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背書附條件的法律后果
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三條?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二、票據背書不連續會有什么后果
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后順序的不銜接。
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書人不是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沒有簽章;未書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最后被背書人等。在當前票據操作業務中最常見的是背書人僅僅簽章,而不書寫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不連續會給票據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據權利帶來何種法律后果,世界各國票據法大都未作具體規定,我國《票據法》亦未明確。
在票據法理論上,一般認為,背書不連續不會對票據本身的效力產生影響。因為票據本身的效力主要是從出票行為來判斷,只要出票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條件,票據就屬有效。出票以后的行為如背書不連續等一般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背書票據的自身效力基本上是按這一原則判斷的。但背書不連續是否導致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這在票據法理論、司法實踐和銀行業務中頗有爭議。有人認為:背書不連續則使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其理論根據有三:
1、《票據法》規定了背書應當連續,那么違反規定的不連續自然當屬無效背書了。
2、《票據法》第31條既然規定“持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那么不連續就喪失票據權利。
3、《票據法》第57條規定了付款人對背書不連續的過失付款責任自擔。所以,對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不應付款也即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現就有關匯票記載的事項作一說明:1.關于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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