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龐易渾,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2010年10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1年1月29日刑滿釋放。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
被告人龐盛文,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2006年2月7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6年4月19日刑滿釋放;2007年5月25日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0年6月2日刑滿釋放。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奉君,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2012年6月20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2年9月24日因病暫予監外執行。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
同案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許某某(系未成年人,分案審理)。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秀英,女,1932年1月21日出生,系被害人鄭中看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被害人楊宜杰,男,1987年8月7日出生。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龐易渾、龐盛文、李奉君犯故意傷害罪,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許某某系未成年人,由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檢察院以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分案向赤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16時許,被害人鄭中看與楊宜杰到湛江市赤坎區軍民堤水閘買魚時與被告人龐盛文發生爭執打斗,后被旁人勸開。隨后龐盛文離開水閘并打電話給其胞弟龐易渾告知其被打傷之事,讓龐易渾幫忙報復對方。龐易渾隨即駕駛一輛摩托車搭載被告人李奉君和許某某與龐盛文會合,一起商量報復之事。在商量過程中,龐盛文發現鄭中看正好駕駛電動車搭載楊宜杰經過,龐易渾即提議毆打報復鄭、楊兩人,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隨后,由李奉君駕車搭載龐盛文、龐易渾、許某某追趕鄭中看和楊宜杰,后將鄭、楊二人攔停。接著龐易渾持向許某某要來的一把彈簧刀先后刺了楊宜杰肩背部一刀,腰腹部兩刀追趕并刺中鄭中看胸腹部兩刀。龐盛文則毆打鄭中看一拳,并持李奉君給的另一把彈簧刀追趕楊宜杰,但沒追上。許某某徒手追上楊宜杰并踢其腰部一腳。然后三人搭乘李奉君駕駛的摩托車逃離現場。經鑒定,鄭中看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傷左胸部致心臟破裂死亡楊宜杰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傷殘等級為九級。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秀英與被告人李奉君及其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李奉君的親屬自愿代李奉君賠償陳秀英經濟損失人民幣35000元,已當場履行完畢。陳秀英向法院提出申請撤回對李奉君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并表示愿意對李奉君予以諒解。此外,李奉君親屬還自愿代李奉君賠償楊宜杰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
同案人許某某及其親屬與楊宜杰達成諒解協議,同案人許某某的親屬一次性賠償楊宜杰經濟損失人民幣45000元,已當場履行完畢。楊宜杰向法院提出申請撤回對許某某及其父母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并表示愿意對許某某予以諒解。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易渾、龐盛文、李奉君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被告人龐易渾糾集被告人李奉君及同案人許某某,提起犯意,并直接實施持刀捅刺兩名被害人的行為,起最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龐盛文糾集被告人龐易渾,并積極實施追打兩名被害人的行為,亦起主要作用,亦是主犯之一,對該兩名被告人應根據其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李奉君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其親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鄭中看親屬的諒解,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龐易渾有前科,具有酌定從重情節;被告人龐盛文、龐易渾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奉君是在犯搶劫罪因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重新犯罪,應對其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龐易渾、龐盛文、李奉君及同案人許某某因共同故意傷害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秀英、楊宜杰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結合部分被告人、同案人賠償,部分原告人撤回對部分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人龐易渾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被告人龐盛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3.被告人李奉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搶劫罪余刑二年三個月零二十四天,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4.被告人龐易渾、龐盛文與同案人許某某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秀英經濟損失人民幣655131.05元的90%,即589617.95元,其中被告人龐易渾承擔賠償總額655131.05元的50%,即327565.53元,被告人龐盛文承擔賠償總額655131.05元的30%,即196539.32元,被告人龐易渾、龐盛文與同案人許某某對589617.95元(扣除被告人李奉君應承擔的10%,即65513.11元)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5.被告人龐易渾、龐盛文、李奉君與同案人許某某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宜杰經濟損失人民幣107810.03元,其中被告人龐易渾承擔賠償總額107810.03元的50%,即53905.02元,被告人龐盛文承擔賠償總額107810.03元的30%,即32343.01元,被告人李奉君承擔賠償總額107810.03元的10%,即10781元,同案人許某某亦承擔賠償總額107810.03元的10%,即10781元,四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同案人許某某已賠償45000元,被告人李奉君已賠償5000元,且原告人楊宜杰放棄對許某某附帶民事部分的追訴,故被告人龐易渾、龐盛文、李奉君尚應賠償57810.03元給原告人楊宜杰;各人賠償超出自己應承擔份額的,可向其他被告人追償。
