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票據背書中對于背書人有什么規定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注:銀行承兌匯票不可以轉讓給個人。
二、票據背書的基本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票據背書必須做到以下18點。
1、當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
2、商業匯票的背書人經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責任。
3、單位或銀行表明承兌商業匯票后,必須承擔該票據付款的責任。
4、票據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前背書。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或以票據質押的,除按上款規定記載背書外,還應在背書人欄記載“委托收款”或“質押”字樣。
5、背書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被背書人轉讓區域性票據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受理。區域性銀行匯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6、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7、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
8、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9、背書必須連續。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應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10、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人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好持票人。
11、背書人欄、被背書人欄的記載事項更改。在背書過程中,對需要該背書情況,允許本手更改,按規定在更改處由原載人(該前手)更改并簽章證明,后重新作成背書,此時該處方為有效背書。
12、不得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背書轉讓,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
13、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1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在原背書人更改之前再次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15、背書人的票據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書后,后手不得更改為轉讓背書,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16、商業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17、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18、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章有壓線或蓋出背書人欄的,可不作退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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