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票據的流通性來看,票據經過許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據上的背書的連續來證明而取得該票據的權利。票據法規定,所有背書必須為記名背書。背書的連續性在形式上表現為:后一背書人是前一背書的被背書人。每一對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簽章不間斷銜接起來,就可以證明該背書的連續性。
背書的連續要具有同一性質。因為背書行為有兩種:一種是轉讓背書,一種是非轉讓背書。因為非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不是票據的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即使允許被背書人再授權他人代行票據權利,該背書仍為非轉讓背書,這樣在性質上沒有使轉讓背書連續起來。只有再作出轉讓背書并且在時間上能夠銜接,才使轉讓背書連續起來,才能證明最終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
背書的連續,只要求形式上的連續,如果在背書中有冒充簽章的,或無權代理的人或無權簽章的人簽章的,造成背書的實質上不連續時,一般按偽造簽名處理,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對于形式上缺乏背書的連續性,而實際上票據的轉讓仍保持著連續性的,從保護合法的票據持有人的正當權益出發,如果其能通過舉證,證明背書的連續時,票據合法持有人可繼續享有和行使匯票權利。例如:持票人在背書轉讓或贈與他人之前死亡的,其繼承人經行使繼承權取得該票據權利,從形式上看,沒有保持背書的連續性,但實質上票據權利是連續的;再如:持票人倒閉,經過破產程序,依法院判決取得的票據,無法取得破產企業的簽章,這些都在形式上缺乏背書的連續性,但在實質上票據是保持著連續性的,持票人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背書的連續性通常是指票據上為轉讓票據權利而為的背書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具有不間斷性(注:見我國《票據法》第31條的規定。)。即在票據上作第一次背書的人應當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書起,每一次背書...
涂銷的方法包括濃墨涂抹、橡皮擦拭或紙片糊蓋,用化學方法或在背書欄內外用文義表明鏟除其背書部分等,而被涂銷的文義是否能辨別則在所不問。如果票據涂銷后已難以辨別其為票據,則構成票據的毀損或滅失。票據涂銷與票據的變造與更改均屬對票載事項的變更,從...
所謂合法占有票據指的是依票據法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通常是善意、無重大過失的、支付對價地取得票據。證明流通票據的合法票據權利人的方法,就是背書的連續。背書連續是指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只有背書連續的票...
匯票背書轉讓的概念。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票據法上的匯票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
承兌匯票怎樣認定買賣糾紛中的最后持票人 1.公示催告案件中失票人的身份難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在喪失票據占有...
一、票據背書附條件的法律后果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
一、支票背書概述 支票出票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書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被背書人轉讓票據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
票據指由出票人依據票據法的規定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無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并可以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通常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作為要式、無因的文義證券,具有支付、結算、融資、抵銷債務等功能。作為商業信用具體化的票據,因背...
一、票據背書中對于背書人有什么規定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