6.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秀英、楊宜杰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判決判處被告人龐易渾死刑,緩刑二年執行的部分依法報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并裁定核準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龐易渾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二、主要問題
在共同犯罪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審理中,部分被告人賠償并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調解協議,當該部分被告人賠償數額與其應承擔份額不符時,該如何認定其他被告人應承擔的具體賠償數額?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奉君、許某某分別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秀英、楊宜杰達成調解協議,且當場履行完畢,陳秀英申請法院對與之達成調解協議的李奉君撤回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起訴,楊宜杰申請法院對與之達成調解協議的許某某撤回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起訴。盡管同為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人申請撤訴,但本案中,根據過錯責任大小等所決定的應當賠償的份額,李奉君實際支付給陳秀英的賠償款達不到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而許某某支付給楊宜杰的賠償款則已超出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李奉君親屬自愿代李奉君賠償楊宜杰部分經濟損失,但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對同案其他被告人應承擔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是否一樣,如何裁判,在審理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調解協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放棄對其訴訟請求,則不論被告人賠償是否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均應視為被告人自愿所賠,計算其他被告人應承擔賠償額,一律按賠償總額扣減該被告人賠償所占份額。
第二種意見,即原審法院認為,由于各被告人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實際賠償數額各不相同,從而對同案其他被告人賠償額所適用的計算方法亦相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即就陳秀英而言,其所實際獲得的賠償數額,因其放棄對李奉君的訴訟請求,應小于應當獲得的賠償數額。就楊宜杰而言,其雖然放棄了對許某某的訴訟請求,但因許某某已經承擔了超過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故楊宜杰所實際獲得賠償的總數額,仍然等于其應當獲得的賠償總數額。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中的連帶責任問題。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被侵權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等責任主體中的部分或全部請求賠償損失,而責任主體中的任何一員均有對外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和義務若部分責任人向被侵權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則其他責任人對被侵權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相應予以免除。《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侵權解釋》)第五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各連帶責任人賠償的數額則是根據各自責任大小按份劃分確定的;如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龐易渾、龐盛文、李奉君伙同同案人許某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致鄭中看死亡、楊宜杰重傷達九級傷殘。鄭中看之母陳秀英、楊宜杰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三被告人及同案人許某某承擔共同侵權賠償責任。經審理查明,三被告人及同案人許某某應共同賠償陳秀英經濟損失655131.05元,賠償楊宜杰經濟損失107810.03元,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根據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龐易渾、龐盛文、李奉君、許某某均應分別承擔死、傷者賠償總額的50%、30%、10%、10%的賠償責任。在部分被告人、同案人賠償,部分原告人撤回對部分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的情況下,各被告人對陳秀英、楊宜杰的賠償數額及連帶責任的承擔,應區分以下三種情形:
(一)被告人李奉君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秀英達成調解協議,在李奉君的實際賠償額不足其應承擔的賠償份額的情形下,其他被告人賠償數額和連帶責任的范圍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李奉君應按份賠償給陳秀英65513.11元,并應對賠償總額655131.05元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奉君及其親屬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秀英達成調解協議,賠償陳秀英經濟損失35000元,陳秀英向法院申請撤回對李奉君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李奉君及其親屬賠償之數額雖然不足李奉君按份應承擔的數額,但鑒于陳秀英已對其表示諒解,并向法院申請撤訴,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及《侵權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該情形可視為陳秀英在訴訟中放棄對李奉君的訴訟請求,則龐易渾、龐盛文、許某某可對李奉君應當承擔的10%的賠償份額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只需共同賠償陳秀英經濟損失655131.05元的90%,即589617.95元,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可。
同樣,由于陳秀英放棄對李奉君的訴訟請求,在執行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人無能力賠償自己應承擔的賠償份額,則侵權人李奉君也不再對其他被告人應承擔的賠償份額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告人許某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宜杰達成調解協議,在許某某的實際賠償額超出其應承擔的賠償份額的情形下,其他被告人賠償數額和連帶責任的范圍確定
我們認為,如果某個被告人與原告人達成調解協議,且該被告人實際賠償數額已超出其應承擔的賠償總額中的份額的,根據該被告人對超出其應承擔份額的部分的不同意思表示,對其他被告人的賠償數額確定亦應有兩種不同處理結果:
