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第4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綜上,票據簽章作為票據內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基石,“在票據上簽章者負票據責任,不在票據上簽章者不負票據責任,這是票據責任承擔的基本原理?!?姜*初、章*華《票據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頁。)因此,票據簽章對票據至為重要,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闡述:
出票人簽章是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票據因缺少出票人簽章而無效。票據的記載事項依據效力的不同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得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記載事項。各國立法普遍將出票人簽章確立為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1款、第2款作出相應的規定。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不記載一般會導致票據無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據(空白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時,故意將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一部空白不記載,而預定其后由他人進行補充記載,并依票據所載文義發生票據效力的特殊票據。)??瞻灼睋橇舭撞糠制睋^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特殊票據,如票據金額的空白、出票日的空白等。由于空白票據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因此區別于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無效票據,會在票據上的空白事項補充完全后發生一般票據之效力。盡管如此,法律也對空白票據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一項要求是空白票據必須具備出票人簽章(有學者認為若空白票據上不具備出票人簽章而代之有承兌人或保證人的簽章,也成立空白票據,但無論如何票據行為人的簽章是不可缺少的。見趙*華《票據法問題研究》。),這表明無論是完整票據還是空白票據,出票人簽章都是必不可少的,是發揮票據價值的關鍵。從某種意義上說,出票人簽章是票據的生命線。
從票據的流通性來看,票據經過許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據上的背書的連續來證明而取得該票據的權利。票據法規定,所有背書必須為記名背書。背書的連續性在形式上表現為:后一背書人是前一背書的被背書人。每一對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簽...
票據涂銷依具體行為來劃分有三種情形,即背書涂銷、承兌涂銷以及支票劃線涂銷。其中,背書涂銷最為常見,也最為重要。票據涂銷作為一種廣義上的票據行為,其實踐價值及立法意義就在于:1.規范涂銷行為,確認涂銷的法律性質及法律后果,維護當事人的票據權益...
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布的《國際票據公約草案》的第4條第10款規定:‘簽章’包括以蓋章、標記、復制、針孔刺字或其他任何機械方法作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01第二款也有類似的規定,票據上簽名得用任何名稱,包括商業或通用名稱,或用任何...
網友提問:票據簽章的形態研究是什么?律師解答: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決定著票據行為的主體。票據之所以能夠以一張紙代表著一定的金錢權利,就是因為通過票據上的簽章,表明了負擔票據債務的人,該金錢權利可以或者最終可以向該簽章人行...
(1)票據代理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某項票據行為后,被代理人就必須承擔該票據行為帶來的法律后果。(2)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超出代理權限范圍的,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無效。在具體實施票據代理時,必須了解...
票據指由出票人依據票據法的規定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無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并可以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通常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作為要式、無因的文義證券,具有支付、結算、融資、抵銷債務等功能。作為商業信用具體化的票據,因背...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
(1)由行為人本人親自進行;(2)以行為人自己的姓名進行;(3)用行為人本人的筆跡進行。而蓋章是簽名的變通方式(尤其在東亞國家),也是比較常用的方式。就法律效力而言,蓋章與簽名具有同一的效力。由于蓋章具有對照識別簡便易行、外觀形式固定的特點...
1、空白票據為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的票據沒有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是完全票據,不存在空白票據問題??瞻灼睋苑Q為空白票據,其原因為出票人出票時應記載的事項未記載完全。因此,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是空白票據的首要要件。要構成空白票據,就必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