人簽訂擔保合同,當擔保事由出現時,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其責任不會因為掛名擔任而減免。
案情簡介
一、富瑞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雖是陳某,但實際控制人是李某。陳某只是普通員工,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從未參與過富瑞特公司經營和管理。
二、2013年6月,富瑞特公司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向江蘇鹽城黃海農商行申請貸款500萬元。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
三、為保證貸款的償還,富瑞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實際控制人李某等與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簽訂了反擔保抵押合同。
四、貸款到期后,富瑞特公司未能償還欠款。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在履行了責任后,富瑞特公司,陳某,李某等卻未履行反擔保義務。
五、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富瑞特公司,陳某,李某等承擔責任。陳某以其為掛名法定代表人為由進行抗辯。
六、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富瑞特公司償還債務,陳某也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裁判要點
雖然富瑞特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李某,陳某只是該公司的普通員工,是掛名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過富瑞特公司經營和管理。但陳某與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簽訂了反擔保合同,且合同有效,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即有權要求陳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簽訂擔保合同就要承擔擔保責任,簽訂合同需要謹慎。本案中,陳某僅是公司普通職工,也許是迫于領導的壓力,也許是對公司實力的相信,更可能是擔保公司的強制性要求,與擔保公司簽訂了個人擔保合同。但是一旦簽訂擔保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就必須承擔責任,因此簽訂擔保協議一定要謹慎。
二、由于多數掛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參與經營和了解業務,因此不可輕易答應擔任該職。在本案中,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陳某只是員工,從未參與決策和經營,但在公司借款之后,卻不得不為公司提供了個人擔保,從而使自己也承擔了連帶償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二審法院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中小企業擔保公司還分別與中美華公司、陳某、劉某、李某、朱某、周某簽訂有反擔保保證合同,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反擔保對象為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為借款人富瑞特公司在黃海農商行的500萬元借款所做出的保證承諾,反擔保的范圍為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根據保證合同約定承擔代償責任所支付的全部款項、逾期擔保費、利息、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富瑞特公司在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代償后,未能及時向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履行償還責任,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有權要求各反擔保人依約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反擔保責任,故其要求對抵押物在抵押登記范圍內行使優先受償權及要求中美華公司、陳某、劉某、李某、朱某、周某對富瑞特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鹽城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有限公司與鹽城市富瑞特電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江蘇中美華鐵塔工業有限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鹽商初字第0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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