1.該被告人沒有明確放棄對超出其本人應承擔份額的追償權的,對其賠償超出其應承擔份額的部分,可視為代其他被告人賠償,其支付賠償款后有權就超出本人應擔份額的部分向其他被告人追償其他被告人則應就扣除該被告人已賠償部分后的賠償余額承擔賠償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這里雖然未明確是否包括部分連帶責任人在調解中支付超出其本人應賠償份額的情形,但我們認為,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本文所述情形。理由如下:首先,民事侵權賠償的主要目的是恢復原狀,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即權利人實際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理論上稱之為“填平原則”,附帶民事賠償亦遵循該原則,民事賠償權利人不能因為損害賠償而獲利。其次,由于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直接影響到被告人悔罪表現的認定,法院在量刑時需結合賠償情況予以考慮,故部分被告人的親屬往往爭取在一審判決前與被害方達成調解協議,希望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能夠予以從輕處罰。而此時由于判決未下,民事賠償總額以及各被告人應承擔的賠償份額均未明確,部分被告人及其親屬對被告人應承擔的賠償權利義務也不一定了解,但為了能夠與被害方達成調解協議,可能實際賠償的數額超出被告人自己應承擔的份額。這種情況不能一概視為被告人自由處分了自己的權益,仍應保障該部分被告人對賠償超出其本人應承擔份額的部分享有對其他被告人的追償權,至于該部分被告人是否行使該追償權,則屬于其自由處分的權利。最后,保障該部分被告人的追償權,亦是為了防止其他被告人逃避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同案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許某某應按份賠償給楊宜杰10781元,并應對賠償總額107810.03元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許某某親屬自愿代許某某賠償給楊宜杰經濟損失人民幣45000元,楊宜杰放棄對許某某的附帶民事部分的追訴,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此時,許某某所賠償的數額已超出其本人應承擔的賠償份額,對其他被告人的民事賠償額的處理就應適用上述方法。即許某某雖然賠償超出其本人承擔的份額,但因其并沒有明確放棄追償權,可視為許某某代龐易渾、龐盛文、李奉君所賠,許某某可就超出其本人承擔份額部分的賠償款向龐易渾、龐盛文、李奉君追償,龐易渾、龐盛文、李奉君應就給楊宜杰造成的損失總額減去許某某已賠償額的剩余部分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2.被告人如明確放棄對超出其本人應承擔份額賠償款的追償權,則對其他被告人賠償數額的計算與本文(一)相同,即其他被告人對該被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只需共同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總額扣除該被告人已賠償額的剩余部分,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可。
(三)被告人李奉君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宜杰賠償其本人應承擔份額的一部分后,沒有取得楊宜杰諒解而放棄對其追訴的,李奉君及其他被告人賠償數額和連帶責任范圍的確定
本案中,李奉君親屬自愿代李奉君賠償楊宜杰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但未能與楊宜杰達成調解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其應與其他被告人繼續共同賠償剩余部分,并對該剩余部分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先以賠償總額107810.03元減去許某某賠償的45000元,再減去李奉君所賠5000元,得57810.03元,即為被告人李奉君與龐易渾、龐盛文應共同賠償給楊宜杰的經濟損失,且三被告人對該57 810.03元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綜上,一審裁判適當。
原文載《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8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11月第一版。撰稿: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李非白、武丹莉;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陸建紅。P46-53.
整理:蘇州市公安局信訪處(民意監測中心)“不念,不往”。
公公77歲,兒媳婦44歲,兩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兒媳婦在廚房掃地,公公用激將法把兒媳婦引到他的房間,兒媳婦進去后,婆婆一手抓住兒媳婦的左肩,一手把事先準備好的菜刀遞給公公,隨后公公對兒媳婦進行砍殺,婆婆也用拐杖打兒媳婦,直到兒子從外邊進屋...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漢族,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第六居民組,村民。被告人:劉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漢族,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第六居民組,村民。被告人馬某供揣垛廢艸肚訛莎番極某,男,...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漢族,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第六居民組,村民。被告人:劉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漢族,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第六居民組,村民。被告人馬某供揣垛廢艸肚訛莎番極某,男,...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漢族,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第六居民組,村民。被告人:劉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漢族,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第六居民組,村民。被告人馬某供揣垛廢艸肚訛莎番極某,男,...
您好,您說的應該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格式如下: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故意傷害案) 附帶...
根據《民法典》和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人身權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如侵...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漢族,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第六居民組,村民。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漢族,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第六居民組,村民。 被告人馬某供揣垛廢艸肚訛莎番極...
展開全部 這個環節應該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范例: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XX,男, XXX年XXX月XXX日生,漢族,住XXXXX號。 身份證號:XXXX,聯系電話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刑事訴狀附帶民事如何寫 (一)寫作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如何提起?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認為,人民法院有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