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合法占有票據指的是依票據法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通常是善意、無重大過失的、支付對價地取得票據。證明流通票據的合法票據權利人的方法,就是背書的連續。背書連續是指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只有背書連續的票據,才具有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資格授予效力。現代票據法要求的背書連續指的形式上連續而非實質上的連續。實質上無效的簽章,只要形式上有效,不影響背書的連續。因此票據法認定偽造背書為票據背書連續是對票據權利保護的一種基本方式。我國票據法確認了偽造背書為票據背書連續的效力,從而保護票據權利人的利益。
票據背書連續就產生了對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效力,持票人基于連續的背書,不論背書中是否存在偽造簽章,即產生背書的證明力,持票人不須另外舉證即可行使票據權利,就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對付款人來說,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對背書連續的持票人給予付款,即為合法地履行了付款責任。在偽造背書的情況下,即使票據的真正權利人也不得再行要求付款人承擔票據的付款責任,除非付款人在付款時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偽造背書中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被偽造者的權利保護。被偽造者曾經是合法的持票人,但因票據的遺失、被竊等原因,致使偽造者有機會擁有票據,并假冒背書人進行簽章背書,試圖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轉讓給自己。根據偽造背書的法律效力原理,被偽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更為重要的是,被偽造者作為票據的真正權利人,其權利如何補救和保護。
基于票據權利不因偽造而喪失的原理,其補救的手段為:
第一,票據在偽造者手中,尚未實施偽造或實施后尚未交付給他人時,權利人發現的,權利人有權要求其返還票據;
第二,偽造者已實施假冒背書簽章,并將票據交付給背書人(持票人),權利人知悉的,可以請求持票人返還票據;
第三,偽造者將假冒背書簽章的票據交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再行真實簽章背書給被背書人(持票人),但持票人尚未請求付款,或未得到付款的,權利人仍有權要求持票人返還票據;
第四,持票人通過連續的背書,善意支付對價地取得票據,并獲得付款付款的,權利人無權要求付款人再行付款,但可請求收款人返還票款。至于收款人的票據權利,可依法向其前手追索。而直接從偽造者手中取得票據的人,則只能通過民事或刑事的手段向偽造者追索票款。
票據的無因性是由票據的流通性這一最基本特性所決定的,其涵義為:當票據設立或成立后具有獨立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而與產生或轉讓其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即票據權利與票據原因嚴格分離,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的無因性表現為...
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發卡行帳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發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準,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于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征。信用卡...
從票據業務上說,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填寫好匯票,并將匯票交付與人的一種票據行為。從法律實質上說,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以指示委托付款人向受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為目的的一種票據行為。《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
一、票據型理財產品分類 目前,銀行設計的人民幣票據型理財產品一般分為兩類: 一類主要是投資于商業匯票; 另一類是直接投資貨幣市場上的各類票據,如短期國債和央行票據。 二、互聯網票據理財 雖然銀行的票據理財產品早已有之,但與大部分銀行理財產...
票據喪失以票據的有效性為前提,至少應當是票據法意義上的有效的票據,比如必須符合票據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等。票據喪失的一般構成要件除了票據的有效性這一當然性前提要件外還應當具備:1、票據必須脫離票據權利人的占有,這又包括絕對的脫離和相對的脫...
我國《票據法》第20條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既然出票是一種票據行為,行為人的資格就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具有行為能力是簽發票據的必要條件,無行為能力者的出票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理。根據不同的匯票...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這就是說,被背書人因委托收款背書而取得代理權后,可以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在具體行使這些權利...
一是追索權本身的時效,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時效。前者指的是《票據法》第65條的內容,持票人應按規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進行追索,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上述規定期限按照理解應是指《票據法》第17條規定的行使權利期限,分為三種:1.針對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