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指由出票人依據票據法的規定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無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并可以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通常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作為要式、無因的文義證券,具有支付、結算、融資、抵銷債務等功能。作為商業信用具體化的票據,因背書而轉讓流通,并以承兌、保證、保付、參加承兌等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而提高票據流通的信用程度,所有在票據上真實簽章的人,都必須對票據承擔責任,都為促進票據流通參與了信用,對票據持有人都負有保證付款的義務。背書因具有權利轉移、擔保和資格授予三種效力,而為票據信用流通制度的有效確立奠定基礎。票據上背書人越多,其信用愈高,故學者稱之為信用的證券化。
背書是一種重要的票據行為,它主要有權利轉讓背書、設質背書和委托收款背書,其中以權利轉讓為目的的背書最為普遍,也最具有意義。背書只能是權利人的行為,包括權利人親自為背書或授權他人為背書。而偽造背書是偽造者假冒權利人進行的背書,它不是票據權利人自愿、真實意思地讓偽造者實施背書簽章,而是偽造者利用票據背書具有的特殊效力的功能,通過偽造權利人的簽章而享有票據權利。偽造背書通常是在權利人沒有管理好有效的票據,致使票據遺失、被竊,落到偽造者手中而出現的。也即偽造者有機會取得了本應由權利人享有的票據,從而實施假冒權利人背書簽章。例如,甲向乙購買價值10萬元的貨,甲作為出票人出具了面值10萬元的匯票給收款人乙,乙因不小心將匯票遺失,匯票被a拾得,a冒充乙向丙購買10萬元的貨后,假冒乙的背書簽章將匯票轉讓給丙,丙因確信a就是乙,因而接受了匯票,丙又將票據以對價背書轉給丁。在這一過程中,表面上,乙背書簽章在票據上,應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但事實上,乙因票據遺失而根本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作為偽造者a假冒乙的背書簽章,實際上是將乙的權利轉讓而享有了丙給其的10萬元貨,但a的名稱并不在票據上出現,故無法讓其承擔票據責任。作為丙和丁,他們均不知悉a的偽造背書,均真實地支付了對價并簽章,丁同時是現在的票據持有者。上述偽造背書及流通轉讓過程給人們提出了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那就是對甲乙丙丁和a的行為,法律賦予其怎樣的法律效力。法律又將是怎樣去保障票據當事人的票據權利,是選擇保護票據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如上述乙),還是選擇保護支付對價、善意的持票人的利益(如上述丁)。對此,各國票據法規定不一。
偽造背書與票據偽造不同,廣義的票據偽造指假冒他人名義而為的票據行為,具體包括出票行為的偽造,背書行為的偽造,承兌行為的偽造,保證行為的偽造等。可見,上例中的偽造背書僅是票據偽造的一種類型。狹義的票據偽造僅指假冒出票人的名義簽發票據的作為,也稱出票偽造。偽造的票據不能享有權利,至于偽造人和被偽造人,因其真實簽章均不體現在票據上,都可不負票據上的責任,但偽造者要負民事或刑事責任。但若以偽造的票據為依據,在偽造的票據上真實簽章的人,必須承擔票據上的責任。例如,某甲偽造本票,簽署a為出票人的姓名,將票據交給b,b以背書讓與c,c再以背書讓與d.這時,若d到期向甲或a請求付款,甲和a都不負票據上的給付責任,因為他們都未在票據上真實簽章。d在無法獲得票據付款的情況下,基于b和c為真實簽章,d可向c或b行使追索權,由c或b承擔票據上的責任,若c支付票款給d后,仍可向b追索,b所受的損失,只能向某甲(偽造者)請求賠償。
偽造背書也不同于無權代理背書,無權代理背書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沒有授予代理權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代理背書行為。票據的無權代理背書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無代理權的票據代理人的代理背書行為;二是超越代理權的票據代理人的代理背書行為。無權代理背書和偽造背書就背書無效而言是相同的,但無權代理是行為人以代理人的名義簽章于票據上,行為人應自行承擔票據責任。即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出票偽造,一般情況下,獲得承兌的票據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其風險責任由付款人承擔,其他情況下,一般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其風險責任由收款人承擔。而背書偽造,發生在票據有效出票之后的票據流通轉讓過程中,其對當事人的效果與出票偽造對當事人的效果迥然不同...
涂銷的方法包括濃墨涂抹、橡皮擦拭或紙片糊蓋,用化學方法或在背書欄內外用文義表明鏟除其背書部分等,而被涂銷的文義是否能辨別則在所不問。如果票據涂銷后已難以辨別其為票據,則構成票據的毀損或滅失。票據涂銷與票據的變造與更改均屬對票載事項的變更,從...
票據背書的連續性通常是指票據上為轉讓票據權利而為的背書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具有不間斷性(注:見我國《票據法》第31條的規定。)。即在票據上作第一次背書的人應當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書起,每一次背書...
票據權利作為一種典型的指示性債權,之所以能援引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因為票據具有典型的權利外觀,票據權利與票據物質形態密不可分,物的動產性顯而易見,符合動產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但票據權利畢竟是一種債權,與動產風格迥異,票據權利善意取得與動...
被偽造簽章者是否需要承擔票據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偽造簽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七條 依照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
本文從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層面比較了兩大票據法系及國際公約對票據背書偽造問題的具體規定,并從利于票據信用與流通功能實現的視角建議我國今后在票據背書偽造的立法規制上應借鑒大陸法系的合理內核。一、國內法對票據背書偽造的規制從國內法層面看,英美法系...
一、偽造票據,造成他人損失的偽造票據是指無權限人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簽章的行為,這在我國《票據法》第14條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票據偽造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就其性質而言,它應屬于一種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在票據...
從票據的流通性來看,票據經過許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據上的背書的連續來證明而取得該票據的權利。票據法規定,所有背書必須為記名背書。背書的連續性在形式上表現為:后一背書人是前一背書的被背書人。每一對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簽...
一、票據責任效力根據我國票據法有關規定,票據偽造的票據責任效力包括:1、對被偽造人來說,其并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也沒有授權偽造人代表或代理簽章,依我國相關法律的簽章原理,被偽造人不負任何票據責任。2、對偽造人來說,其以他人名義所偽造的簽章不是...
背書的連續性,是指票據上記載的背書,自出票時的收款人開始到最后的被背書人,在票據背書形式上相互連接而無間斷。即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背書的連續性是票據法有關票據權利轉讓的特殊要求。從票據的流通性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