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司機在交通事故中遇難身亡,雇主被判承擔賠償責任后,基于法律規定先行向第三人及其保險公司實施追償權,法院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情運用目的解釋方法理解和適用法律,支持了原告的相關訴訟請求。
【案情】
2012年7月11日,雇員徐某駕駛雇主孫某的魯E82198/魯EF333掛汽車列車在濟聊高速公路上與牛某駕駛的孫某的冀DH7906/冀DLA95掛汽車列車尾隨相撞,致雇員徐某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濟聊館高速公路大隊于2012年8月17日做出聊濟聊公交認字(2012)第0005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徐某、牛某承擔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徐某的繼承人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將雇主孫某訴至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作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2013年2月16日,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做出(2013)墾民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雇主孫某向雇員徐某的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共計492756.8元。為安撫徐某的家人,雇主孫某傾盡所有財產支付了35萬元,但由于自己的車險賠償也沒有到位,再無力支付。孫某遂向邯鄲市肥鄉縣人民法院起訴司機牛某、車主孫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
【訴訟方案】
接受委托后,作為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我們發現沒有相似的判例可以參照,也沒有法律條文直接予以規定。為此,我們窮盡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法理來組織訴訟方案,最終確定:雇主與被告作為實際侵權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在性質上完全不同,二者是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被告是該侵權行為的終局責任人。第三人承擔責任并非以雇主承擔責任為前提條件。本案中,原告所取得的追償權等同于受害人親屬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的權利,該權利也包括了根據法律規定先行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金的權利。因此,原告作為雇主,在無賠償能力而第三人有賠償能力前提下,可先行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可以就責任保險直接起訴保險公司,
【裁判】
本案經審理,法院最終采納了我們的代理意見,認為原告被山東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尚未履行完畢,但其賠償責任已被依法確定。實際中,原告已經傾其所能支付了35萬元,足見原告是積極履行。同時,原告所取得的追償權等同于受害人親屬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的權利,該權利也包括了根據法律規定先行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金的權利。支持原告的追償權也符合立法精神,可以更好、更快的使受害人獲得賠償,有利于減輕訴累,起到積極的社會作用。
據此法院判決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孫某的損失。判決送達雙方當事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針對本案作以下幾點分析,供大家參考。
一、在雇主無賠償能力而第三人有賠償能力前提下,雇主可否先行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受害人可以向雇主主張賠償責任,也可以根據事故責任向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張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已被生效判決依法確定承擔責任,已是“承擔賠償責任”,能行使追償權。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作為雇主只有已經實際履行賠償義務后,才能稱之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后才能行使追償權。
本案中,法院采納了第一種觀點,其理由在于,雇主承擔的是墊付責任,目的在于使受害者的繼承人及時有效的獲得賠償,而終局責任人是實際侵權人和法定賠償責任人,即人壽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原告已被山東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已被依法確定,且已支付35萬元,在其支付能力不足情況下,可以先行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這是對墊付行為的鼓勵,也有利于使受害人家屬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二、追償權人可否就責任保險作為原告起訴保險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有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原告已被山東法院判決承賠償擔責任,其賠償義務已被依法確定,也就取得了在生效判決確認的賠償責任限額內向第三人即實際侵權人行使追償的權利。由于實際侵權人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則該交通事故的終局責任人是保險公司。如果原告起訴實際侵權人,其承擔責任后有權向保險公司再追償,這樣會浪費訴訟成本。為便于受害人能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也為了減少訴累,由原告直接起訴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是合理、合法的。
三、追償金額的確定
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原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系受害人身為雇員存在過錯而適當減輕原告作為雇主的責任。在侵權糾紛中,交通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即受害人方應向被告主張全部責任的50%,而不能是原告承擔的80%的減輕責任的50%,因為減輕責任是對原告減輕責任而不是對被告也減輕責任。因此,雇主孫*嶺的追償權也應當是全部責任的50%。
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原告承擔的責任為全部責任(613946元)的80%,即492756.8元,其追償權為全部責任(613946元)的50%,即306973元。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原告的追償金額應這樣算:先由兩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承擔,由兩被告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的比例在責任限額內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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